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No.702 周林刚 | 魔鬼是上帝的模仿者

 执卷绨素 2018-02-26

  魔鬼是上帝的模仿者  

 

周林刚

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

华东师范大学世界政治研究中心



本文原题《魔鬼是上帝的模仿者:卡尔·施米特的学术思想与纳粹经历》,载《读书》2017年第12期。

 一 

作为二十世纪最具争议的法政思想家,施米特的纳粹经历成了施米特研究中强大的驱动力之一。同样的判断当然也适用于哲学家海德格尔。有趣的是,在纳粹掌权之后,正是海德格尔写信给施米特,邀请他加入纳粹党。对于许多人来说,他们这一级别的思想家应该位列人类精神世界最高贵的代表者行列,但他们与之为伍、为之服务的却是人类历史上最邪恶、最卑劣的政权之一。这究竟是出于他们人格的卑劣——比如在加入纳粹之后,那些流亡海外但一度崇敬施米特的德国知识人,就怒斥施米特代表了德国知识人的懦弱和道德堕落——还是出于其学说内在的逻辑?这需要解释。


关于希特勒的暴行,施米特自己也曾说:“在这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时,不言而喻的是,人类有义务对希特勒和他的共犯们犯下的‘不可名状的罪’(selus infandum)予以惩罚。这种惩罚应当是独一无二的,其效果应该震撼人心。”所谓“不可名状的罪”也可以被称为自然的罪,在法学家的用语中,它表示即使人类的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这类行为也是可以惩罚的;因为它们的邪恶程度超出了人类的极限,对它们可以不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可见,在施米特的笔下,希特勒政权所犯下的暴行也是多么灭绝人性。


不过,这个说法出自施米特1945年所写的一份刑事辩护备忘录。备忘录是受人之托,为一位被美军羁押的德国工业家写的,原本打算提交给国际军事法庭。这位工业家从报纸获悉,杰克逊大法官打算把金融、经济、工业领域中的特定人员,也包括在国际军事法庭的战犯审判计划之中,涉及的罪名是“蓄谋进行侵略战争”。由于此时的德国已经战败,而且在这份备忘录中施米特的角色是他主顾的辩护人,所以其中的各种说辞不免带有策略的意味,从而未必能够代表施米特自己的真实看法。但是,它的辩护策略所依据的理由,除了狭义的法律根据之外,最终诉诸一个政治原理:为政法世界奠基的是“保护—服从”关系。这一原理在施米特的政法理论中可以说是一以贯之的,而它的引入也使施米特的这份辩护词在临近结尾之时,几乎成了对于战胜者的控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或许值得假设,这份备忘录多多少少暗含着施米特对其纳粹经历的某种自我辩护。


施米特承认,希特勒和他的决策圈应该受罚。施米特自己则离这个权力中心很远。他有第三帝国“桂冠法学家”之名,而且还同其中的若干核心成员有直接间接的联系,俨然是一个能够直达天听的人物。即使如此,他也根本不是纳粹决策圈的一员。这一点既可以从盟军的判断获得证明——因为施米特先后被苏军和美军羁押,但最终都被释放,并且没有被起诉;也可以从有关施米特生平的历史研究中得到支持。施米特在备忘录中详尽地探讨了可能构成希特勒共犯的人员类别,以证明他的主顾不在其列。他自己同样如此。对首恶之人及其共犯之外的人们来说,生活在邪恶政权之下、服从邪恶法律的行为,在法律上无罪,也不该承受超法律的惩罚。他的逻辑是:假如为了要遵守更高的法——无论你称之为“自然法”还是国际社会的法——从而要反抗当局、反抗国家法,而这更高的法却没有能力为反抗者提供保护,那么人们就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去服从这种更高的法,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去反抗邪恶的当局;未能服从这种更高的法的行为,事后,也不能被科以惩罚,否则就有失公正。任何权力,如果不能提供保护,就无权要求服从。当然,“保护—服从”关系是双向的。你也可以反过来说,若不服从权力,权力也无义务提供保护。但是,在德国战败之前,国际社会的法根本就没有能力对生活在纳粹政权之下的德国人提供什么保护。没有保护的能力、欠缺提供保护的可能性,要求予以服从这件事情,也就无从谈起了。所以,在“保护—服从”关系的前提下,施米特的批判是雄辩的。


