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纳税所得额 本文已更新发布在同日财税好文公众号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二、税率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核定征收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据,规定了税务机关有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 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法规的标准执行: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3.核定征收率 《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83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即“核定征收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以外其他地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4. 核定税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对于无法按照核定征收率、核定应税所得率计征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方法,直接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计征,或是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注意: 根据财税〔2000〕91号第十条规定,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税发〔2010〕54号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按查账征收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或者按核定征收办理纳税申报。 2.《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 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五、案例 (一)某小型运输公司系个体工商户,账证健全,2019年12月取得经营收入为320000元,准许扣除的当月成本、费用(不含业主工资)及相关税金共计250600元。1~11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88400元(未扣除业主费用减除标准),1~11月累计已预缴个人所得税10200元。除经营所得外,业主本人没有其他收入,且2019年全年均享受赡养老人一项专项附加扣除。不考虑专项扣除和符合税法规定的其他扣除,请计算该个体工商户就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申请的个人所得税退税额。 2019年,刘某费用减除标准6万元;专项扣除1.248万(养老0.96万,医疗0.288万,)专项附加扣除3.6万元(其中子女教育1.2万,赡养老人1.2万,住房贷款利息1.2万)。 解析: 经营所得利润总额=196-112-8-12.5-22-0.3-0.5=40.7万。 职工福利费调整: 扣除限额=12.8×14%=1.792,实际发生额1.2万,无需作纳税调整。 业务宣传费调整: 扣除限额=196×15%=29.4,实际发生额5万,无需作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调整: 3×60%=1.8万,196×5‰=0.98,调增=3-0.98=2.02万。 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1)业主工资4.8万; (2)行政性罚款支出0.5万; (3)个人所得税3万。 应纳税所得额=40.7+2.02+4.8+0.5+3-6-1.248-3.6=40.172万; 应纳税额=40.172×30%-4.05=8.0016万; 应补缴税额=8.0016-3=5.0016万。 (三)过渡期案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计算过程详见:例解2018年度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汇缴应补税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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