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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IPO公司未决诉讼的核查及解释思路

 gzdoujj 2018-03-01

引言

披露未决诉讼、仲裁情况是IPO相关法规的强制性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要求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五十八条及第七十二条也要求披露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情况,并要求评价其对发行人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整理,希望对业界有所助益。

未决诉讼的定义及会计处理
(一)
未决诉讼的定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的流程包括:

1.起诉(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2.受理(发送相关通知及文书);

3.审理前的准备(送达、举证、公告);

4.开庭审理(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

5.结案(可申诉上诉);

6.执行。

处在起诉至结案之间、一审至二审结案之间,再审期间的诉讼均应理解为未决诉讼,建议中介机构均加以详细披露。

(二)
未决诉讼的会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未决诉讼可能体现为“或有负债”也可能体现为“预计负债”。

对于或有负债(发生概率为5%-95%之间,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企业无需做会计处理,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对于发生可能性概率大于95%的或有负债,应确认为预计负债。举个例子:甲公司存在一项未决诉讼,根据类似案例的经验判断,该项诉讼败诉的可能性为95%。如果败诉,甲公司将须赔偿对方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5万元。那么,甲公司应就此项未决诉讼确认的预计负债金额=100+5=105万元。

未决诉讼的核查范围及手段
(一)
核查范围

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中介机构需要调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发行人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评价其对发行人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反馈意见及相关规定,应披露及核查以下内容:诉讼或仲裁主体、案由、诉讼或仲裁请求及依据、标的金额、诉讼进展、裁决的日期、判决或裁决的结果、执行情况等。

(二)
核查手段

据笔者了解,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只是法院实际判例中的一小部分,此外,未形成判决或裁定的案件也无法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有鉴于此,对未决诉讼的核查不能仅限于裁判文书网的检索,笔者建议从以下角度进行尽职调查:

1.询问及走访

询问和走访的对象主要是可能知道涉诉涉仲裁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比如当地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再比如公司高管、员工及关联方。负责任的中介机构应当在询问及走访前充分告知被询问和走访的对象“未决诉讼”核查的意义所在,释缓相关人员的疑虑,让他们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交代相关情况。

2.网络检索

除裁判文书网外,还可在搜索引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及人员、资产及关联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官网上进行检索,此外,“无讼网”是律师们常用的用于案例检索的工具,基本汇集了上述渠道公开的案例。

3.查阅相关资料

如果发行人存在涉诉情况,诉讼费用的支付可能会在发行人的银行流水及相关账目上有所体现。此外,发行人是否存有诉讼文书及其律师聘用情况也是关注的重点。

相关反馈意见整理

根据反馈意见,证监会审核特点如下:

1.关注诉讼或仲裁主体、案由、诉讼或仲裁请求及依据、标的金额、诉讼进展、裁决的日期、判决或裁决的结果、执行情况等;

2.关注诉讼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关注是否会对发行人的业绩和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可能支付巨额赔款或剥夺重要资产的使用权等,关注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且对相关影响要求做量化具体披露。

3.关注会计处理情况,主要是或有负债情况及预计负债的计提情况,要求说明减值准备是否计提充分。

以下为相关反馈意见:

a.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7-04-20

未决诉讼: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未决诉讼。(1)请说明未决诉讼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是否属于调整事项和依据;(2)请说明未决事项是否符合或有负债的确认标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b.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12-29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诉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支付承销费的背景情况、判决及执行的进展。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分析并披露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重大未决诉讼、仲裁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多起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主要为未决诉讼。(1)请说明期后事项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是否属于调整事项和依据;(2)请说明或有事项是否符合或有负债的确认标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c.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8-01-17