施米特把“保护—服从”关系视为霍布斯最核心的教导,而人们有时也把他本人称为“二十世纪的霍布斯”。在此,关于“保护—服从”关系是否足够为政治法律世界奠基的问题,我们权且存而不论。具有启发意义的是,“保护—服从”公式要求你的保护者就是那个具有绝对优势、能够伤害你的人。若非强大到具有伤害你的能力,又怎么有能力保护你呢?正像霍布斯所说的,“一个人如果认为别人没有力量帮助或伤害自己,就不会服从他”(《利维坦》第十章)。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在霍布斯那里,“保护—服从”契约出现在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间:当征服者能够杀死被征服者而他没有杀死他,被征服者因此以对征服者的服从为报偿的时候,“保护—服从”关系便成立了。所以,“服从”的理由在这里有些模棱两可:理论上说,毫无疑问,服从的根据在于提供保护;然而,这个理由却很难同对主权者暴力的单纯“畏惧”或“恐惧”撇清关系。换句话说,“保护—服从”关系其实同时意味着“威胁—屈从”的关系,甚至以后者这种暴力关系为前提。所以,如果对“保护—服从”理论咏味再三,就不免会使人想到:施米特通过他的政法思想建构起来的那个威严的保护者,是个有着另一幅恐怖面具的双面神。就像他自己早年曾经写下的箴言:“魔鬼不是上帝的对立面;他只是上帝的卑劣、恶毒的模仿品。”(《教会的可见性:经院学思考》,1918)

 

(霍布斯像)


 二 

在“保护—服从”或“威胁—屈从”的背后,是人对暴死的恐惧和求自保的动机。但是,即便1945年的这份备忘录真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视为施米特的自我辩护,它所能解决的也只是“法律责任”问题,而人们对一位在政治上“沦陷”的思想家所期望的那种解释,要比这多得多。本德斯基(Joseph W. Bendersky)的研究就为我们提供了更丰富的解释。与多数研究者从施米特的论著来解释其政治经历不同,本德斯基(Joseph W. Bendersky)试图“系统地检视他的生活和政治活动”,以便通过其政治活动来返观施米特的思想。从这个视角出发,我们一方面看到了一位对自己的生命安危特别敏感、甚至过于敏感的施米特,另一方面也能看到一个因为追求职业成就而进行政治投机,但在政治过程中不断失算的施米特。自我保存和政治投机相互牵扯,难解难分,有时伴随着那些事后看来不免天真的幻想。


最大的失算当然就是施米特对纳粹运动所具有的力量的错判。1932年,施米特还在对一位学院同事说,不出半年希特勒铁定玩儿完(他当然更不会想到,这位同事日后会在党内揭发他的反党言论)。很快,他就发现他估计错了。等到纳粹掌权,他的恐惧促使他调整自己的立场,以适应既成事实。但这种“适应”却又不仅仅是“屈从”,其中还不乏投机的算盘,虽然他的投机根本不是出自权力欲的投机。他设想,成为体制内的党人法学家或许能够为他赢得一种特别有利的位置,来发展一种新的法律理论,为这场“年轻”的纳粹运动提供一个有力的法律框架。既然纳粹也是英美自由主义的敌人,那么借助敌人的敌人来发展新的理论以取代自由主义,看上去也不失为现实的权宜之计。所以,在1933年4月海德格尔写信邀请他入党一周之后,这位习惯于与党派政治保持距离的法学家,打破自己一贯的作风,加入了一个他之前厌恶并反对的政党。这就不是单纯的自我保存动机所能解释的了。正如本德斯基的解释所表明的,同样是一等一的法学家,诸如拉德布鲁赫,既没有选择流亡,也没有向党靠拢以求恩宠。他们选择自我边缘化,选择“内心的流亡”。所以,施米特的入党,确实需要比单纯的自我保存更多的理由。


