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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重建大一统后的改革有哪些?(一)

 金色年华554 2018-03-01

公元581年,北周大丞相、都督内外诸军事杨坚废掉了年仅九岁的周静帝,自立为帝,建国号为隋,建立了隋朝。
隋朝重建大一统后的改革有哪些?(一)​​​隋文帝在建立隋朝后,就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下面先从政治、军事改革说起。经济方面下篇再说。

一、政治改革

1、中央职官改革——建立三省六部制。隋文帝即位后废除了北周仿效《周礼》而设立的六官,并将两汉、魏晋、南朝各代的中央官职进行了一次大综合,创造性的建立了三省六部制。三省,即内史省(也称中书省,隋文帝因避其父杨忠名讳而改)、门下省、尚书省。内史省的长官为内史令,下设内史侍郎、内史舍人和内史同事舍人;门下省的长官为纳言,下设给事黄门侍郎(后来去掉了给事之名)。尚书省的长官为尚书令(正二品),又设左右仆射(从二品),下设吏部、礼部、工部、兵部、都官(后来的刑部)、度支(后来的户部)六部,每部设尚书,总管部务。内史省和门下省是中央的决策机关。内史省负责草拟和颁发皇帝的诏令;门下省是审议机构,负责审核政令,驳正违失。尚书省是执行机关,负责执行全国政令。
隋朝重建大一统后的改革有哪些?(一)
此外,另有御史台和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鼔、司农、太府九寺,九寺置卿和少卿为长官,即九卿。还有都水台、国子寺、将作寺等官府的设置。在三省之外,还设有秘书省,长官为秘书监,到隋炀帝的时候,又增设了殿内省,和文帝时设下的内史、门下、尚书、秘书省共为五省;又增设谒者台、司隶台,和御史台共为三台;再加上少府监、长秋监和文帝时的国子监(国子寺)、将作监(将作寺)都水监(都水台)共为五监。隋朝的中央体制大致如此。

2、地方职官改革。1、实行州(郡)、县两级制。公元583年,隋文帝罢去了隋初时郡这一级,改为了州、县两级制。后来隋炀帝又把州改为郡,实行郡、县两级制。郡的长官为太守,县的长官为令(长)。

2、废除秦汉以来地方官自聘制度。隋文帝规定了凡州、县九品以上的地方官吏,一律由中央吏部任免;州县的佐官要三年一换,不得重任,并且必须用外地人,不得使用本地人。隋炀帝改州为郡后,对郡太守的级别也作出了新的规定:上郡从三品,中郡正四品,下郡从四品,和原来的州刺史相比,品级依次降低了一级。同时对郡太守的统兵权和财政权也进行了削弱,“别置都尉领兵,兵与郡不相知”,分离了地方机构的军政大权,后来又设置了通守一人,地位仅次于太守,来牵制太守。

隋朝的中央机构改革中最大的特点就是不设置丞相一职,将相权一分为三了,三省的长官共同为丞相,让他们互相牵制,最终达到强化君权的目的。隋朝以三省六部制为基本特征的中央官职改革,适应了大一统中央集权政治的需要,因而奠定了中国古代社会后期中央官职的基本框架,对唐宋中央官职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开创科举制度。杨坚建立隋朝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和巩固新政权的需要,在北朝末期就已经出现的“罢门资之制”的情况下,大刀阔斧地对选官进行了改革。583年,隋文帝颁下了诏书,削夺了州郡中正的选举品第之权,把中正变成了赋闲的“乡官”。公元595年,隋文帝再次颁下诏书,废除了九品中正制度,实行州县地方官鉴举人才的办法。至此,延续了三百多年的九品中正制便寿终正寝了。公元598年,隋文帝又下令京官五品以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科举取士开始渐露端倪。到隋炀帝时设立了进士科,科举制正式确立。科举就是分科取士的意思,以分科考试的制度取士,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进士科。隋朝的科举分为两种,一是特科,如开皇、大业年间按二科、十科、四科选举人才的科目,都是隋朝按照实际需求临时设置的特科。二是常科,如秀才、明经、进士等科。隋朝的进士一科,对后代的影响颇大,明清时期的科举制度就是主要沿袭了进士科。
隋朝重建大一统后的改革有哪些?(一)​科举制代替九品中正制度,这是选举制度的重大变革,虽然隋朝还只是创立阶段,制度还不完善,但是它使得贫寒子弟可以通过读书应考,获得做官的机会,从而打破了门阀大族垄断做官的局面,扩大了封建证权的阶级基础。

