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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的2017司法考试“诉讼时效”知识点,都在这里啦!

 赛雪岩 2017-06-30


诉讼时效


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了一些【诉讼时效】的考点,《民法总则》第196条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进行列举,有点多、有点杂、.....但是不难啊!小万整理了所有有关“诉讼时效”的内容,欢迎小伙伴们收藏、转发到票圈,拿分走起!


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的“诉讼时效”考点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以及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等,属于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此处需要注意的,诉讼时效不再简单地仅适用债权请求权了,有些物权性质的请求权也适用诉讼时效,如没有办理登记的动产物权人主张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则要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对诉讼时效增加了考点,以下是诉讼时效全部考点,大家留存备用吧!


框架图收好

▼▼▼▼  


诉讼时效概述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民法理论上,将时效根据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不同,区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我国立法没有规定取得时效,仅在《民法总则》第九章中规定了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权利达到法定期间,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以强制力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2.特征

(1)诉讼时效为法律事实。时效经过可以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对法律关系产生影响,故时效为法律事实的一种。

(2)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诉讼时效必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能发生一定的效果,因此时效法律效果的发生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相结合。

(3)强制性与法定性。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4)被动性。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得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或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5)阶段性。当事人应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原则上不得提出,但基于新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的除外。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主要是适用债权请求权,此外,还能适用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债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等。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1)下列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特定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3)基于人身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请求权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而且关系到作为民事主体的人的人格存续、生存利益以及伦理道德问题,故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基于身份权产生的给付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请求权关涉人的生存,义务人如不支付上述费用将使得权利人的生存面临困境,基于保护权利人的生存权和公序良俗的考量,上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5)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交付出资的债权;

2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3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三)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合法请求权的存在。

具体何种请求权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何种不可,详见上文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2.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

怠于证明权利人有过错,如果权利人不知其权利存在,或虽知晓其权利存在,但无法行使其权利的,不属于“怠于行使权利”,时效期间不开始。

3.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是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具体内容将在诉讼时效与期间部分阐述。


(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1.债权人不丧失实体债权

(1)债权人仍可起诉,法院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后,债务人没有提出时效的抗辩,那么法院不得以债权人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为由,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2)债务人自愿履行仍有效,在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3)债权人受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债权人的债权受领权依然存在。

(4)债权人的请求权减弱,债务人可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只有经过债务人同意抵销或债务人主动主张抵销,债权人的抵销权才可以行使抵销权;债权人的债权撤销权、代位权消灭;债权人依然可以处分诉讼时效经过的债权,如赠与、转让、抵押、放弃该债权等。


2.债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

(1)债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如果债务人行使时效抗辩权,则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注意:不是驳回起诉)。

(2)法院须持中立立场,不得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或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进行判决。

(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4)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5)诉讼时效可以放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可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也不可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期间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期间

梳理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可以将诉讼时效的期间归纳如下: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1)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不适用中止、中断,但可以延长。

特殊情况下,产品责任,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10年,自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开始起算,明确安全使用期且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明确安全使用期的期间;油污侵权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自事故发生之日6年。

(2)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适用于一般情形之下。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民法总则或其他特别法没有特殊时效期间的,均适用于3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总则的规定比较,有两点不同:

(1)时效期间不同。有的时效期间比较长,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也有短于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的,如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

(2)时效期间起算不同。例如,海商法第258条第1项规定: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3.仲裁时效之特别规定

民法总则第198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仲裁原则上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只有在法律对仲裁作出特别的仲裁时效规定的,才适用仲裁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

1.原则

《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例外

(1)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民法总则》第188条)。

(2)离婚之后发现一方离婚分割财产时隐匿财产要求重新分割,自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该条文为《民法总则》新增加的一项法律规则,根据立法者对《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确定该特殊起算点,是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5)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常见具体规定

此外,《诉讼时效规定》对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作出了更细化的规定:

《诉讼时效规定》对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1.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诉讼时效中止后,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2.法定事由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3.发生期间

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或法定事由虽发生于最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6个月内的,才能发生中止时效的法律效果。


4.法律后果

(1)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2)中止事由消灭后诉讼时效的计算: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即:中止原因消除后,无论剩余时效期间剩多少,一概再予6个月。

(3)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最后6个月,如果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那么在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只要中止的事由不消失,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一直中止下去,不受时间长短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1.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存在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计算时效期间的制度。所谓“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即能够证明权利人在积极主张权利的事实,亦即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2.事由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申请支付令;

2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3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5申请强制执行;

6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7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8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9债权人向相关部门提出权利保护请求或者提出控告。


3.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关于时效中断的效力,注意《诉讼时效规定》中的特别规定。

(1)主张部分债权,及于全部债权。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2)连带债权债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注意:
连带责任保证并非连带债务。连带债务的前提是只有一个债务,同一个债务的债务人有两个以上。连带责任保证中存在两个债务: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向债务人或者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债务,不会导致另一个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3)代位权诉讼。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债权让与。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5)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发生需要债权人同意,但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发生并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只要债务人表明了承认债务的意思,诉讼时效即可中断。


4.特殊规定

(1)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2)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何谓特殊情况,未有规定,民法理论通说认为,是指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利。


注意:
1.诉讼时效的延长,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法院不得主动延长诉讼时效,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时效的,无效。
2.期间的延长与中止、中断不同,它只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的情形,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一)常考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指权利经过一定期间之后,该权利就消灭的制度。常考的除斥期间的记忆如下:

常考的除斥期间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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