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融法务 为初创成长企业提供股权设计与激励、税务争议与筹划、股权投融资、公司纠纷与治理、知识产权保护、风险管理等创业法律服务。 【案例导入】 公司解散纠纷,是指公司僵局出现时,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请求解散公司之诉,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 二、A公司成立时间不到1年,能否要求法院解散? (一)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即陷入公司僵局 1、公司僵局的含义。公司解散纠纷中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是指公司僵局,不包括公司因市场原因和财务困境导致的亏损、资不抵债等经营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民四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公司僵局做出了如下解释:“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公司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均陷入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于对方的拒绝参加而无法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其他方接受或认可,或者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因各方成员持有不同的见解,而无法通过任何决议的一种状态”。 2、公司僵局的典型形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了公司僵局的三种典型形态: (二)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2、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东享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利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在公司僵局情况下,股东难以行使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果股东不能基于其投资享有适当的公司经营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股东权利,其股东权益将受到重大损失。 (三)能否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这是作为法院作出裁判公司解散的前提条件,而不是起诉的前置程序。但由于公司的司法解散涉及公司的存续问题,如果运用不当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及公司本应有的大好前途,因此,要求法院在判决解散公司前应穷尽所有可能对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更为和缓的救济手段和方案,即把“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作为法院作出裁判公司解散的前提条件。具体说来,这种前提条件应当包括穷尽所有诉讼之外的手段,如内部协商、章程规范、民间调解等,穷尽公司解散救济之外的救济方案,如股东查账、强制股权置换、股东退股、要求撤销变更股东决议、赔偿损失等。如果有其他合法途径可以解决公司僵局,人民法院将不会判决公司解散。在公司解散纠纷过程中,法院往往会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如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也会及时判决。 三、甲乙方提起解散公司的程序问题? 1、甲乙方有没有权利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2、解散纠纷的被告是谁? 3、解散纠纷由哪个法院进行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四、公司解散后能否一并清算? 但是,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该规定仅是对解散公司之诉与公司清算申请不能同时提起的限制性规定,并不限制法院在判决解散公司时要求股东及时自行清算公司,因此,法院在判决公司解散时,考虑僵局的现实状况,可与对公司清算一并作出裁决,以利于纠纷的全面彻底解决。 因此人民法院在判决解散公司时,仍可以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股东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对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一并作出裁决,是因为公司僵局是公司的人合性危机导致的,指望公司解散后的股东良好合作完成公司的清算注销程序,显然也是不大可能的。因此在判决公司解散的同时一并判决限期清算,既有利于当事人又有利于社会。如果当事人不按期清算,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据判决书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清算。 2、公司解散纠纷无法完全解决公司欺压问题。例如,在公司某个大股东持股超过三分之二的情况下,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大股东在其他股东均反对的情况下仍然能够作出符合大股东意愿的股东会决议,持股较少的股东可能受到大股东的欺压。如果大股东不认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在大股东的掌控下仍可正常运行,小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纠纷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此时小股东需要寻求其他法律途径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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