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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违建不是为小产权房确权 国土委回应

 安康荣泰 2018-03-04

[摘要] 信息发布后,也引发社会各界及各大媒体“猜想”和“解读”。随后,市规划国土委就《实施办法》所涉及的十大相关热点问题进行解析说明,表示对历史违法建筑处理工作不能理解是为小产权房确权。

昨日,《市政府公报》正式对外发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深圳将进一步探索历史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加快深化土地制度改革。

信息发布后,也引发社会各界及各大媒体“猜想”和“解读”。随后,市规划国土委就《实施办法》所涉及的十大相关热点问题进行解析说明,表示对历史违法建筑处理工作不能理解是为小产权房确权。

解读1

历史违建与小产权房占地性质存在 本质区别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实施办法》对历史违法建筑处理工作,不能理解为是为小产权房确权。

据介绍,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向社会公众租售的房屋;国家层面的相关文件提及小产权房时实际侧重于三个方面:一是占用农村集体的土地;二是占地的违法性;三是主体方面强调是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

我市经过1992年、2003年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全市原农业户口人员已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农村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权实现了从国家和农村集体的二元结构到国家的一元结构的转变。因此,在全市土地已经国有化大背景下,我市农村城市化历史违法建筑在占地性质方面与小产权房存在本质区别,是农村城市化的历史进程中所产生的若干问题之一。

市常委会、市政府此前也多次出台法规、政策对历史违法建筑进行规范。据悉,在《实施办法》出台前,我市已根据市常委会于2001年10月17日通过、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处理了部分历史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

解读2

试点区域外的违建暂不纳入处理范畴

《实施办法》公布后,有关深圳市历史违建处理等问题也有了进一步明确的工作方法,市规划国土委就市民关心的《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进行相关具体说明。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农村城市化历史违法建筑包括:

(一)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积的违法建筑;

(二)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 “两规”处理条件,尚未接受处理的违法建筑;

(三)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违法建筑;

(四)1999年3月5日之后至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类违法建筑;

(五)2004年10月28日之后至本决定实施之前所建的除经区政府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外的各类违法建筑。

同时,《实施办法》第二条也明确了,目前,市政府确定的试点区域外的农村城市化历史违法建筑,不纳入试点处理范畴;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农村城市化历史违法建筑、对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未经批准建设的住宅类历史违法建筑(包括建成后已实际分割转让的情形)不予处理确认。

 

解读3

试点区域将在具体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据悉,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称《决定》)生效施行。2010年,我市完成了对全市农村城市化历史违法建筑的全面普查工作,掌握了我市农村城市化历史违法建筑的数量以及分布形态,建立了全市违法建筑一张图。并按照“先易后难、单项突破”原则,有关部门先后又出台城市更新政策、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等多项措施,进一步处理我市历史违法建筑等若干问题。

由于我市历史违法建筑处理存在着多方面的复杂处理情况,市政府将根据《决定》制定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先试点后再全面实施。市查违办应当会同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室和相关区政府,明确具体的试点区域、期限、工作步骤等,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目前,试点工作方案(草案)正在紧锣密鼓的拟定当中,试点区域将在试点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解读4

两种住宅类违建不予处理确认

据悉,《实施办法》处理范围内的历史违法建筑所包含的类型,主要根据《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即按照历史违法建筑按实际用途分为六大类:

(一)住宅类历史违法建筑;

(二)生产经营性历史违法建筑(含工业类、仓储类历史违法建筑);

(三)商业、类历史违法建筑,是指实际用于商业批发与零售、商业性、服务(含餐饮、娱乐)、旅馆、商业性文教体卫等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四)公共配套类历史违法建筑,是指实际用于非商业性文教体卫、及社区服务等非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五)具有多种用途的历史违法建筑;

(六)用于其他用途的历史违法建筑。

据了解,《实施办法》对处理工作涉及的部门职责分工,对处理试点工作中涉及的身份、违建建设时间、用途、规划确认依据等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对于实体处理确认的条件、罚款和地价的标准、临时使用的性质、拆除没收的适用条件、征收搬迁的补偿标准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总则中还明确:对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农村城市化历史违法建筑、对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未经批准建设的住宅类违法建筑(包括建成后已实际分割转让的情形),不予处理确认。

