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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宪章条约(ECT):历史背景、基本框架规定和争端解决(下)

 金马多多 2018-02-20



第二部分

《能源宪章条约》的争端解决机制

LaurentGouiffes


本文是2005年6月9日和10日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关于投资仲裁与能源宪章条约的大会上作者的介绍发言,稍有更新。作者向EdHayes和SarahRowlands对于本文准备所做的帮助表示感谢。
引言



《能源宪章条约》(“ECT”)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促进能源领域长期合作的法律框架。它经51个国家和欧洲共同体签署,于1998年4月16日生效。由于其涵盖议题的广泛性及所约束国家的数量,ECT为能源领域的投资者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例如,如果投资的权利受到侵犯,投资者享有直接起诉东道国的权利。


就其本身而言,公平地说,ECT争端解决机制是ECT的基石,没有该争端解决机制,ECT规定的权利将不过是一纸空文。正是争端解决机制给了ECT实际效力。因此,了解这些争端解决机制及其程序是必要的。本文的目的是对此类机制提供一个简洁而全面的总结。


ECT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已有方式与新的体系的结合。一方面,投资与贸易争端条款是受其他投资条约和WTO规则中现有机制的启发。另一方面,关于过境运输、竞争和环境的程序具有创新特色(尽管一般而言它们不具有约束力)。


本文将首先集中讨论ECT投资争端的鲜明特点。然后简要介绍ECT规定的其他争端解决机制。最后对迄今为止根据ECT提交的六个投资争端案件一一进行简要介绍。


1. ECT投资争端的鲜明特色



ECT第三部分规定的投资促进与保护是ECT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保护能源领域的投资免受诸如征收和歧视的政治风险。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了两种类型可用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第26条处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第27条处理国家之间的争端。


1.1 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第26条)


第26条的鲜明特色可被总结为八点。


1.1.1. 起诉东道国的权利(限于ECT第三部分)


第26条赋予了外国投资者直接起诉东道国的权利。然而,他们仅能起诉违反与“投资促进与保护”(也就是ECT第10条至第17条)相关的ECT第三部分的行为。第26条的范围因此受到限制,外国投资者不能依据ECT其他部分起诉东道国。NykombSynergeticsTechnologyHoldingABv.theRepublicofLatvia35一案中提出了此争议点。在该案中,双方就依据ECT第三部分进行的仲裁中,第22条所规定的归因规则是否可被援引产生争论。36


35第3.2段对本案做了简要概括。

36第5章国家责任与投资仲裁中会讨论ECT第22条在什么范围内可被援引。在Nykomb案中,仲裁庭回避了这一问题,它通过适用“国际习惯法”而非ECT第22条解决了问题。

1.1.2. 三个月的“冷却”期


第26(1)和第26(2)条规定,在任何程序开始之前,投资者与东道国应当在三个月的期间内友好地解决争议。尽管三个月的期间是投资条约中的惯例,它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短的期间,比如,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规定的六个月的冷却期相比。值得指出的是,在ECT早期的草案中,冷却期是六个月。据我们所知,与根据其他投资条约提起的一些投资争端仲裁不同(一些投资者“抢跑”,在等待期结束之前就提起仲裁),迄今为止依据ECT提交仲裁的六个投资争端中,三个月的期间都得到了遵守。37


37冷却期未得到遵守的例子,参见LaudervCzechRepublic案,2001年9月,第38~40页,http://ita.law./alphabeticalplist.htm。

1.1.3. 争端解决选择


如果争端未在这三个月内得到解决,第26(2)条规定了投资者可将仲裁提交仲裁解决的三个可选方案,外国投资者可自由选择:


(i)东道国法庭或行政仲裁机构;


(ii)先前同意的争端解决程序;


(iii)国际仲裁或调解。


1.1.4. 国际仲裁中的选择


当一个外国投资者选择用国际仲裁解决争端时,他必须选择将案件提交第26(4)条规定的三个仲裁程序之一:


(i)国际解决投资争端中心(”ICSID”),如果投资者所属国与东道国均为1965年ICSID协定成员国。然而,如果投资者所属国与东道国中只有一个为ICSID成员国,投资者也可选择中心秘书处管理程序规则的ICSID附属机构;


(ii)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UNCITRAL”),由独任仲裁员或临时仲裁庭仲裁;


(iii)斯德哥尔摩商会的仲裁院(“斯德哥尔摩仲裁院”)。


对于这些选择我们可做两点观察:


(i) 首先,有趣的是,在促使1994年12月17日签署的ECT最终草案通过的谈判过程中,ECT第26(4)条的三个仲裁选择被改变了。1991年至1994年期间各国代表团的约50次会议中,国际仲裁的选择被修改了三次。第26条第一稿(当时是“第32条争端解决”)仅规定了UNCITRAL仲裁。然后,美国代表团建议将ICSID作为第二选择。最后,斯德哥尔摩仲裁院被加入作为第三个选择,第26条呈现了现在的形式。38


38一项对ECT准备工作的仔细研究表明,美国代表团与加拿大代表团一起,对ECT的起草做出积极贡献。然而,到谈判结束时,当ECT文本呈现现在的形式时,两个代表团均未签署ECT。迄今为止,美国与加拿大均未签署ECT。

