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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对执行中强制审计的影响

 thw8080 2017-12-11
毛学江 王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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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与B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后,B公司未在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B公司因未接受企业检验,已于多年前被吊销营业执照。A公司曾以B公司的股东欧某、尹某对B公司被吊销执照后未依法清算为由向法院提起过诉讼,请求B公司的股东对未清算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该请求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请求,该判决已经生效。在上述清算赔偿诉讼中,A公司为了证明B公司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对B公司提出审计,法院认为A公司的诉求已过诉讼时效,无审计的法律基础,故未在该诉讼中对B公司予以审计。

    现A公司因与B公司的借款纠纷申请执行B公司,A公司认为B公司存在逃避债务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调查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对B公司提出执行审计,法院遂作出对B公司强制审计的裁定书,B公司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执行裁定与法院曾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相矛盾,应撤销裁定书,停止对B公司的强制审计。

    【分歧】

    本案中,A公司曾对B公司的股东提起过清算赔偿之诉,诉讼中A公司对B公司提出过审计要求,因A公司的请求过了诉讼时效,法院驳回了A公司对B公司股东的诉请,也因此未对B公司进行审计。现A公司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案件执行中提出对B公司进行执行审计,是否应受上述清算赔偿案件中诉讼时效已过的影响,是本案争议焦点。对此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公司在清算赔偿诉讼案件中,因诉讼时效被驳回了请求B公司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即已无对B公司进行审计的法律基础。在本案的借款合同案件执行中,A公司对B公司提出执行审计也应该受清算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的制约。因清算赔偿诉讼案件已过诉讼时效,法院无对B公司进行审计的法律基础,其他案件的执行程序中再提出执行审计的,人民法院也不应支持。即本案执行法院作出的对B公司进行强制审计的裁定书应予以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执行程序中的强制审计是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一种手段,A公司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中对B公司提出执行审计,与A公司作为债权人请求B公司股东承担清算赔偿责任案件的诉讼时效没有必然关联。A公司请求B公司股东承担清算赔偿责任过了诉讼时效,并不表示A公司不能在其他案件的执行中对B公司提出执行审计。本案执行法院应继续对B公司予以强制审计。

    【解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从执行审计的角度来看,执行审计是调查发现可用于执行的财产的一种手段,《财产调查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由此可知,执行程序中,只要申请执行人有一定证据认为被执行人有拒绝报告、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都可以提出审计,其对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审计的条件和情形规定是非常宽松的,涵盖多种类型。本案执行中,A公司认为B公司有逃避债务等行为对其提出执行审计符合该规定的条件和情形,如果通过执行审计查明B公司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B公司的股东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的行为,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审计情况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比如追加出资不实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等。

    从诉讼时效的角度来看,诉讼时效乃民事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则丧失胜诉权的法律事实。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因借款纠纷案件处于执行阶段,执行中查明A公司曾对B公司的股东提起过清算赔偿之诉,因诉讼时效已过,法院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诉请。该生效判决判定A公司对B公司股东的清算赔偿请求权丧失胜诉权,A公司提出对B公司进行审计失去了法律基础,没有对B公司进行审计的必要,判决的上述认定是合法合理的。但对B公司股东的清算赔偿案件过诉讼时效而失去审计的必要,并不必然影响本案借款合同案件执行程序中提出审计。因为清算赔偿诉讼案件中A公司提出对B公司进行审计是为了追究B公司股东的清算赔偿责任,但因过了诉讼时效,不管是否对B公司进行审计,法院最终都会驳回A公司的诉请,所以就没有对B公司进行审计的必要性。但执行中的审计并不仅仅为查明B公司股东是否应承担清算赔偿责任,通过执行审计还可以查明B公司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查明B公司的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所以,执行法院应在本案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中对B公司予以强制审计。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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