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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12万元以上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

 万宝全书 2018-02-24

2017已经远去!年所得12万元以上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你申报了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所以,2017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当在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下面,小编就为大家稍稍捋一捋。

问:我算不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呢?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问:我平时就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自行申报吗?

答: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了要像以前一样进行日常纳税申报外,年度终了后还需按照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规定再办理一次纳税申报。

问: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

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简称“三费二金一险”)。

问: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怎样计算?

答:《办法》明确了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二金一险”以后的余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 1.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3.实行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的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五)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六)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股票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其中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问:办理申报有哪些方法呢?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如可以在地税机关的网站(比如湖南地税网上办税厅)上进行申报,可以邮寄申报,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因此,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一定都去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而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方便、适合的方式进行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问:没有按期纳税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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