(ii) 对第26(4)条的第二点观察是,ECT的最终草案规定对这三个不同仲裁法庭的选择权,大概是因为签署国考虑到这些场所有不同优点,可以符合当事人的不同预期。这三个场所之间存在着程序差异,与另外的机构相比,选择或不选择一个机构可能有战术考虑。例如,一方可能愿意选择一个机构仲裁(如ICSID或斯德哥尔摩仲裁院),而不是UNCITRAL规则下的临时仲裁。出于完全相反的原因,一方可能想要避免ICSID的筛选程序,更愿意选择UNCITRAL仲裁。除了此类战术考虑外,选择一个仲裁机构而非另一个可能也有文化或政治原因。例如,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以在东西方利益对立时提供保密的争端解决服务而闻名。然而,考察根据ECT提交仲裁的已知的六个投资争端,人们也许会怀疑这些文化不同是否存在。例如,与其传统的保密义务相反,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作出的ECT裁决被公布且被评论,而这正是跟随ICSID国际仲裁的更透明的趋势。在某种程度上,投资者选择一个或另一个机构的战术或文化考虑可能变得更加不明显。


1.1.5. 争端适用的法律


第26(6)条规定了仲裁庭将依据下列对争端中的问题作出裁决:(i)ECT条款,以及(ii)国际法适用的规则和原则。这是一个不言自明的条款,赋予了仲裁庭权力和灵活性。比如,在NykombSynergeticsTechnologyHoldingABv.theRepublicofLatvia一案中,仲裁庭决定依赖国际习惯法,而非适用ECT第22条。


1.1.6. 国家对国际仲裁的无条件同意及其例外


(i) 根据第26(3)(a)条,国家无条件同意将争端依据第26条提交国际仲裁。


(ii) 然而,这一规则有两个例外:


(iii) “岔路口”条款(”forkintheroad”)


第26(3)(b)条规定了在投资者将上述争端提交东道国法庭或行政仲裁机构或先前同意的争端解决程序,ECT附件ID中列出国家没有无条件同意国际仲裁。ECT附件ID中列出了二十四个国家。这意味着当争端之前已提交另一争端解决机构时,几乎一半ECT签署国没有同意国际仲裁。因此,对外国投资者而言,在早期阶段作出选择保护其投资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慎重决定是重要的。


(iv) “保护伞”条款(“umbrellaclause”)


依据第26(3)(c)条规定,如果争议涉及到第10(1)条最后一句话提到的合同义务的违反时,ECT附件IA所列出的国家没有无条件同意国际仲裁。第10(1)条最后一句话规定如下:“每一个缔约方应遵守与任何其他缔约方投资者或投资者的投资达成的协议”。如果这看起来像一个广泛的例外,它的影响其实很有限,因为仅仅有四个国家作出了这一选择。39


39匈牙利是作出这一选择的国家之一。如果AESSummitGenerationLimitedv.RepublicofHungary一案没有和解的话,这可能是一个争议问题。参见下面第3.1段。

1.1.7. 仲裁裁决的终局性


第26(8)条规定了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于本条传统的措辞,ECT谈判方补充加入了裁决可以包括“利益”,同时规定东道国必须支付“金钱赔偿,以代替任何其他救济”。


1.1.8. 仲裁裁决执行


(i) 《1958年纽约公约》


《纽约公约》要求成员国在其法院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许多国家将这一义务限制在《纽约公约》成员国作出的仲裁裁决范围内。第26(5)(b)条规定当事人可选择要求仲裁在纽约公约成员国内进行,以此保证未来裁决的可执行性。第26(5)(b)的最后一句话进一步保护了当事人的执行权,它确认依据第26条提交仲裁的争端属于《纽约公约》第1条规定的“商业关系”范畴。


(ii) 《1965年华盛顿公约》


如果外国投资者选择将争端提交ICSID,仲裁裁决将同时也可被ICSID公约成员国执行,ICSID公约强制缔约国承认裁决,如同它们是这些国家法庭作出的判决一样。


1.2 国家之间的争端(第27条)


1.2.1. 第27条的适用范围


第27条规定的国家之间的争端比投资者与国家之间争端的范围广得多。确实,国家间可用的争端解决机制条款适用于涉及ECT整体解释和适用的争端。第27(2)条和第28条确实列出了这个广泛范围的一些例外,但是,与第26条仅适用于违反ECT第三部分的事实相比而言,这些限制是微不足道的。


第27(2)条规定第27条争端解决机制不适用于第6条和第19条规定的竞争或环境问题,也不适用于有关那些涉及到附件IA列出的国家与外国投资者达成的合同义务或涉及到第10(1)条最后一句话提到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此外,第28条规定第27条的争端解决机制不适用于涉及关于第29条和第5条规定的贸易相关事务或贸易相关投资措施的争端,除非他们同意这么做。


简而言之,国家之间的争端可以因涉及ECT整体的争端提起,但以下情形除外:(i)规定了特定的机制(参见下面第2条);以及(ii)可援引保护伞条款例外。


1.2.2. 国家之间争端解决程序


(i) 外交渠道


第27(1)和27(2)条规定,发生争端的国家应当努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与第26条规定的三个月时间不同),通过外交渠道解决他们的争端。