但他的投机只是令他陷入了更进一步的失算。施米特加入纳粹的决定首先使他成了自己朋友们的敌人。那些流亡海外的崇拜者们对他失望透顶,因爱生恨,不遗余力地揭发他如何从一个纳粹反对派摇身变为“第三帝国的桂冠法学家”。而这些因爱生恨者们所做的,又正中施米特党内反对者们的下怀。他们把施米特这个新党员当作卑鄙的投机分子,质疑他对党的忠诚,证明他的理论与国家社会主义理论貌合神离,并欲将之清除出党、剥夺其地位而后快。所以说,敌人的敌人未必就是朋友。到了1934年,施米特就处在里外不是人的尴尬境地。党卫军也加入了这场反施米特运动,因为党卫军自认为是纳粹意识形态的阐发者和其纯洁性的捍卫者,而他们竟获悉,施米特视他们为主要的意识形态竞争者。若不是戈林的干预,党卫军的行动很可能导致施米特不是流亡就是被送进集中营。终于在1936年,施米特被剥夺了党内职务,只保留了教职和那个颇为讽刺的普鲁士议员身份。还好,生命无虞,只是靠边站而已。


这一连串的“估计错误”,就像漩涡一样不断压缩着他自己的理论和现实之间的回旋余地。毕竟,施米特的投机并非为了功名利禄,而是为了在现实运动的基础上发展理论。早在1934年,一个巨大的考验便来临了。这一年6月,希特勒以非法手段清洗了冲锋队,但在这一行动中未经法律程序而被屠杀的人员,包括了大量冲锋队以外的人士。此即令人震惊的“长刀之夜”行动。希特勒被要求在帝国议会面前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整个纳粹党都力挺希特勒。无论自愿不自愿,施米特这位“桂冠法学家”都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他本人其实也认同对纳粹中的极左势力进行清洗的必要性,但他无法原谅的是,这次行动把包括他的好友施莱歇尔将军在内的其他保守派“无辜人士”也顺带屠杀了。迟疑再三,施米特给出了他的“辩护”方案。在《领袖守护法律》这个臭名昭著的篇章中,他写道:领袖的在危急状态下的行动是正当的,但超出领袖授权的“特殊行动”是非法的,凶手必须被严惩。对朋友的哀思和对滥杀无辜的不妥协立场,就这样悄无声息地理论化在了这个区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本德斯基还提到了另一个特别与知识人的自我意识相关的动机。在自保、投机、失算、妥协、隐忍的漩涡之中,交织着施米特的一个精神幻想。在纳粹掌权之后、入党之前,施米特就可能设想过,与纳粹的合作或许能够发挥他这个“持守中立思维”的单纯学者的思想影响,“制约和引领”这场他自己也认为是“有组织的疯狂”的运动。这倒是一种对投机决定来说极其美妙动人的自我正当化。若是从后见之明的立场来看,这一设想不啻为一个知识分子的幻想。一位原本在暴君脚下求自保的书生,在他的自我意识中,俨然成了暴君之师。弱者和强者、受害者与解救者的位置忽然翻转,又或者浑然合一了。也许,在知识分子的精神世界中,“君主论”的传统是根深蒂固的,因为实际上,他们掌握和能够掌握的都不是权力,而他们探讨和喜爱探讨的,又总是和权力有关。战后的施米特将自己的隐居之所命名为“圣卡齐亚诺”,这正是马基雅维里蛰居和写作了《君主论》等伟大著作之地的名字。

 

