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号公告为中国反避税体系中的合规性法律要求,该公告反映了BEPS第13项行动计划在中国的成功落地实施,建立起了本地文档、主体文档和国别报告的三层文档体系,以期从点、线、面全方位地了解企业的状况。42号公告对关联申报的主体、关联关系的判定、关联交易类型、国别报告的报送主体、报送内容,以及同期资料的种类、内容、准备条件和时限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归纳如下:
同期资料 | 准备门槛 | 准备期限 | 内容要求 | 主体文档 | 1. 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 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 关联交易总额超过人民币10亿元。 | 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 主体文档的要求和BEPS的提议基本一致,包括组织架构图、跨国公司业务描述、跨国公司的无形资产、跨国公司的关联资金活动以及财务和税务情况等。 | 本地文档 | 1. 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人民币2亿元 ; 2. 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 ; 3. 其他关联交易(包括关联劳务交易、融资利息以及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即租赁和特许权使用费)等)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 4,000万元。 | 次年6月30日前,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 基本沿用了2号文的框架,主要分为:1)企业概况;2)关联关系;3)关联交易;4)可比性分析以及3)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重大变化 价值链分析:纳税人必须就跨国企业全球利润在不同国家归属问题提供概要,包括集团利润在全球价值链条中的分配原则和分配结果。
地域特殊因素:成本节约和市场溢价对交易定价的影响,对企业创造价值贡献的计量和归属。 | 特殊事项文档 | 凡是涉及成本分摊协议或者每年度超过资本弱化的债资比例规定(金融企业债资比大于5:1,其他企 业债资比大于2:1)的企业均需要准备特殊事项文档,除非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交易或者这些交易在预约定价安排范围内。 | 次年6月30日前,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 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成本分摊协议基本沿用OECD框架; 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保留了2号文中内容。 | 国别报告 | 1. 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 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 次年汇算清缴时一并报送。 | 要求披露在各个税收辖区的收入、收益、员工、资产、纳税情况等,以及各成员实体的主要业务活动。 |
与原2号文规定相比,64号公告依然将预约定价安排分为六个阶段,但根据多年预约定价安排实践情况,对6个阶段的顺序和内容进行了重新安排。
与原2号文相比,6号公告中特别纳税调整的内容发生了以下变化:
(一) 进一步规范明确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
(二) 增加了无形资产、劳务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三) 整合了过往转让定价调查中的理念及惯例
(四) 完善转让定价方法
总体来看,6号公告对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规定更加清晰透明,内容更加全面,符合新的国际税收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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