(ii) 特设仲裁机构


如果争端未能通过外交渠道解决,国家没有与第26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的同样的选择权。相反,第27(2)条限制仅能将争端提交特设仲裁机构。第27(3)(k)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设在海牙,仲裁在海牙常设仲裁法院(PermanentCourtofArbitration)的办公地点进行。


该仲裁庭的组成程序规定在第27(3)条中。每一方应指定仲裁庭的一名成员,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指定。如果被申请人不指定仲裁庭成员,或者双方不能就首席仲裁员达成一致,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的秘书长将指定所有成员。


根据第27(3)(f)条,如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程序将适用UNCITRAL规则。


1.2.3. 适用的法律


第27(3)(g)条规定了仲裁庭将根据ECT条款及国际法适用的规则和原则对争端中出现的问题作出裁决。第27(3)(g)条的措辞与第26(6)条类似。


2. ECT其他争端解决机制



ECT规定的其他争端解决机制为争端解决提供了替代途径。贸易争端可以通过WTO专家组模式解决,过境运输争端可以提交调解员(conciliator)解决。竞争和环境争端解决条款仅允许通过协商机制解决。


2.1 贸易争端:(第29(7)条):WTO模式


2.1.1来源和范围


经1998年4月24日《能源宪章条约贸易条款修正案》(为使ECT的贸易条款与WTO规则保持一致)修订,第29(7)条及ECT附件D就解决贸易争端的机制作出规定。


该机制适用于:


(i)第29条项下的贸易相关事务;以及


(ii)当争端中的缔约方至少有一方不是WTO的成员,第5条项下贸易相关投资事务,除非国家间另有约定。


该条款的重要性在于它使得即使当两个缔约方均不是WTO成员时,WTO争端解决仍然可用。不过,当双方均为WTO成员时,这些条款就不适用,争端必须通过合适的WTO法庭予以解决。


此外,第29(7)条规定附件D争端解决机制不适用与产生自下列协议的争端:


(i)第29(2)(b)条规定的曾是前苏联共和国组成部分的成员之间的协议;


(ii)1994年GATT第XXIV条描述的协议。


对于贸易争端的范围可做两点最终观察。首先,根据第10(11)条,外国投资者亦可选择使用第26条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机制解决第5条与贸易相关的投资争端。第二,根据第28条,如果争端双方同意,国家可选择使用第27条的机制去解决第29条与贸易相关争端和第5条与贸易相关的投资争端。


2.1.2与WTO体系的不同


附件D中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WTO专家组模式为基础的。然而,它与WTO程序有一些不同。特别是:


(i)附件D规定专家组的报告必须以宪章大会出席成员国的四分之三投票通过,并且ECT成员国以简单多数表决支持该决定。正相反,WTO专家组报告自动通过,除非一致不同意报告。这使得ECT体系比WTO体系存在更多的政治元素。


(ii)ECT没有规定上诉机构。


2.2 过境运输争端(第7(7)条):调解程序


第7(7)条规定了在穷尽有关国家或实体之间先前同意的所有争端解决机制后,涉及过境运输争端的国家可选用的调解机制解决争端。


过境争端的国家一方必须先将该争端通知秘书处的秘书长。在通知后30天内,秘书长在与有关国家磋商后,应指定一个调解员。调解员此后有90天的时间促成当事人就解决争端达成协议。如果调解员不能在该时间段内促成此类协议,他将推荐一个争端解决方式或实现解决的程序。


尽管它仅仅被称作“调解程序”,ECT第7条规定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争端解决机制。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第7(6)条,在过境运输争端中,过境国不得直接或间接中断或减少能源现有流动,直至调解机制结束。对此项义务仅有两个例外:(i)如果规定过境的合同中明确允许该等中断或减少,或(ii)如果经调解员同意。


其次,根据第7(7)(c)条和第7(7)(d)条,调解员可以就过境运输设置过渡性关税或其他条款和条件,国家在调解员作出决定起12个月内或争端解决之前有义务遵守。


可惜的是,由于俄罗斯尚未签署《过境运输议定书》并于2003年宣布在若干关键问题得到澄清之前它将不会签署《过境运输议定书》,调解程序这个有趣的特点不太可能得到检验。40


40欧盟和俄罗斯联邦之间正在进行的双边谈判是俄罗斯尚未签署《过境运输议定书》的原因之一。更多信息,参见本章第一部分。


2.3 竞争争端(第6条):协商机制


ECT没有引进一般的竞争制度,而是依赖于每个国家的国内立法。因此,第6(5)条规定的有关反竞争行为的争端解决机制,限于与这些国家竞争法有关的信息和协商程序。一国可通知另一国反竞争行为并要求另一国竞争主管机构采取适当的强制行动。第6(7)条规定上述程序和通过第27(1)条规定的外交渠道解决争端是解决第6条有关争端的唯一途径。