 三 

当然,本德斯基的研究全然与这种精神分析无关。但他的确把问题带到了更根本的层面,因为他的解释最终触及施米特的理论同纳粹政治现实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上述所有可能动机,包括他的幻想的前提。如果本德斯基的传记研究是可靠的,如果施米特是抱着发展一种理论的动机加入纳粹的,那么人们就有理由假设,在施米特自己看来,他的理论发展同正在展开的纳粹运动之间,存在某种特殊的关系:这场运动是有意义的,或者说是可以有意义的——就像他自己在1933年写下的,这事关一场“伟大的政治运动中固有的稳定内涵”(《政治的神学》1933年版序);但是,纳粹自己太过“年轻”、“疯狂”,从而是无知的,根本不能理解这场运动的意义,因此也不能单独使这场运动变得有意义。关于施米特的思想与纳粹运动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结构,似乎也出现在阿伦特对施米特的理解之中。阿伦特曾在她对施米特《大地的法》一书的阅读笔记中写到:“可怜的施米特:纳粹说血与土——他理解土。而纳粹想要的却是血。”这个评论的本意虽是嘲笑施米特过于天真,不理解纳粹的实质,但它同样也极其敏锐地刻画出了施米特看待纳粹运动的独特方式:他试图揭示一场运动的思想,而这场运动的发起者和操控者本身却是思想的对立物。


换言之,施米特与纳粹的关系根本不是什么“曲意逢迎”的问题。他是在一个独立的思想立场上揭示现实政治的思想含义。从纳粹以及纳粹反对者的角度看去,施米特的政法论述是纳粹的有力辩护;但从施米特理论的角度望去,纳粹只是某种拙劣的仿制品。在这一点上,为“长刀之夜”辩护的例子再次显示出它的特殊意义。这次杀戮是典型的权力斗争,其手段也是非法的。虽然施米特的《领袖守护法律》被视为一份事后正当化的辩护词,但这份辩护词与一般的辩护决然不同。诉诸紧急状态理论的确很方便,而且在宪法框架下本来也只有这一途径。但施米特特别指出,领袖的行动区别于共和制下的专政。共和制下的专政目的是为了恢复受威胁的既有宪政秩序,而领袖则为民族生成一套新的秩序。这呼应了他在1921年《论专政》中的论题。在这部著作中,施米特建构了专政概念从古典的委托专政向现代的主权专政演进的历史,其中的转折式人物之一是克伦威尔,主权专政的早期典范。据此,领袖之为领袖,所行并非委托专政,而是主权专政。严格来说,施米特在这份辩护词中做的不是为希特勒免责;它做的远远超过了希特勒自己所能“自证清白”的限度。因为他不只是证明希特勒清白,而且还证明希特勒和帝国议会之间的位置应该被彻底地颠倒过来:不是帝国议会质疑希特勒,希特勒自我辩护,然后议会给予事后的谅解、免责;相反,领袖之法即人民生存之法,帝国议会反倒应该在这一生存之法的代表面前寻求其自身存在的理由。帝国议会的权威在这份辩护之前黯然失色。从此,帝国议会在理论上就沦为领袖的讲坛了。谁都知道《授权法》在希特勒夺权的路上具有重大的意义(人们甚至很难理解希特勒对“依法夺权”的癖好)。在实际的效果上,《授权法》使魏玛宪法名存实亡,但理论上魏玛宪法却仍然有效,毕竟,《授权法》的法律根据还出自这部宪法。但《领袖守护法律》却使魏玛宪法在理论上也失效了,因为这份诉诸主权专政的辩护,已经把唯一能够作为《授权法》根据的宪法紧急状态条款远远地抛在了脑后。不妨说,真正终结魏玛宪法的不是纳粹的《授权法》,而是施米特的这份辩护词。


