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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不了解的诉讼时效

 徐云良民商法务 2018-0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颁布,并已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在《民法总则》中,诉讼时效已由两年变为三年,大大增加了对权利人权利保护的长度,对每一个权利已经受到侵害或者可能受到侵害的人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那么,在《民法总则》正式施行后,是不是所有的民事纠纷就开始适用三年诉讼时效了呢?其实不然。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基本原则,如果在2017年10月1日以前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因为后面的法律规定不能去约束之前的民事行为,则相对方在2017年10月1日以前已经获得了进行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该权利不能因新的法律的颁布而丧失,此时,只能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不能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如果在2017年10月1日以前并未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则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延长为三年。

诉讼时效的长度了解后,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起算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里有两个要点,一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二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两者兼备才能起算诉讼时效。同时又规定了20年的诉讼时效,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后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只要义务人不提诉讼时效抗辩,即使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也不得主动适用。因此,即使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也是可以起诉的,只是在对方提了诉讼时效抗辩且抗辩成立的情况下权利人会败诉,并不是说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不能起诉或者起诉后一定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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