简而言之,第6条的争端解决机制仅仅是一个软法的工具。


2.4 环境争端(第19条):协商机制


第19(2)条规定国家有权要求宪章大会审议关于第19条的适用和解释的争端,并推荐解决环境争端的方式。如果在其他国际法庭(forum)中存在审议该等争端的安排时,则争端国家不能依赖第19(2)条,宪章大会的协商权因此受到限制。


与第6条一样,第19条的争端解决机制仅仅是一个软法的工具。


3. 根据ECT提交仲裁的投资争端



迄今为止,我们了解到已根据ECT提起了七个争端案件。


六个争端案件根据第26条针对下列国家提起(按时间排序):匈牙利共和国;拉脱维亚共和国;保加利亚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蒙古以及俄罗斯联邦。下面列出了这六个争端的概述。对于每一个争端,我们试图简单总结(i)争端的事实,(ii)程序,以及(ii)选取的一些有意思的点。本文附件的表格对此作出总结。


另一个争端案件是根据第27条提起,发生在克罗地亚共和国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之间,但该争端仅仅处于外交渠道解决的初始阶段。


迄今为止,没有其他争端解决机制(关于贸易、过境运输、竞争和环境)得到使用。


3.1 AESSummitGenerationLimitedv.RepublicofHungary41


41Selectedinformationonthiscase:AESSummitGenerationLimitedv.RepublicofHungary,ICSIDwebsite,listofconcludedcases;KesterEddy,AESturnstothecourtsonenergydeal,BusinessHungary,November2000,Volume14,Number10;AESReachesAgreementwiththeHungarianGovernment,AESCorporationpressreleases,20December2001;KesterEddy,AESsettleslegaldisputewithMVM,BusinessHungary,February2002,Volume16,Number2.

该ECT争端产生于美国AES公司的一个英国子公司AESSummitGenerationLimited(“AES”)与匈牙利共和国之间。


1996年7月,AES取得了匈牙利电力生产商TiszaEromuKft(“Tisza”)81%的股权。


特别是,Tisza在三个发电厂(位于Kazincbarcika的Borsod燃煤发电厂、位于Tiszaujvaros的TiszaII石油和燃气发电厂,以及Tiszapalkonya发电厂)以及一个煤矿(“Lyukobanya”)中拥有权益。


在1996年8月,Tisza与匈牙利共和国设立的管理国有公司私有化的AllamiPrivatizaciosesVagyonkezeloRt.公司签订了一个私有化合同,根据该合同,Tisza承诺投资Borsod发电厂(特别是,在Borsod建设一个新的发电厂)以及TiszaII发电厂(修整四个涡轮块)的容量增强项目。


这些投资本来打算将由1998年9月Tisza与匈牙利电力公司MayarVillamosMuvekRt.(“MVM”)签订的长期电力购买协议予以支持。然而,MVM未能批准此协议,AES因此启动了仲裁程序。


2001年4月25日,AES根据ECT第26(4)(a)(i)条向ICSID发出仲裁请求。2001年9月6日,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丹麦人AllanPhilip、仲裁员智利人FranciscoOrregnoVicuna和仲裁员法国人ProsperWeil组成。不过,没过多久,双方于2001年12月20日达成和解。2002年1月3日,仲裁庭作出终止程序的命令。


作为依据ECT第26条提起仲裁的第一个案件,AES案至少有两点值得注意:


首先,对于AES的索赔在多大程度上是部分基于合同安排获得成功当然存在争论。实际上,匈牙利是列在附件IA中的四个国家之一,其根据第26(3)(c)条选择拒绝给予无条件同意将有关合同义务的争端按照第26条提交国际仲裁。


其次,对于AES公司(美国母公司)在多大程度上参与了投资也可能有一些争议,因为美国并未签署ECT,该部分索赔不能针对匈牙利共和国提起。


3.2 NykombSynergeticsTechnologyHoldingABv.theRepublicofLatvia42


42Selectedinformationonthiscase:ArbitralAward,16December2003,http://ita.law./alphabetical_list.htm;JonasWetterfors,Thefirstinvestor-stateArbitrationAwardunderthe1994EnergyCharterTreaty,NykombSynergeticsTechnologyHoldingAB,Swedenvs.TheRepublicofLatvia,acasecomment,OGELVolume2,issue05,December2004;ThomasWalde,KajHobér,TheFirstEnergyCharterTreatyArbitralAward,JournalofInternationalArbitration,Vol22No.2(2005),pp.83-103;LukeEricPeterson,SwedishfirmwinsEnergyCharterTreatycaseagainstRepublicofLatvia,Invest-SD:InvestmentLawandPolicyWeeklyNewsBulletin,19December2003;ArbitrationCourtbacksSwedish-ownedpowercompanyindisputewithLatvianState,RFE/RLReports,25January2004,Volume5,Number2;LukeEricPeterson,LatviacouldseetwonewTreatyArbitrations;Reflectsontwoearlierlosses,Invest-SD:InvestmentLawandPolicyWeeklyNewsBulletin,5April2004;LukeEricPeterson,LatviatoHonourEnergyCharterTreatAward,Invest-SD:InvestmentLawandPolicyWeeklyNewsBulletin,2July2004;InvestorwinsfirstawardundertheEnergyCharterTreaty,HerbertSmith,Internationallawbriefing,October2004;StockholmArbitrationInstituteplanningconferenceonEnergyCharterTreat,Invest-SD:InvestmentLawandPolicyWeeklyNewsBulletin,10January2005;CasecommentarypublishedbychiefcounselinfirstEnergyCharterTreatycase,Invest-SD:InvestmentLawandPolicyWeeklyNewsBulletin,10January2005.

