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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血亲复仇?

 风临酒把2 2018-02-23

血亲复仇 来自老杨品谈 20:37

1

春节是中国传统节日中最隆重、最盛大的一个。万家团圆、喜庆祥和,普天同庆、国泰民安。

 

一般讲过了初五,这个年也就算过完了。正月初五有“破五”之说,指破掉过年的很多规矩,生活开始走向正常。

 

每年过年这几天都会有一些与节日气氛不相符的事件发生,今年有两起比较恶性的事件。

 

一起发生在大年三十,陕西汉中南郑县一名叫张某的男子持刀杀死一家父子三人。




另一起发生在大年初三,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副大队长杨雪峰在执法中被违法者用刀桶死,以身殉职。




这样血腥的命案发生在春节,总会让人心里感觉不痛快。

 

民警被杀一案,案情简单,没有引起舆论波澜,主流媒体都发文为杨雪峰长期扎根一线,忠诚履职的行为点赞,同时为一个生命在春节逝去而感到惋惜,他“再也不能回家了”。

 

而大年三十发生在陕西汉中张某杀人案件的案情比较复杂,引爆了舆论场。


 2

二十二年前,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时许,张某的母亲路过同村王家门前时,与王家的二儿子发生口角。一说是王、张两家有宅基地矛盾,二说是当年张家种西瓜,因给别人送瓜而未送给王家,引起对方不满。

 

在张母与王家二儿子争吵过程中,张母向王家二儿子脸上吐了唾沫,使事态扩大化,双方开始动手。当年17岁的王家三儿子闻讯赶到现场,同张母厮打到一在起。张母拿一扁铁打了王家三儿子的脸,王家三儿子从路边捡起一根木棒朝她头部猛击,致其当场倒地,于当天22时许死亡。

 

总之,这类的小事在农村引发的恶性事件经常发生。

 

当时张某13岁。

 

后来,王家三儿子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附带民事赔偿9639.3元。

 

依据的法律规定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因犯罪行为人未满十八岁,以及非蓄意杀人,不适用死刑,选择了最低刑期七年。

 

对于张家提出的25万元的经济赔偿法庭不予支持,理由是王家经济困难,无力赔偿。

 

二十二年前这一案件判决后,张家并未上诉。这次大年三十杀人的张某有一个姐姐,母亲被打死的时候二人都在现场。

 

2001年,张某应征入伍,在新疆服役两年,为特种兵。2003年复员回家,此后几年,张某一直在外地打。2017年底,回家过年,年前张某的姐姐也从石家庄回到了家里。

 

大年三十的上午,张某的父亲到山上去上坟,张某没有去。

 

中午12点20分张某持刀到王家,先杀死了71岁的王家父亲,又杀死了47岁当公务员的王家老大,最后杀死了当年打杀自己母亲的39岁的王家老三。

 

因王家老二(就是当年被张母脸上吐了唾沫的事件起因者)春节在市里值班没有回家,所以躲过一劫。

 

张某在此次仇杀中未对王家的妇孺下手,杀人后逃亡。

 

案发后王家报警,警方赶到现场。2月15日警方通报,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14组发生一起杀人案,致2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初步侦查,35岁的张某有重大嫌疑。汉中市南郑区公安局发出“悬赏通告”对提供线索破获案件的有功人员,奖励现金3万到5万元。

 

17日上午(初二)7时45分,张某投案自首。

 

3

张某大年三十凶杀案,具有一定的传奇色彩,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看点有这样几个:

 

一、二十二年后为母“复仇”扩展了民众的想象空间;


(好像为了报仇才有了22年的隐忍,能说成“励志”吗?)


二、张某曾为特种兵的身份为凶杀提供了场景猜测;


(他怎么杀的人,很让人愿意为自己快感的想象怎么快速杀的人。)

 

三、有仇必报、杀人偿命的报复式惩罚迎合了民众低级的道德评判。


(这是最关键的一点,后面会围绕这一点展开说明。) 


更有网络段子手这样写道:

 

张某某者,入伍报国是为忠,为母复仇是为孝,不伤无辜是为仁,投案自首是为义,忍而成事是为智,手仞仇人是为勇,立志廿十载是为信。

 

忠孝仁义智勇信,为母复仇,这是典型的中国古代道德楷模。这个凶残的案件在一些网友的描述下真是理直气壮,荡气回肠。更让一些认为“这个社会没地方说理”的人解了气,大呼过瘾!

