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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叫农资人:农资配送的法律风险分析

 昵称36224542 2018-02-28

邮政企业配送农资、 服务三农有利于充分发挥邮政部门网络齐全的优势, 能有效地克服农资产品市场流通渠道不畅, 产品价格虚高, 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弊病, 为农民带来极大方便和实惠。 农资配送业务的开展和推广, 为邮政企业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可观的经济效益, 成为邮政企业特别是农村支局扭亏脱困、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但是, 农资配送业务中也潜在着一些法律风险, 如果不能有效加以防范, 不仅会使企业来之不易的经济利益毁于一旦, 而且会给我们长期以来精心创立的邮政品牌和企业形象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农资配送的法律风险分析

1、超范围经营引起的法律风险

农资产品大多实行专营, 经营农资产品的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资质, 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如 《种子法》 规定,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 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由于没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 邮政企业一般难以取得农资经营许可证。 邮政企业进入农资流通领域, 把农资产品从厂家直接寄递到农户手中, 减少了中间流通环节, 保证了农资产品的质量, 降低了农资产品的价格和农业生产成本, 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与此同时, 也打破了农资市场原有的经营格局, 影响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因此, 不断有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举报”邮政局所“ 非法经营” 。由于邮政企业承担着邮政普遍服务职能, 是典型的微利企业, 在税收上享有较大的优惠待遇,农资配送可能短期内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个别地方的财政收入。 因此, 一些地方基层行政部门频繁干涉邮政部门的配送业务, 不少地方邮政支局受到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2、产品质量瑕疵引发的法律风险

产品质量问题是邮政企业开展农资配送业务中潜在的最大法律风险。 邮政企业不是农资产品的生产企业, 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资销售单位, 既不具备经营农资产品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 也没有相应的鉴定、 检测设备和长期经营农资产品的经验, 对于所配送农资产品的质量很难控制。由于农业生产具有生产周期长、季节性强等特点, 如果出现农资产品质量问题, 如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 将给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带来灾难性后果, 甚至直接影响到农村地区的稳定, 如前不久浙江 的假冒 “ 稻卷宁” 造成 5400 农 户的14000亩晚稻减产近 500 万千克,在全国引起了震动。 在农资配送的过程中, 邮政企业虽然不直接销售农资产品, 只负责农资产品的寄递和款项代收 , 但毕竟处于整个产品流通环节的最前端, 一旦所配送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 邮政企业首当其冲成为农民群众追究的对象。虽然到目前为止, 邮政企业配送的农资还没有出现大的质量问题纠纷, 但农资产品质量事关重大, 我们不得疏于防范。

3、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仅仅存在于邮资票品、 企业年卡等领域, 农资配送中同样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如前不久山东临淄邮政局就遇到了一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纠纷。 2004 年山东临淄邮政局与新苗种子公司签订了玉米种子配送、分销协议。 在配送、 分销过程中, 新苗种子公司违反有关规定, 在未取得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注册的享有国家植物新品种权的“郑单 958” 玉米种子合法销售权的前提下, 擅自让邮政局配送、分销该种子。 导致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以该邮政局侵犯其知识产权为由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50 万元。由于临淄邮政局与种子公司事先有责任承担的约定, 由此产生的赔偿费及律师费得以向种子公司追偿, 没有给邮政企业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但也给我们敲响了农资配送业务中防范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警钟。

邮政企业承担着邮政普遍服务的职能, 是典型的微利企业, 企业的每一分钱都来之不易。 同时, 邮政企业 60%以上的支局 (所) 都在农村 , 其中大部分处于亏损状态。 自1999 年开展试点以来, 农资配送业务增长迅速, 正在成为农村支局扭亏脱困的支柱业务之一。 因此, 做好邮政企业的风险防范尤其是农村支局在农资配送中的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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