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税率: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改为50万。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 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2、从业人数≤100人 3、资产总额≤3000万元 其他企业: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2、从业人数≤80人 3、资产总额≤1000万元 财税〔2017〕43号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 1、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以境内、 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1年47号 3、自2015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2015〕63号 4、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 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恵,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2017〕79号 五: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15% 财税〔2014〕26号 六: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1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七: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15% 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号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15% 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号 九: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10% 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号、发改高技〔2016〕1056号 十: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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