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两篇文章《一起小小的姓名权案件,为何惊动了最高法院》、《任性起名字,爱咋改就咋改?》中,我们介绍了关于起名字和改名字的一些法律规定。 最近,作者的一位朋友也遇到了孩子名字方面的烦恼。 这位吴先生(化名)和妻子陈女士在几个月前办理了离婚手续,六岁的儿子小吴跟着妈妈陈女士生活。最近,吴先生突然发现,儿子的名字改成了陈某某。吴先生非常愤怒、伤心,吴先生年迈的父母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
父母离婚之后,无论抚养权属于哪一方,双方仍是孩子的共同监护人,对孩子负有照顾、保护和教育的义务。在孩子十八周岁成年之前,关于孩子的重大事宜,父母双方必须互相告知、充分沟通,以孩子的身心健康和长远发展为首位考虑。 父母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 若离婚后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甚至隐瞒对方,擅自变更子女的姓名,另一方有权要求将子女姓名变更回原来的名字(相当于“恢复原状”)。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公安厅: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往往是为了报复对方(前妻或前夫)。这样的做法,不仅伤害了对方和对方亲人的感情,激化矛盾,还侵犯了对方作为父亲或者母亲的权益,导致孩子的生活和内心动荡不安,让孩子遭受嘲笑、歧视,交往出行诸多不便,隔断、阻碍骨肉的亲情纽带,得不偿失。 双方没有离婚,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也应该参照上述批复的处理,以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 曾有案例,男方犯罪被判刑,女方和男方离婚,女方想把孩子的名字改成跟母亲姓,但男方不同意,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女方以孩子的名义状告公安机关,法院驳回诉请。在该案件中,女方要求变更孩子姓名,是有一定理由的,但即使如此,法院也仍然强调必须父母双方协商一致。 案例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07)河行初字第92号 11岁的方某称因父亲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随父姓给其成长带来较大负面影响,要求随母姓,公安机关征求了方某父亲的意见,方某父亲明确表示反对,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变更。 方某起诉公安机关。 法院驳回方某的请求,理由是: 方某刚满11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目前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对社会的认知能力还不强,尚不具备独立行使其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的能力。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是公安部对于此类问题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解释,该解释并不违背上位法精神,且合理、适当。 父母变更子女姓名,是否要征得子女同意 关于父母变更子女的姓名,在父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还是否要征得子女的同意呢? 根据子女的年龄,分成三种情况: ● 第一,子女十八周岁以上、或是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但自食其力(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则子女有权决定自己姓名的变更; ● 第二,子女为八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征得子女同意; ● 第三,子女为八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父母决定姓名变更。 关于子女的姓名变更,尤其涉及离婚、再婚等情形的,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写明各方一致同意将子女名字变更成什么,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公安部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治[2006]3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公安局: 近期,有群众连续上访,反映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问题,为依法妥善处理此类问题,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三、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公安部 结束语 姓氏,蕴藏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谱写着血缘的传承;名字,铭刻着时代的烙印,寄托着希冀和祝福。姓名是一个人的符号,也关系到社会管理和善良风俗。在姓名的决定权、使用权、侵权救济等问题上,在保护自由、鼓励个性与倡导文明理性之间,法律必须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立法进一步明确,司法判例进一步引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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