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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凭借转账记录 债主追回5万元借款

 万宝全书 2018-03-03

台海网3月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翔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借钱时没写借条,凭转账记录能不能讨债?法官说,可以!

近日,翔安区法院针对一起借款纠纷作出判决,要求被告还钱。在这起借贷纠纷中,原告转账5万元给被告,却没签协议没写借条,结果引发一场借款“疑案”。

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转出钱的一方说是“借款”,收到钱的一方说是对方“归还借款”。

最终,法院判决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判决认为,原告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已对借贷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基本的举证责任,而被告虽然辩解说是“偿还之前借款”,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疑案:一个说“借款”,一个说“还款”

近日,翔安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借款“疑案”。

债主杨先生和被告小李系多年的朋友,2015年7月,小李因承包一新房装修工程需要资金,所以向杨先生借款5万元。当时,小李承诺偿还时会按月利率2%额外支付杨先生利息。

因为双方是老朋友,杨先生不好拒绝,所以当天就通过银行ATM向小李转账5万元。不过,杨先生并没有让小李写借条。

后来,到2016年年底,杨先生因自己买房后生意上资金周转紧张,所以向小李数次催讨借款。但是,小李每次均以各种借口拖欠,最后,干脆拒绝接听电话。

杨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委托律师起诉小李。为了证明双方之间确实有借款,杨先生还向法院提供了一份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

不过,开庭时小李却答辩说,自己并没有欠债。他说,杨先生起诉他欠钱是不属实的。“我们是多年的朋友,我之前曾经借了5万元给杨先生。这笔5万元转账,实际上是他通过银行转账偿还我之前借给他的钱。”

小李还说,如果杨先生说他借款5万元,不能单凭转账记录,还应提供相应的借条予以证实。但是,现在杨先生并未提供借据、欠条等任何有效的书面证据,因此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认定双方之间有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

判决:认定为借款,被告应偿还

经审理,翔安法院一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杨先生在诉讼中提供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明,其对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的存在已完成了基本的举证责任,而小李虽辩称该笔5万元是杨先生偿还之前向其所借的借款,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小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杨先生与小李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现杨先生起诉要求小李偿还5万元借款,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近日,翔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小李向杨先生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一审宣判后,被告小李不服,提出上诉。不过,厦门中院终审判决最终驳回了小李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

被告未举证,应承担后果

法官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因此,在原告杨先生已经提供转账记录证明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小李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但本案当中小李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厦门中院终审判决也认为,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小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无不当”。

相关案例

没借条,凭录音也能讨债

没有借条,凭录音也能讨钱。此前,思明区法院审理过这样一起借款纠纷,最终根据录音等证据作出判决,要求赖账的被告男子还钱。

原告小菲(化名)说,之前同事小赵以信用卡透支需要还款为由,陆续向她借了3万元。出于对同事的信任,小菲放心把钱借给对方,也没要求小赵出具借条。后来,她数次向小赵催要还款,却遭对方各种理由拖延。为此,小菲将小赵告上法庭,要对方返还3万元欠款及利息,并要求小赵当庭向自己道歉。

不过,她的说法,小赵并不认同。在小赵口中,他很多年前就离婚了,之后跟小菲存在“恋爱关系”,也互有经济往来。小赵还说,双方在一起时都有给对方花钱,因此诉争的款项不能算是欠款。

幸好,一段经过证据保全公证的电话录音揭露了小赵撒谎的事实。原来,小菲曾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当着公证人员的面,她和小赵通了电话,要求小赵给她补一张借条。

录音显示:当时,小菲说:“你3万元暂时没法还我没有关系,但是你要找个时间补张借条给我。”

小赵说:“好的,最近家里老人生病没空。”最后,小菲说:“好吧。”

最终,凭借这一份关键的录音证据,法院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判决要求小赵偿还3万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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