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税率汇总表
档次 |
税 率 |
适用企业 |
备注 |
1 |
25% |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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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 |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财税【2011】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
条例9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税率10% |
3.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境内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
3 |
15%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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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税率 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二、优惠税率 对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发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20%和15%两档优惠税率;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10%的优惠税率。 1. 20%的优惠税率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小型微利企业的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2. 15%的优惠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9)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调整了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强调了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问题。 3. 10%的优惠税率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实际收益所有人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就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居民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涉及退税的,应及予以办理。 除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企业所得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后面会一一讲到每个类型的企业
实务案例答疑:
1、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所得,所得税率为20%。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请问:什么样的收入按20%缴所得税,什么样的收入按10%缴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法第四条规定的所得与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所得是一致的,所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2、在西部地区开设分支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2年09月24日 问:我公司想在西部地区开设分支机构,请问该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否可以采用15%?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3、201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可否继续享受15%的优惠税率?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14日 问:我公司201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可否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答:201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认定批准有效期当年开始,3年内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企业在2011年及2012年是否可享受15%优惠税率,需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的条件逐年判定。
4、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存在适用不同税率,应如何计算申报? 【发布日期】:2011年08月01日 问:某企业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存在适用不同税率的情形,此时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计算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的相关规定,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个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个因素计算确定。 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如何确认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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