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继承公证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交: (1)身份证 (2)户口簿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交: (1)护照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 (2)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 (3)身份证(若有) 2、所有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公安部门出具) 4、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交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证件要求如3)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 如离婚的,提交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如未婚或未再婚的,提交其生前户籍所在地民政局未婚证明或未再婚证明 6、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证明信格式见“继承公证证明信下载” 或到公证处索取 (2)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中有关配偶、父母、子女关系记载材料的复印件 7、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 8、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 9、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10、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11、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亲自来公证处作放弃继承声明或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 12、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13、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14、公证员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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