该ECT争端产生于瑞典公司NykombSynergeticsTechnologyHoldingAB(”Nykomb”)与拉脱维亚共和国之间。


1995年9月6日,拉脱维亚共和国颁布了旨在吸引私人投资者的能源领域创业活动条例(“创业法”)。它规定在热电联产厂前八年的运营过程中,其生产的电力应获得双倍费率的付款。


1997年3月24日,拉脱维亚国有公司Latvenergo与拉脱维亚公司SIAWindau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SIAWindau将在Bauska建设一个热电联产厂。合同中双方同意由Latvenergo按照创业法的规定为购买热电联产厂生产的电力支付双倍费率。


1998年9月3日,拉脱维亚颁布了电力工业法(“能源法”)废止了创业法,尤其是废止了它的双倍费率条款。然而,双倍费率条款仍然存在于Latvenergo与SIAWindau之间的合同中。


1999年3月,Nykomb收购了SIAWindau51%股权。


Bauska工厂的建设在1999年9月完工,但是由于Latvenergo拒绝支付双倍费率而未开始生产。1999年11月30日,拉脱维亚内阁发布了一项决议规定SIAWindau在法律和合同上均有权获得双倍费率。该决议被拉脱维亚议会成员上诉至宪法法院。2000年2月28日,Bauska工厂开始了生产,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约定价格争端解决之后再支付该款项。2000年3月24日,宪法法院裁决该决议无效,因为内阁确认双倍费率时超越了其权限。


2000年9月,Nykomb收购了SIAWindau剩余49%股权,这使SIAWindau成为Nykomb100%全资子公司。然而,关于双倍费率的价格纠纷仍未得到解决。


2001年12月11日,Nykomb依据ECT第26(4)(c)条项向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提交仲裁请求。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挪威人BjornHaug与仲裁员德国人RolfA.Schutze和仲裁员瑞典人JohanGernandt组成。在交换了书面briefs之后,庭审于2003年9月15日至19日之间进行,2003年12月16日作出裁决。


作为依据ECT作出的第一个并且公之于众的仲裁裁决,Nykomb案从很多方面来看都是值得研究的,下面强调六点:


(i) 拉脱维亚共和国对于Latvenergo行为的责任


该仲裁最具争议的话题之一是拉脱维亚共和国是否能为Latvenergo的行为负责。Nykomb声称第22(1)条是一个归因规范,这一条规定了国家保证其国有实体会遵守ECT第三部分规定的义务。然而,拉脱维亚共和国辩称第22(1)条独立于ECT第四部分规定的单独条款,仲裁庭的管辖权仅限于ECT第三部分,因此超出了仲裁庭管辖权。


仲裁庭回避了解释第22(1)条及其对第26条的影响,而是通过适用国际习惯法的原则来解决问题。结论是Latvenergo的行为可归因于拉脱维亚共和国,因为国有公司没有按照商业方式行为,双方并没有谈判,合同是基于立法和政府政策签订的。归因的结果是“刺破公司面纱”,因此Latvenergo的义务被看作是拉脱维亚共和国自身的义务。


(ii) 双倍费率条款


仲裁庭没有通过适用第10(1)条最后一句话规定的“条约必须遵守”(pactasuntservanda)的原则,该原则强制国家遵守它与投资或投资者订立的承诺。尽管仲裁庭得出结论认为拉脱维亚共和国通过Latvenergo与SIAWindau订立了有效的合同,因此有义务支付双倍费率,但它并未使用第10(1)条作出裁决。


(iii) 歧视、国民待遇及公平与公正待遇


仲裁庭的裁决基于拉脱维亚共和国以一种歧视的方式行为的事实,它向国内热电联产厂支付双倍费率,但是不向外国热电联产厂支付。仲裁庭阐明拉脱维亚共和国的证据不足以支持不同待遇的理由,因此它违反了国民待遇义务。一旦仲裁庭裁定拉脱维亚的行为存在歧视,它就不会去理会其他诉因,包括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义务,因为它认为无必要这么做。


(iv) 逐步征收


在拒绝考虑诸如第10(1)条及有关公平与公正待遇等其他权利主张后,仲裁庭驳回了征收索赔。仲裁庭承认过度税收可能等同于征收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但是拒绝了Nykomb合同价款重大支付不足有同样效果的主张,因为国家并没有占有或控制SIAWindau。仲裁庭作出该裁定的原因可能是政治性的,因为看起来仲裁庭想要提供一个双方均可接受的平衡裁决。


(v) 损害赔偿


仲裁庭在裁决向Nykomb的损害赔偿时选择了一个折中方案。它没有指令匈牙利共和国根据合同期限内的双倍费率数额支付损害赔偿,而是仅仅判决对今后的付款按双倍费率的全额支付。对于过去的索赔要求,仲裁庭支持外国投资者遭受的间接损害赔偿,即那段期间应付金额的1/3。


