一、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2015)岑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赖某甲。 被告:梁某甲。 二、 基本案情 原告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后生下婚生子赖某乙,但原告忙于外出打工,被告在家带孩子,两人感情逐渐出现危机。 后被告又生下梁某丙,经鉴定,梁某丙与原告并无血缘关系。后双方一致决定离婚,现就该案的按揭房屋分配与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如下分析。 三、案件梳理 ★ 2002年7月 原、被告在广东自由相识谈婚,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婚后生育儿子赖某乙。 2014年8月 被告生育梁某丙,期间原告声称曾听到被告与其他异性同居等风言风语。 2015年2月 原告委托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对梁某丙与原告是否有亲权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梁某丙与原告不存在亲权关系。 2015年8月 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提出上述诉请,被告应诉后表示同意离婚。 四、案件焦点 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是否有权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及婚后购买的按揭房屋如何分割? 五、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 原告离婚诉求中及审理中对被告的出轨行为耿耿于怀,坚持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由于被告在婚内与他人同居而生育了孩子梁某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被告有过错。 由于梁某丙的出生确实导致了原告精神的痛苦,被告在受到良心拷问下还应在物质上对原告进行适当赔偿。本院对原告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请求,酌情予以支持5000元。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有照顾女方和孩子利益的司法实践,这是以夫妻双方无过错为前提。本案的直接诱因是被告与他人生育了孩子,有违夫妻忠实义务,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体现出被告有过错,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不宜多分。 本院在原、被告在夫妻财产时适用平分原则。原、被告位于岑溪市玉梧大道文华中学南面文华花园B栋2单元402房的按揭房屋一套,原告表示可要可不要,被告则未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因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 双方均确认该房屋现价值人民币320000元,扣除购买该房屋尚欠银行按揭贷款本金151456.64元(剩余按揭贷款由原告负债偿还),原告应支付房屋剩余价值款项168543.36元的一半即84271.68元给被告。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赖某甲与被告梁某甲离婚; 二、原告赖某甲与被告梁某甲的婚生子赖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5年12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自2015年12月至2024年3月为100个月)给原告,直至赖某乙年满18周岁止;被告与他人生育的孩子梁某乙,抚养费由被告负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岑溪市玉梧大道文华中学南面文华花园B栋2单元402房的按揭房屋一套归原告赖某甲所有,剩余银行按揭贷款151456.64元由原告负责偿还,原告应一次性补偿原告房屋价款84271.68元给被告梁某甲; 四、被告梁某甲应返还梁某丙的医疗费4800.1元给原告赖某甲; 五、被告梁某甲应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给原告赖某甲; 六、驳回原告赖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分割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赖某甲负担450元,被告梁某甲负担300元。 法官释法及评析 夫妻离婚时对于婚后购买的按揭房屋如何分割? 第一种观点是,已缴房款(包括首付加到目前的每月按揭)加到目前为止房屋升值就是属于该房子夫妻共有可分的,但这种算法又会涉及之前交的税费和维修建设资金等要不要算入已缴房费,同时房屋使用的折旧费用也需要考虑在内,因此比较复杂。 第二种观点是,用目前双方自认的房屋价值或鉴定得出的房屋价值减去还欠银行贷款本金的数额得出该房屋目前属于夫妻共有部分的价值。本案采取的是第二种观点,比较而言这种方法既简单又易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评析 该案对于夫妻婚后购买的按揭房屋的分配问题做了具体详细的说明。值得注意的是,在判决中该案支持了原告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无过错方有权向“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夫妻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所谓“非法同居”,很明显是指存在持续性、经常性的不正当同居关系。 但是本案中,原告只是以亲子鉴定报告的结果就得以证明被告存在“非法同居”。这对于被告来说看似是不公平的,但在实践中,确定其他人在婚外存在持续性的同居关系是很难实现的。因此,从举证可能性角度出发,虽然只是一份证明梁某丙非婚生的鉴定报告,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参考/《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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