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上午,在全国律协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全国律协律师行业规则委员会副主任吴晨介绍了全国律协出台的律师业务推广新规《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相关情况。规则详细规定了十五种禁止从事的业务推广行为。 吴晨介绍,随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数量的逐步增长,当前律师为获得业务、宣传自己所进行的宣传推广行为日渐普遍、形式多样。有些内容和形式不当的宣传推广行为,或造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或导致社会公众的错误认知和选择,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为此,全国律协于2018年1月31日正式出台《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的行为进行了规制。 规则全文共二十条,明确了律师业务推广的定义以及规则的适用范围。行为规则对律师业务推广的定义为:“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扩大影响、承揽业务、树立品牌,自行或授权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法律服务信息的行为。” 对于业务推广的范围为向社会公众发布。 相比《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有较大的改动的是,规则详细规定了十五种禁止从事的业务推广行为。包括第八条关于荣誉称号的规定、第九条关于自称专家的规定、以及第十条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内容。吴晨对部分内容作了着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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