3.3 PlamaConsortiumLimitedv.theRepublicofBulgaria43


43Selectedinformationonthiscase:DecisiononJurisdiction,8February2005,http://ita.law./alphabetical_list.htm;PlamaConsortiumLimitedv.RepublicofBulgaria,ICSIDwebsite,listofpendingcases;ClaireCrépetDaigremont,TheMost-favoured-nationclauseissue,TransnationalDisputeManagement,Volume2,Issue3,June2005;NickGallus,Plamav.BulgariaandthescopeofinvestmenttreatyMFNclause,OGEL,Volume3,issue2,June2005;PlamaOwnersThreatenWithLettertoNato,PARIDaily,9July2002;NovaPlamasuesBulgariainWashinghton,PARIDaily,11April2003;LukeEricPeterson,AnotherEnergyCharterTreatyCasesenttoICSID,Invest-SD:InvestmentLawandPolicyWeeklyNewsBulletin,25April2003;SvetoslavaBacheva,NovaPlamainvestorsuesBulgariainWashinghtonD.C.,PARIDaily,17June2003;LukeEricPeterson,NewICSIDcasesregisteredagainstArgentinaandBulgaria,Invest-SD:InvestmentLawandPolicyWeeklyNewsBulletin,5September2003;ICSIDintheproceedingsbetweeenPlamaConsortiumLimitedv.RepublicofBulgaria,DecisiononJurisdiction,8February2005;LukeEricPeterson,TribunalfindsjurisdictionunderEnergyCharterTreaty,butreinsinMFNshopping,Invest-SD:InvestmentLawandPolicyWeeklyNewsBulletin,10March2005.

该ECT争端产生于一个赛普洛斯公司,即PlamaConsortiumLimited(”Plama”),与保加利亚共和国之间。


1998年12月18日,Plama购买了PlamaAD96.78%股权,PlamaAD在保加利亚拥有一个炼油厂。在收购时,PlamaAD(后被称作“NovaPlamaAD”)存在财务困难。


1999年12月,因为与政府之间关于公司债务的财务争议,Plama停止了NovaPlama炼油厂的生产。


2002年7月,保加利亚议会通过《环境保护法案》,该法案免除了政府对私有化的公司1999年2月之前引起的环境污染的任何责任,并且对NovaPlamaAD施加了责任。


面对该法案以及与政府的财务争议,2002年12月24日,Plama根据ECT第26(4)(a)(i)条向ICSID提交了仲裁申请。该仲裁申请在2003年8月19日登记。2004年2月10日,首席仲裁员美国人CarlF.Salans、仲裁员荷兰人AlbertJanvandenBerg和仲裁员英国人V.V.Veeder组成了仲裁庭。


2004年9月20日至21日就关于管辖权问题开庭。2005年2月8日仲裁庭就管辖权作出了裁定。关于案件实体的程序还在进行中。44


44译注:仲裁庭于2008年8月27日作出裁决,认为Plama无权获得ECT提供的保护,且即使Plama有权获得ECT的保护,保加利亚共和国并未违反其ECT义务。Plama应当支付仲裁庭及ICSID所有费用,以及保加利亚因此案发生的预付费用、律师费及其他费用。

Plama案涉及到几个有趣的问题,下面三个问题值得关注:


首先,该争端与保加利亚环境法的改变有关系,这是一个有趣的政治元素。法律上的改变在多大程度上构成“管制征收”(regulatoryexpropriation),双方肯定会就此争论。


其次,仲裁庭在2005年2月8日关于管辖权的决定中,就保加利亚与塞浦路斯之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允许申请人援引保加利亚为一方的其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更有利的争端解决条款作出了重要裁决。尽管该问题不是依据ECT提出,而是依据保加利亚与塞浦路斯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提出,仲裁庭的该项裁定树立了有关所有投资条约仲裁的里程碑,拒绝采纳Maffeziniv.Spain案(ICSID,ARB/97/7)中解释的最惠国待遇主张,拒绝依据双边投资协定拥有管辖权。


最后,在Plama案涉及到的第17条有关“邮箱公司”的规定时,投资者是否有权提出索赔是个重要的问题。第17(1)条在以下情况为国家保留了拒绝依据ECT第三部分规定的投资条款提起索赔的权利:当第三国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在其成立注册的国家内无实质的业务活动。尽管保加利亚共和国的公民主张,仲裁庭裁定第17(1)条并未剥夺其管辖权,仲裁庭裁定:依据第17条拒绝管辖权仅是适用的可能。


3.4 PetrobartLimitedv.theKyrgyzRepublic45


45Selectedinformationonthiscase:ArbitralAward,29March2005,http://ita.law./alphabetical_list.htm;LukeEricPeterson,UK-basedfirmpursuesEnergyCharterTreatyclaimagainstKyrgyzstan,Invest-SD:InvestmentLawandPolicyWeeklyNewsBulletin,2July2004;StockholmArbitrationInstituteplanningconferenceonEnergyCharterTreaty,Invest-SD:InvestmentLawandPolicyWeeklyNewsBulletin,10January2005;LukeEricPeterson,TribunalrendersawardinEnergyCharterdisputeagainstKyrgyzstan,Invest-SD:InvestmentLawandPolicyWeeklyNewsBulletin,13July2005;ArbitrationInstituteoftheStockholmChamberofCommerce:Petrobartv.theKyrgyzRepublic(March29,2005),InternationalLawinBrief,TheAmericanSocietyofInternationalLaw,19July2005.

