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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单位使用过期原料如何处罚?

 嘟嘟妈妈加油 2018-02-24

作者:刘 钢

四川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简要案情

近期,某县级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一家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店厨房操作间内,摆放有已经开封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朱古力预料”2瓶和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1瓶,该餐饮店负责人钱某承认采购该批原料时未超过保质期,使用时已过期并制作成饮品和糕点提供给消费者食用,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该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并依法立案查处。


意见分歧

在查处本案时,执法人员提出了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应该按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查处。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两种形式,该案餐饮店负责人钱某在制售饮品和糕点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朱古力预料”和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应视为经营,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情形,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处罚。

第二种观点:应按照未制定并实施食品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查处。

钱某在制售饮品和糕点中,使用了超过保质期的“朱古力预料”和“复配着色剂”作为原料,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处罚。

第三种观点:应按照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查处。

钱某在制售饮品和糕点中,使用了超过保质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朱古力预料”和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等原料,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经营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情形,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处罚。


案件评析

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

首先,应明确钱某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并非食品销售经营者,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朱古力预料”和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是作为原料,从而制作加工为饮品和糕点提供给客人食用,不存在直接向消费者销售该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因此,就不能认定钱某故意实施“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可见,第一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其次,摆放在钱某餐饮店厨房操作间的该批原料,在采购时未超过保质期系合格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而过期后仍然使用则构成违法,钱某不存在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并未明确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由此可见,第二种说法也是不全面的。

第三,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的规定,此处的“食品”包括了“食品原料”,这里的“原料”也包括了“食品添加剂”。本案中,钱某在将食品“朱古力预料”和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作为原料来制作加工成为饮品和糕点前,应当依法检查“朱古力预料”和“复配着色剂”是否超过保质期等,而该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均已超过保质期,应依法认定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该餐饮店负责人钱某应不得使用,而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中,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禁止性规定,导致食品监管执法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存在争议在所难免。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此处的“法律”也包括了《食品安全法》,结合本案,钱某作为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该遵守法定的义务,确保所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规定的相关要求,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情形应当依法受到处罚,其含义是此类行为是《食品安全法》所禁止的。

综上所述,该餐饮店负责人钱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原料制作加工成为饮品和糕点提供给顾客食用,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相关要求,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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