请补充说明诸城中粮建筑有限公司起诉发行人的未决诉讼是否应计提预计负债,说明判断过程和依据。请会计师核查预计负债计提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未决诉讼对发行人经营情况的影响。

d.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12-06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部分补充披露未决诉讼事项,说明诉讼产生原因,是否涉及发行人产品质量,未决诉讼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是否产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e.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01-09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行及下属分支机构作为原告的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未了结诉讼和仲裁事项共计13件,涉诉本金合计61,400.00万元;其中,12笔为本行从事银行业务所引起的金融合同借款纠纷或信用证纠纷,1笔为本行从事应收款项类投资业务所引起的合同纠纷。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上述若干未决诉讼涉及预计负债的计提情况,并对照五级分类情况说明涉诉贷款减值准备是否计提充分。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相关预计负债及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充足发表意见。

f.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04-28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4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和2012年12月31日,以发行人为被告的重大未决诉讼案件标的金额合计分别为3,879万元、928万元和1,027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重大未决诉讼涉及预计负债的计提情况,并请会计师对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否充足发表意见。

g.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11-29

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4年12月31日和2013年12月31日,发行人作为被起诉方的未决诉讼案件及纠纷,涉及索偿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948万元和人民币3,148万元。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对上述事项确认预计负债情况及其谨慎性,并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h.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06-02

报告期内,公司未决诉讼较多。(1)请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因未决诉讼所确认预计负债进行核查,并对其会计处理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核查意见。(2)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公司未决诉讼可能对发行人造成的潜在风险。

i.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08-25

请发行人结合未决诉讼、产品三包责任等分析是否应当计提预计负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j.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12-28

关于关联方情况,……(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其他关联方具体从事的业务、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与发行人交易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交易的必要性及持续性,相关交易金额占其收入的比例、该等关联方的业务开展是否依赖于发行人,环塑实业、启胜塑料、上海剧星等的股权结构及股东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相关其他关联方注销原因、注销后资产、负债、人员处置情况、是否存在未决诉讼、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k.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17-12-22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涉诉专利相关产品类别、各期销售金额及占比,不属于重大未决诉讼的原因及判断依据。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l.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01-10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作为原告且单笔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终结的重大诉讼共计18件,涉诉金额合计为52,490.89万元。截至201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作为被告或被告方第三人且单笔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终结的重大诉讼共计2笔,涉诉金额合计为5000.15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上述若干未决诉讼涉及预计负债的计提情况;并对照五级分类情况说明相关贷款减值准备是否计提充分。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相关案例及说明思路
(一)
过会案例

根据已过会案例,说明思路主要为:

1.对事实经过做说明,介绍诉讼主体、诉讼请求、诉讼进程等情况,适当地说明应对措施,例如与相关司法机关保持联系、积极应诉等;

2.说明未决诉讼的涉案金额较小,不构成重大诉讼,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障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

3.如无相关情况,则应说明“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4.说明无重大影响的思路是说明诉讼金额占发行人经审计财务数据的比例或进行诉讼对发行人营业收入、利润影响的具体测算;

5.如果发行人可能因为诉讼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应进行风险提示;

6.说明已充分谨慎地计提了坏账准备。

具体可参见以下披露文件:

300706阿石创: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70913

002925盈趣科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六) 2017-12-26

002876三利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17-05-12

(二)
因未决诉讼IPO受阻案例

1.根据《2016年6—9月终止审查首发企业及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因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发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而被终止审查。

2.根据《关于不予核准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为涉入9起针对其问题气门嘴产品的责任诉讼案件而被认为存在产品责任诉讼风险,进而被认为有关产品责任诉讼可能对你公司未来持续经营构成不利影响,终致被否。

3. 共享单车第一股永安行虽已在上交所正式上市,但在发行前却曾因专利诉讼而受阻。本已早早过会的永安行因为该专利诉讼延缓数月才得以发行其股份。

作者介绍:林日升律师

供职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兼任北京千十科技有限公司法务总监。深耕于IPO、并购重组及私募基金领域法律研究,曾在并购菁英汇、梧桐树下V、金融监管研究院、PE实务等知名公众号上发表数十篇专业文章,积累阅读量数十万。

代表作有:《拟IPO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该怎么办?》、《IPO审核中证监会关于券商直投的态度分析》、《基金业协会认可的私募基金之105种投资范围》、《从如意情被否看亿级净利润企业IPO需关注的4大障碍》、《拟IPO公司“代持”问题的审核态度分析》、《IPO硬伤-医药公司商业贿赂问题之简要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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