 

解读5

违建将以实际用途作为分类标准

据了解,根据《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历史违法建筑将以实际用途作为分类标准。对历史违法建筑分类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五个层面。历史违法建筑并未依法报建,没有合法设计图纸,按照实际用途分类是确定历史违法建筑后续处理的基本前提;判断历史违法建筑是否符合城市规划,需要明确历史违法建筑用途;判断历史违法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以及地质安全,均需要明确历史违法建筑用途;对生态控制线内的历史违法建筑进行处理,需要区分不同用途;不同用途的历史违法建筑,相应的罚款和地价标准不同。

解读6

明确原村民和“一户一栋”的“一户”概念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中明确,原村民和“一户一栋”的“一户”按照《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深府〔2006〕105号)第四条规定进行确定。

据悉,《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深府〔2006〕105号)第四条规定中,原村民是指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原特区内截止1993年1月1日、原特区外截止2003年10月29日)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每户原村民划定原农村宅基地或者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一户,是指原村民的户籍单位。原村民中年满30周岁未婚的(原特区内截止1993年1月1日、原特区外截止2004年3月31日)可认定为一户。

同时,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关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违法建筑的处理规定,仅适用于原村民位于其原籍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所建住宅类历史违法建筑,或者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外安排用地上所建的住宅类历史违法建筑。原村民所建超出前述范围所建的住宅类历史违法建筑,适用《实施办法》关于非原村民的相关处理规定。

此外,历史违法建筑申报人为原籍在深圳市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或者原符合原村民的规定,因、就业、婚嫁、服兵役等原因户籍已迁国内其他地方的,对位于其原籍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所建历史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时,仍适用原村民相关处理规定。

解读7

申报的深圳小产权房不代表可办理房产登记

对于市民及社会各界所关心的“试点区域内已申报的历史违法建筑是否意味着可以办理房地产登记”等问题,市规划国土委也就相关问题进行解析。

根据《决定》第5条,经普查记录的历史违法建筑,市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本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

因此,历史违法建筑经申报并不代表可以办理房地产登记,须甄别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数量、比例应以实际处理结果为准。

 

解读8

六条细则将作为违建处理确认条件

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有关我市历史违法建筑处理确认的条件,将根据《实施办法》第29条第二款规定,进行落实实施。主要有六个条件:

(一)历史违法建筑不属于《决定》第9条、0条以及《实施办法》第46条规定应当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的情形,不属于城市更新项目中依据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已批规划应当予以拆除重建的范围,以及不属于《实施办法》规定不予处理确认的其他情形;

(二)已按照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

(三)已取得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且已按照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要求补缴地价;

(四)已取得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的报告并已交清鉴定费用;

(五)已取得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凭证并已交清相关费用;

(六)已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承诺书或者协议书。

解读9

依法纳入旧改范围的违建将视为 确认处理

《实施办法》出台后,不少市民也就已纳入旧改(城市更新)范围的历史违法建筑将如何处理等提出疑问。规划国土委昨日也就该热点问题进行回复。

据了解,根据《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对于已列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不属于规划审查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的历史违法建筑,由区查违办核发《农村城市化历史违法建筑简易处理通知书》,历史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按要求缴清地价和罚款后,在城市更新过程中视为已经处理确认的建筑物。

而对于依法批准的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项目确定拆除范围内涉及的历史违法建筑,参照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历史违法建筑进行相关处理。

解读10

将进一步打击违法违建行为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实施办法》的出台,也将进一步打击违法违建行为。

《实施办法》配套出台了《市查违办关于坚决查处在建、在售违法建筑的通知》,通过排查摸底、挂牌督办、查人查事结合等方式,部署在建、在售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打击在建、在售违法建筑。

近期,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将开展全市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联合巡查、检查专项行动,对国土资源部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进行地毯式检查,进行制止、查办,督促各级执法队伍履行职责,严管严查严办重大典型案件,落实“拆除一批、没收一批、移批”的要求,保持对违建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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