该ECT争端产生于一家注册于直布罗陀的英国公司PetrobartLimited(“Petrobart”)与吉尔吉斯共和国之间。


1998年2月23日,Petrobart与一家吉尔吉斯共和国国有公司Kyrgyzgazmunaizat(“KGM”)签订了一份天然气供应合同。不久,Petrobart与KGM就合同项下因供应天然气由KGM向Petrobart支付发票价款发生争端。Petrobart停止了天然气供应,并为获得发票价款对KGM提起了诉讼。


1998年12月25日,比什凯克市仲裁法院做出了支持Petrobart的判决。然而,吉尔吉斯共和国副总理给法院院长写了一封信,要求延迟判决的执行。1999年2月16日,仲裁法院同意延迟判决的执行。几个月后,KGM宣告破产。


2000年3月2日,Petrobart依据UNCITRAL规则针对吉尔吉斯共和国提起仲裁,理由是违反吉尔吉斯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法”)。2000年5月30日,吉尔吉斯共和国颁布一项法律,该法律解释了《外国投资法》第1条中的“外国投资”一词。2000年12月,KGM向比什凯克市仲裁法院提出了并行申请,要求裁决在本争端中不能依赖《外国投资法》。2000年12月26日法院同意了它们的请求。2003年2月13日,UNCITRAL仲裁庭宣布其没有管辖权,因为天然气输送合同不构成《外国投资法》下的一项外国投资。


面对这种情况,2003年9月1日,Petrobart依据ECT第26(4)条向斯德哥尔摩仲裁院发出仲裁申请。2003年11月28日,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瑞典人HansDanelius,仲裁员瑞典人OveBring教授与仲裁员比利时人JeroenSmets组成。2004年2月至2005年1月之间,双方均提交了书面陈述。2005年3月29日,仲裁庭作出了裁决。


Petrobart案提出了一些重要的问题,下面说明其中三个:


(i) 英国对ECT的批准


1994年12月17日英国签署了ECT,并声明ECT第45(1)条的临时适用延伸至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直布罗陀。1996年12月13日,英国就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泽西岛和曼岛加入ECT予以批准。吉尔吉斯共和国主张英国未代表直布罗陀批准加入ECT,因此ECT不适用于Petrobart。仲裁庭宣布,根据ECT第45(1)条,ECT继续临时适用于直布罗陀,因为英国没有根据ECT第45(3)(a)条关于直布罗陀加入作出通知,也未作出有关批准的声明。


(ii) 已决事项


吉尔吉斯共和国主张:在比什凯克市法院案件和UNCITRAL仲裁案之后,Petrobart的权利请求应受到已决事项原则(resjudicata)的阻止,不应再针对被告提起其他诉讼。仲裁庭宣布比什凯克市案和UNCITRAL仲裁不具有已决事项的效果,因为比什凯克市法庭程序是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提起的,并且仅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内法的解释和适用有关,UNCITRAL仲裁仅以外国投资法为基础。因此,这两个程序中的标的与ECT仲裁不同。


(iii) 投资定义


吉尔吉斯共和国主张Petrobart不是依据ECT进行“投资”的“投资者”。仲裁庭解释了ECT中“投资”一词并考察了投资协定的其他仲裁裁决,得出结论认为Petrobart是一个投资者并且天然气供应合同授予的权利是一项投资,一项“依据合同程序从事关于天然气凝析油销售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权利,根据该ECT,是一项投资”。


3.5 AlstomPowerItaliaSpAandAlstomSpAv.Mongolia46


46Selectedinformationonthiscase:AlstomPowerItaliaSpAandAlstomSpAv.RepublicofMongolia,ICSIDwebsite,listofpendingcases;ItalianfirmsuesMongoliaunderBITandEnergyCharterTreaty,Invest-SD:InvestmentLawandPolicyWeeklyNewsBulletin,25March2004;ProceedingsundertheEnergyCharterTreatyandBIT,WTOCafé,TradeandInvestmentUpdate,26April2004.