如果这份辩护是党员施米特的任务,那么他超额完成了任务:在违法者需要一份无罪辩护的时候,他却证明这位违法者是立法者和最高法官。人们通常都认为这是施米特厚颜无耻的最好证据;似乎他只不过从自己的工具箱里拿出一件正好合适的工具一用而已,以便达到自己卑劣或卑微的目的。但人们却不曾设想,这个辩护为现实政治读出的“意义”,正好镶嵌在他早年的专政思想史所勘定的“现代发展”阶段上。在施米特的思想构想中,希特勒的这次卑劣行动背后,是欧洲思想大历史的一环。没错,纳粹正好需要一份辩护,施米特的文章也达到了辩护的效果;但他的辩护不是从纳粹的需求角度出发的,而是从他自己的理论逻辑、从他的思想所建构的欧洲思想史的角度出发的。如果1934年的语境还让人怀疑这一点——毕竟这时的施米特处在其职业成就的巅峰,也是他投机纳粹(至少在表面上)获得最丰厚回报的时期,那么1936年之后施米特的写作,或许会更有说服力。1936年是继施米特入党之后的又一个转折点。这一年他在党内靠边站了,但他仍然不甘寂寞,没有停止公开的学术创作。他避开了敏感而直接的国内政治与宪法问题,转向了霍布斯研究,以及更重要的,转向了国际法。边缘化的法学家此时所面对的,不再是“长刀之夜”事件给他这个党员带来的正式与非正式的辩护压力。他相对自主地选择他想要发表意见的论题。其中特别应当提到的,是他关于大空间(Groβräume)的理论探讨。如果说《领袖守护法律》延续了纳粹经历之前的学术线索,那么1936年以后对大空间理论的系统阐述则开启了他战后的学术论题。


从理论逻辑的角度看,施米特在1936年以后对大空间的探索,具有某种必然性。施米特确实对“国家”概念情有独钟,但是当携带致命武器的飞行器能够轻易穿越国家边界时,国家的空间就成了问题。技术和经济样式的发展,似乎已经摧毁了欧洲古典国家概念所依托的势力均衡格局。这一切看起来都应和着英美普世主义的趋势。但施米特对政治上的普世主义却从来怵惕再三,早在《政治的概念》中,他就申述“世界并非政治统一体,而是政治多样体”。旧秩序已经松动而无法自我维持,普世主义的诉求在他看来又是帝国主义的面具。在这个夹缝之中,“大空间”这个被认为可以由德国人的帝国(reich)概念所表达的事物,处在两个端点之间,承续着欧洲国家传统、抵挡着英美普世主义。在施米特对大空间理论的阐述中,最引人注意的,或许是他把美国的门罗主义拿来当作大空间原则的先例。根据他的解释,门罗主义包含着大空间理论的三个基本要素:一个排除外来干预的大空间,支配这个空间的一个独特政治理念,以及作为该理念担纲者的、在政治上觉醒了的民族。


这是一套极富想象力、也极其雄辩的国际法理论。施米特是在1939年的一个学术会议上作大空间理论的演讲的。而1939年前后的纳粹理论家们本来就迫切需要为德国的扩张政策发展出某种合理化的理论。“生存空间”(Lebensraum)就是其中最为著名的概念。但是,在施米特的“大空间”和“生存空间”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别。大空间奠立在独特的政治理念基础上,而生存空间却是一个基于人口扩张的赤裸裸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概念。最关键的是,德国的扩张政策及其战争手段,其实并不能妥当地经受大空间理论的具体检验,因为大空间的理念在于欧洲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尊重(与美国大空间的普世人权理念形成对比),而希特勒的政策和手段同这种互相尊重并不相干。


