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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 | 经济补偿金、医疗期工资应该怎样拿?

 tmz1326 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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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谢某从2006年起在吉林一家保险公司做营销员,2011年起转至大堂处负责接待咨询工作,每月工资2500元。直至2016年年底,公司一直没与谢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在此期间,谢某身患癌症,请假住院治疗,单位未给付任何工资费用。

谢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希望认定他与企业从2011年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单位还应为其补缴五险一金,并支付拖欠的6个月工资和补偿金18750元,以及重病期间一年的工资3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谢某是单位临时工,不存在缴纳五险一金的问题,也没有拖欠谢某工资。同时,谢某重病没有向单位请假,长期不上班,单位已将其开除。

仲裁委最终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保险公司应支付拖欠的工资15000元及经济补偿金3750元,并支付谢某重病医疗期间的工资3万元。保险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谢某生病期间的工资?

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结果】

2017年4月,法院一审支持谢某请求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给付拖欠工资15000元的要求,同时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支付谢某9个月医疗期的工资22500元,共计37500元。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2017年9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谢某代理律师、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王雨琦表示,一些企业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工资待遇等问题都是口头约定。被拖欠工资时,劳动者不知道应当依法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关于重病住院等问题,也仅是到单位请假了事,不知道如果延长医疗期,应依法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谢某在保险公司工作超过一年,保险公司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本条规定,应当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谢某没有主张两倍工资,是因其入职时是2011年,距离其起诉时已经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很多劳动者认为只要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就应当支付两倍工资,这是不正确的,要看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其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当先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单位拖欠工资的事实。未举报反映的,人民法院不支持其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再次,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等相关内容,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同时,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因谢某延长医疗期未经批准,法院仅支持其按规定享有9个月医疗期,谢某主张的一年医疗期未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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