该争端产生于AlstomPowerItaliaSpA和AlstomSpA(Alstom)与蒙古之间。


Alstom在蒙古向一个热电站项目进行投资。关于电站的锅炉改造计划双方产生了争端。


2003年12月23日,Alstom根据ECT第26(4)(a)(i)条和意大利与蒙古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向ICSID发出仲裁申请。ICSID于2004年3月18日登记了案件。2004年9月8日,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加拿大人MarcLalonde,以及分别为法国人和澳大利亚人的仲裁员JanPaulsson和AnthonyMason组成。仲裁庭于2002年12月2日通过电话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开庭。


仲裁程序还在进行中。关于该案的更多信息尚未公开。47


47由于双方最终达成和解,仲裁程序在双方的要求下终止。


3.6 HulleyEnterprisesLimited,YukosUniversalLimitedandVeteranPetroleumTrustv.theRussianFederation48


48Selectedinformationonthiscase:UlrichKlaus,TheDatetoArbitration-TheYukosCaseandtheProvisionalApplicationoftheEnergyCharterTreatyintheRussianFederation,TransnationalDisputeManagement,Volume2,Issue3,June2005;Expropriation,InvestorRightsandtheEnergyCharterTreaty:SomeLegalAspectsoftheYukosSaga,HerbertSmith,16December2004;AndrewJack,InvestorstoseeklegalredressoverYukoswoes,FinancialTimes,3November2004;LukeEricPeterson,JiltedYukosshareholdersturntoEnergyCharterTreatyarbitration,Invest-SD:InvestmentLawandPolicyWeeklyNewsBulletin,18November2004;TheEnergyCharterwillprotectGroupMenatep,Interfax,15February2005;LukeEricPeterson,Menatep’sYukosclaimislargestininvestmenttreatyhistory;othersinoffering?Invest-SD:InvestmentLawandPolicyWeeklyNewsBulletin,22February2005;RichardOrange,Kremlinmovestodefend$28bnMenateplawsuit,TheBusiness,6March2005;L’arbitragedel’affaireloukosconfiéadesjuristesaméricains,Reuters-Lesactualitesenfrancais,11avril2005;LukeEricPeterson,ArbitratorsappointedbypartiesinMenatepv.Russiacase,Invest-SD:InvestmentLawandPolicyWeeklyNewsBulletin,27April2005.

该争端产生于俄罗斯公司YukosOilCompany(“Yukos”)的三个股东与俄罗斯联邦之间。


2004年11月,俄罗斯政府为了解决275亿美元的税收要求,宣布拍卖出售Yukos的油气生产实体,即Yuganskneftegas。在该拍卖之前,Yukos向美国德克萨斯州的破产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以阻止Yuganskneftegas的出售。德克萨斯州法院驳回了这一申请。俄罗斯政府继续该拍卖。2004年12月19日,俄罗斯汽油公司Rosneft以约93亿美元购买了Yuganskneftegas。


2005年2月,Yukos的三个股东——注册地位于塞浦路斯的HulleyEnterprisesLimited(“Hulley”)、注册地位于曼岛的YukosUniversalLimited(“YukosUniversal”)以及位于注册地塞浦路斯的VeteranPetroleumTrust(“Veteran”)——根据UNCITRAL规则第26(4)(a)条提起了仲裁程序。据了解,这三个仲裁程序已根据UNCITRAL合并为一个单独的仲裁。这三个公司联合起来就俄罗斯政府未能保护投资和进行征收而要求大约330亿美元的赔偿。


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加拿大人YvesFortier,以及两名仲裁员美国人DanielPrice和StephenSchwebel组成。仲裁程序还在进行中。49


49译注:仲裁庭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最终裁决,认为俄罗斯政府违反了ECT第13(1)条的义务,裁定俄罗斯政府向三个公司支付赔偿款(共计50,020,867,798美元)以及仲裁费和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如果未能在仲裁程序之外达成和解,Yukos仲裁案将毫无疑问地受到仲裁界更为密切和广泛的关注。确实,它涉及了前所未有的索赔金额,这是吸引媒体极大兴趣的故事要素之一。迄今为止,根据ECT基于案情做出的两个裁决足以说明这一点。2003年12月16日Nykomb裁决和2005年3月29日Petrobart裁决,这两个裁决的金额分别为300万美元与100万美元,而在Yukos案件中索赔金额大约是330亿美元。


该案已经出现了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首先,问题的一方面是俄罗斯联邦未批准ECT的后果,另一方面是ECT的临时适用。双方肯定会就《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5(1)条和ECT第45(1)条进行辩论。


其次,关于有关税收事宜项的ECT特定条款,双方很可能会相互发生争议。确实,ECT第13条和第21条规定了有关税收措施的特定条款,而在仲裁庭和主管税务当局之间会相互参考意见。


最后,关于这三个申请人的最终股东的俄罗斯国籍的问题,会引发这三个申请人根据ECT是否有权向俄罗斯联邦提起仲裁。这里值得提到的是在欧洲人权法院也有针对俄罗斯联邦的诉讼。俄罗斯1998年批准的《欧洲人权公约》第1条在议定书1第1条规定了财产权以及禁止非法征收。与ECT不同的是,俄罗斯投资者也可使用这些权利。


结论



FrancoisdeLaRochefoucauld,即一名17世纪的作家,曾写到:“不应通过品质评判一个人,而应看他如何使用这些品质”。这句当然可以用来分析ECT的争端解决机制。


毫无疑问,第26条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机制,使之成为ECT基石。同时很明显的是,ECT的最终草案是许多妥协的结果,它并不是一个完美的文本。尽管如此,在ECT签署十年、生效七年并且在私人投资者针对东道国提起六个仲裁案子以来,许多迹象表明,ECT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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