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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 | 最高院司法解释出台:明确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居茨山人 2018-03-03
原创 2018-01-18 王秀芳 中伦视界



《解释》第一条

将“双方合意”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考量因素,与我国《民法总则》、《婚姻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相呼应。该条保护了非具名配偶的合法权益,且能够有效遏制举债配偶的虚假债务、非法债务连带另一方配偶的恶性事件的发生。


《解释》第二条

明确了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明确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互享日常家事代理权,这是基于夫妻身份而享有法定权利,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确定了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夫妻的法定代理权和连带责任,为交易中第三方的利益的保护提供了的法律依据。这是出于保护第三方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而做出的法律安排。


《解释》第三条

规定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性质认定及举证责任。


由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现象非常普遍,甚至是交易的常态。《解释》第三条从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标准分配了举债责任。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情况下是举债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为债权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救济途径。


总之,《解释》的出台扭转了之前配偶一方的债务被统统认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局面,增加了举债配偶和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从实操的角度,提醒如下:

对于债权人来说

当准备借款的时候,应该考察债务人的婚姻情况,以确认该笔债务是债务人的个人债务还是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为减少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让举债人夫妇共同签署《借款协议》和借条将是最稳妥的方案。


对于举债一方来说

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若债务已形成,可以用书面协议、电话、微信、短信或邮件等方式将所负债务取得另一方的追认。同时,举债方应妥善完善借款协议的条款,对举债用途和借款流转明细做出适当安排。


对于举债一方的配偶来说

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追认配偶的债务,将面临承担连带还款的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被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而撤销了本人的借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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