4、法律制度的改革。在刑法方面,隋文帝先后三次改革和制定新律。第一次是隋文帝称帝前,身为北周大丞相,总揽朝政时,作了《刑书要制》,最后周静帝下诏颁行。第二次是杨坚称帝改元后,他下诏令杨素、郑译等人更定新律。新律刑名有五:死、流、徒、杖、笞。废除了前代的鞭刑及枭首、辕裂之法,流、徒等罪也有所减轻。新律还制定了照顾官僚贵族的“八议之科”,凡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者犯罪,都减轻一等处分;第九品以上犯罪者,都可以用铜来赎罪。第三次是开皇三年(583年),隋文帝在阅视刑部奏文时,发现断狱条文仍然很重,于是他就赖令苏威、牛弘等第三次更新新律,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定留了五百条,共十二卷。隋文帝颁布的《开皇律》在量刑上不再有士庶之分,标志着门阀士族所享受的法律上的特权已被废除。
隋朝重建大一统后的改革有哪些?(一)
​隋炀帝即位后,在大业三年(607年)颁布了《大业律》,共计十八片篇,五百条,是在《开皇律》的基础上修成的。于《开皇律》相比,《大业律》也体现了减轻刑法的精神,它废除了十恶之条,五刑中改重就轻的条款也多达二百多条。

但隋律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隋炀帝和他的父亲杨坚常常法外用刑,损害了新律的进步性。不过,隋律的刑纲简要,对后世的影响也是颇大的,基本上为唐宋至清各朝所沿用。《唐律》就是沿袭了《开皇律》而来。(下图为隋炀帝)
隋朝重建大一统后的改革有哪些?(一)二、军事改革

1、改革府兵制。府兵制度创始于西魏北周,起初府兵是职业兵,不属于州县管理,是兵农分离的。当兵的人员不是六镇鲜卑,便是关陇豪右,后来地方的豪强武装的乡兵也被纳入了府兵系统,但未直属中央军府。直到隋文帝即位前,各地的乡兵、义众、州郡兵等仍比比皆是。这些士族地主的私人武装,直接阻碍了隋文帝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于是在公元590年五月,隋文帝颁下了改革府兵制的诏书,开始了对府兵制的改革。1、军人及其家属都属于州县。改过去的兵民分治为兵民合治,军人和普通农民一样,也可以按均田令分得土地。经过这样的改革后,兵士及其家属都编为了民户,有了固定的居处,可以从事农业生产了。同时士兵本身的军籍也依旧保留,属于军府统领。从此府兵制度和均田制度紧密的结合了起来,变成了兵农合一、寓兵于农的制度了。2、在府兵的管理体制上,隋朝设置了十二卫,各卫设立大将军,是府兵的最高将领,总隶属于皇帝。十二府统领二十四军,军设开府、仪同府,统领军坊、乡团等。隋炀帝时,他又增设了左、右监门府,成了十六府。十二府只有领兵权,而无调动军队的权力,兵部掌管军令和军官的除授等,却不具体领军。二者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军权则完全操于皇帝手中了。
隋朝重建大一统后的改革有哪些?(一)​​隋朝在府兵制上的这些改革,不仅使府兵和均田制紧密相结合,巩固了府兵制,加强了封建政府的力量,又将军事统率权集中到了中央来。

以上就是隋朝在政治军事方面的改革内容,伴随着这些改革的推行,隋朝的政治,军事力量日益壮大,远远超过了南方的陈朝,为隋朝的大一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最终590年,隋朝统一了全国,结束了自东晋十六国以来的二百七十多年的分裂割据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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