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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以时间酝酿的专业度和精致度来好好的做一个法官

 图书馆1jjds612 2018-03-01


每到年终总结的时候,庭长说,忙活了一年,好像没什么工作亮点。法官说,我也忙活了一年,好像除了办案也没什么突出的。书记员说,我跟几个法官,更是忙活了一年,好像除了跟案更没做其他的。

我低下头,看了看报表,除了那些被数字化的收收结结,脑子里像是没了电一样空白。难道确实如大家说的,我们就在司法工作的流水线上又这样机械的运作了一年?

单位每招一批新人,都希望他们能瞬间变成小哪吒一样三头六臂,可即使是这样,感觉近十年的主要矛盾仍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崇高要求与我们拼死拼活都达不到要求之间的矛盾。没有禁摩的时候,交通事故多;贷款收紧以后,民间借贷多;房价无论上涨和下跌,各种房地产案件矛盾都多。有时候觉得刑事案件可能好点,但来一个大案办得死去活来,再遇到几个大律师,也是得提心吊胆好一阵子。所以,每每想到这些,即使没有亮点,没有荣誉,能完成任务,不因错字被通报,不因投诉被问责,好像也觉得算是幸运的一年。

可是,我们年年如此,是不是真的缺少了点什么?

今年顺德法院的工作报告显示收案64945件,结案53148件,而员额法官152人。一年有多少个工作日就不用算了,但这样的收结案数,要求法官在结案之余还要有精力再做其他的,也确实是勉为其难。其他的基层法院虽未能超过顺德法院这种大户,但人均结案粗略的统计也都三百才是起步价。中院也好不到哪去,所以但凡落在谁头上有个啥调研任务的,除了加班也无其他办法。

其实,我有时候挺羡慕那些律师们的,觉得他们有很多机会可以在周末充充电,学学习,搞搞娱乐,讨论讨论业务,以另外一种方式跳出自我来重新思量。有人说这是一种营销的方式,而我更愿意认为这是一种态度的建立,让我们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与欠缺,认识到专业与精致的重要性。

一年几百件争议的处理与解决,能救赎法官的也只有法律文书。也许很多人不喜欢法官这个职业,但他们却可以透过文书接受或者宽容法官因为这个职业所做出的结果。所以,我在什么时候都主张文书应该辩法析理,以帮助当事人或者民众转换看事情的角度。而现在,我们欠缺了这份耐心与热情,欠缺了在这个领域内的持续力。

很多法官都在案件的冲突中挣扎,却很少有人能够慢慢的调整自己,让自己能够从这些具体的事务中抽离出来,梳理一下多年的经验与做法,工作被割裂成一块一块的,有限的精力被不断的重复,没有空间可以专业,没有时间可以精致。

我一直认为文字是很重要的一种表现方式以及情感表达,即使是在一份文书里,能够将法律这种程式化的语言变化成为一种文体,让阅读者产生一种精神上的力量,都应该是我们学习并为之追求的。因为,文字应该是最有说服力的、最具有反省力的,超越一切图像、甚至语言。

我相信一份好的文书是有感染力的,并且在彼此之间产生默契与尊重,进而影响到整个人的思维、整个社会的价值与取向。比如,下面这篇判决书。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可否免责。保险公司上诉认为,梁某肇事后未保护好现场,且未及时向其履行通知义务,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可予免责。本院认为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从法律规定来看。虽然梁某肇事后未保护好现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但是,应当考虑到梁某离开现场的原因是急于送伤者就医,该过错既不构成肇事逃逸的故意,亦不构成重大过失,仅属于轻微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据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只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方可免责。如前所述,梁某在本案中仅构成轻微过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应免责。


二、从法律价值来看。公平和自由均是法律追求的价值。从自由角度而言,保险条款中“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约定,属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意思自治,系自由意志的体现,保险公司据此似可免责。但是,自由应以不违反公平为界。我们应当认识到,人类的生命和健康,在任何情况下均是应予首要尊重的价值。梁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造成李某、施某两人受伤,单从李某前期的治疗费用为近8万元来看,其伤情十分严重。在当时情况下,要求梁某既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又不延误伤者的救治时机,显然过于苛严,在客观上亦难以两者兼顾。因此,如判令保险公司免责,对肇事后积极抢救伤员的梁某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如梁某为保护现场而延误受害人的治疗时机,对受害人亦有失公平。因此,保险条款中体现的自由和意思自治,在本案中因与公平价值相悖,本院不予保护。


三、从道德风险来看。本案中,如判令保险公司免责,由梁某承担赔偿责任,必将导致今后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将保护现场视为第一要务,其首要考虑的将是责任如何划分而非积极救治伤者,因害怕承担责任而尽最大可能采取各种现场保护措施,从而极大可能延误伤者的救治时机,将造成一种漠视他人生命和健康的社会导向,而该导向显然是十分危险和有害的。至于保险公司上诉所称的肇事者可能利用救治伤者为由逃避交警部门对于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责任的追查,本院认为,肇事者显然不可能利用送伤者就医之机获取一份倒签的驾驶证,因此其借此逃避无证驾驶责任的风险根本无从谈起;因酒精在人体内挥发有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只要肇事者、受害人或目击者不过分延迟报警,肇事者利用送伤者就医之机逃避酒后驾驶责任追查的可能性极低。因此,保险公司上诉所称两种道德风险根本或基本不存在,可不予考虑。

这是一件普通有保险公司上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单一而明确,结果也是毫无意外的维持一审,但就是这样一件案,如何在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的同时,反映一种事实,引导一种思考,树立一种价值,它给了我们一个答案,看似简单,却也深奥,正是这篇文书的精华所在,也是我们需要酝酿的专业度和精致度所努力的方向。

而这一切,除了时间,应该还有态度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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