这些重大的理论差异,再加上施米特根本不是纳粹政策制定者的一员这个事实,将理论家施米特同纳粹明确地区别了开来。然而,施米特为“长刀之夜”辩护的那种独特效果再次出现了,只是这次没有党员身份带来的那种“逼迫”。大空间理论大有欧洲国际法重生之效,并且构成施米特书写欧洲精神史的重要环节,远远超出了为当下某种政治实践辩护的可能用处。不过它显然在实际的权力政治中具有辩护的功能。在德国侵略捷克之后,罗斯福给希特勒和墨索里尼发了电报,要求他们在一个给定的时间内不得再进攻或侵入他列出的那些国家和地区。希特勒为此在帝国议会的讲话中援引门罗主义反击罗斯福说,德国从来不曾对美国指手画脚,“我们德国人支持一条适用于欧洲的相似原则”。顷刻之间,该在世界的舆论法庭上自我辩护的不再是希特勒的德国,反倒是伪善的普世主义国联和美国。和平的破坏者忽而成了世界的立法者。


也许要准确地考证希特勒演讲的理论来源并没有那么容易,但在希特勒的这次演讲之后,施米特的保护人汉斯·弗兰克提醒施米特,要对欧洲门罗主义概念的真正来源保持沉默,因为领袖正为他自己的原创性洋洋自得。在此,问题的关键是,大空间理论是对正在发生的历史大趋势所作的理论化,而事实上为他呈现出这种大趋势的现实政治行动,正是希特勒的德国。这不啻于说,在魔鬼的行径中毕竟仍然有着上帝的意图。


(希特勒)


如果1936年施米特靠边站之后的写作仍然不能令人信服地认为,施米特是在同纳粹的某种“视差”之中独立地思考的,那么只要考虑到施米特在纳粹之前、纳粹之中和纳粹之后整个理论生涯中思想发展的连贯性,这种疑虑就应当退场了。即便存在相当的修正,没有哪位严肃的施米特研究者能够否认这种基本的理论连贯性。或许只有理解并承认了这种连贯性,人们才能理解施米特战后对其纳粹经历的“沉默”。在这种“沉默”中透着某种傲慢甚至抗议——照某些施米特研究者们的话说,施米特从不曾忏悔,而他在战后的笔记《语汇》中则表达了对自己遭遇的忿忿不平。本德斯基的研究在施米特的人格和他的学术写作之间建立起了联系,情况似乎是这样:施米特有自己的学说,为了适应现实而不得不对之作出删改、隐藏,不得不加入各种表态以及与学说本身无关的套话等等。但这样的研究无法解释施米特的“沉默”。因为要解释这一“沉默”,就必须把重点放在施米特学术写作一以贯之的独立与自主上,而不是放在他为了自保而在自己的论著中妥协、退让之上。他所谓的“持守中立思维”,正是对这种思维品性的典型表述:自韦伯以来,客观性和中立性,以及与之联系在一起的学术思想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已然成为现代学术自我理解的核心要素。而能让一位思想者有遗世独立的傲慢意识的,除了这一一以贯之的“独立思想”之外,还能有什么更好的理由呢?


施米特有着虚荣、懦弱以及诸如此类的人性弱点,他在为人、为学中有失足、有失败;然而,这些都不是施米特这个思想个案的教训所在。施米特的教训同他作为学者的天才和成功,同未曾放弃他自我标榜的“持守中立思维”有关。换句话讲,施米特的教训同他那本属高贵的知识美德有关。“魔鬼不是上帝的对立面;他只是上帝的卑劣、恶毒的模仿品。”他早年的这句箴言究竟是在为魔鬼辩护——就像他纳粹时期的写作不免给人的印象那样,或者是在为上帝礼赞,还是在为知识人解读天意的能力暗自骄傲?施米特对其纳粹经历的沉默,其恐怖之处也许并不在于他为魔鬼辩护,而在于他在魔鬼那里读出了魔鬼自己根本不曾拥有、也不曾理解的历史意义。


相关文献:

1、[美]约瑟夫·W. 本德斯基:《卡尔·施米特:德意志国家的理论家》,陈伟、赵晨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

2、Carl Schmitt, Writings on War, 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Timothy Nunan, Polity Press, 2011.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