 

血亲复仇是中国古代社会经常发生的事儿,而这种行为往往能得到了民众的赞扬,并奉之为楷模。

 

《礼记》中说:“父之仇,弗与共戴天。”

 

这就是不共戴天的来历。就是说杀父之仇,被害人的子女是与仇人不能共同生存在一片天下的,只能你死我活。

 

更有甚者,有九世之仇可报之说。《公羊传》中讲:“九世犹可以复仇乎?虽百世可也。”

 

血亲之仇,过了九世能不能报呢?别说九世,过了百世都要报。

 

如果这样的话,这一家人几乎就要世世代代生活在仇恨之中了。现在有很多人也有这样的思想,最起码是对这样的行为表现出亢奋之情。

 

4

为什么会这样呢?

 

自西汉末年以来,中国王朝一直在倡导儒家思想,重忠孝而轻法度。

 

这个后遗症是秦始皇留下的,如果秦王朝的法家治国能够长久,那么,法治的成份在以后的王朝当中也许会更多一些。

 

对于古代皇权社会来说,统治者要求民众有无限的忠心,这份忠心怎么来呢?孔子说先要孝,不孝者、对父母都不好的人一定不会忠。

 

不能说这样的理论没道理,儒家是从人本的思想出发的,是从人性的单纯传承属性出发的。但这里忽视了人性的另一面——利益属性。

 

如果皇帝给的利益大于父母给的利益时,也许人能做到忠,但并不一定做到孝。在这时,儒家给出了另一个观念——忠孝难两全,这是一种牺牲精神。

 

为了达到忠的目的,作为政权的统治术,儒学就不可能放弃孝。比照儒家伦理,血亲复仇,又是孝的终极体现。但血亲复仇又是对统治者治理体系的极大蔑视和挑战,中国古代社会的统治者一直遵从着外儒内法的治国理念,也就是说表面宣扬德治,实际实行法制。

 

所以,历代王朝,对于血亲复仇,态度暧昧,有时禁止,有时放纵,莫衷一是。对血亲复仇认账吧,朝廷法度颜面何存,不认账吧,朝廷提倡的孝道往哪里安放?

 

杀父之仇不共戴天、九世之仇可报都是建立在法治不健全、社会管理水平低下基础上的,也是国家治理双重标准之间的缝隙决定的。但这种认识却成了中国人世代传承的道德底线,即便到了今天,这种认识在民间也根深蒂固。

 

也就是说民众因传统道德所产生的情绪会影响法律的实施。“于欢辱母杀人案”两次判决的大相径庭就说明了这一点。

 

道德评价与法律裁判之间的矛盾在世界各国都存在,解决有方式也各有不同,这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难题。

 

5

事实上,不仅在王朝时代,即使进入了民国,国家建构了西方意义的法律体系,可民国的几桩,至少名义上血亲复仇案,比如施剑翘刺杀孙传芳案、郑继成刺杀张宗昌案,最后凶手都得到了赦免。

 

1925年秋,奉系军阀张宗昌与直系军阀孙传芳为争夺安徽、江苏的地盘而开战,张宗昌任命施剑翘的父亲施从滨为军长、前敌总指挥迎战孙传芳,兵败后施从滨被俘,被孙传芳所杀。并将人头在蚌埠车站示众三天。年仅20岁的女子施剑翘就立志为父报仇,手刃仇人。

 

经过10年的苦练,1935年施剑翘将孙传芳在佛堂中射杀。


左,施剑翘像;右,施剑翘在复仇现场所散发为父报仇传单


1936年,施剑翘被河北省高等法院判处7年监禁。当时舆论也是一片哗然,在施剑翘入狱11个月后,在社会压力和名流的游说下,中华民国最高法院下达特赦令,将施剑翘特赦释放。施剑翘被称为一代侠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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