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市场监管局违法履职案被最高检公布

 当35遇见七 2018-03-04

 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为了您的美好生活”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分别通报了法院审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有关情况。


■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违法履职案


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7年9月,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管理局(以下简称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冯某某在双流区老渔民食品商行等283户个体工商户未提交登记资料及未取得任何审批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颁发了《营业执照》。该局根据该283户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成都市双流区食品经营自查申请表》等资料,又为其颁发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案发后,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对283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营业地址进行了核实,发现均没有实体门店。该局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之规定,于2017年9月、11月分别作出了撤销双流区老渔民食品商行等283户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诉前程序:2017年11月,双流区检察院民行部门通过与刑事部门内部协调沟通机制,获得犯罪嫌疑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的线索。检察长召集侦监、公诉、民行部门办案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调查核实发现,上述个体工商户没有线下实体经营场所但准备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系通过非法途径获得食品经营许可;同时,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在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后长时间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为防范网络食品消费安全风险,该院遂向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于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个体工商户依职权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切实防止上述个体工商户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后继续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同时建议将283户个体工商户的工商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撤销、注销的相关信息发送有关第三方交易平台并对上述食品经营者的后续经营行为进行跟踪监督。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收到检察建议后,双流区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研究整改措施。注销了283户工商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撤销、注销情况发送至“美团”“饿了么”等第三方平台总部,并将继续对上述食品经营者的后续经营行为进行跟踪监督,有效防范了网络食品消费安全风险。

典型意义:近年来,依托移动互联网络的飞速发展,我国“网络点餐”食品外卖消费呈爆炸性增长趋势,在方便老百姓生活的同时,其中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亦层出不穷,相关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检察机关依托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对于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网络点餐”及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网络食品消费中的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湖北省利川市检察院诉吴明安、赵世国、

黄太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7年3月25日,吴明安、赵世国将湖北省利川市元堡乡朝阳村村民刘某家的一头死因不明并经深埋处理的成年母牛偷偷挖出,分割后将四个牛腿(共计150斤)和牛头以2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在毛坝集市专门从事牛肉销售生意的黄太宽,该批牛肉经黄太宽以每斤18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附近村民及毛坝集市上的不特定消费者,销售获款2890元。

2017年4月6日,吴明安、赵世国又以同样的方式将吴明安自家当日深埋的一头死因不明的成年母牛挖出,以1800元销售给黄太宽,黄太宽将102斤牛肉在毛坝集市上以每斤18元至20元的价格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获款2000元。

吴明安、赵世国、黄太宽三人两次销售死因不明的牛肉共计获得销售价款4890元。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就病死牛肉的危害后果进行认定,结论为:吴明安、赵世国、黄太宽等人经营销售死因不明的牛及其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2017年5月,利川市检察院通过网络发现一段村民挖掘被埋死牛的视频,即将该线索反馈该市食药监局,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并联合展开调查。6月22日,利川市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利川市食药监局将该案移送利川市公安局办理,同步监督利川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同年8月1日,利川市检察院发现吴明安等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决定立案审查。


诉前程序:2017年8月8日,利川市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发出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对该案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2017年11月22日,利川市检察院向利川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吴明安、赵世国、黄太宽共同支付牛肉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89万元,并在利川市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

2017年12月8日,利川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该院认为,吴明安等三人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利川市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益的一种方式,程序合法,请求得当有据。在认定三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处以不同刑期的刑罚、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同时,判决:吴明安等三人赔偿人民币4.89万元并在利川市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款付至利川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目前,吴明安等三人已于2018年1月23日在利川市电视台视点栏目公开道歉。赔偿款已部分执行到位,余款正在执行中。


典型意义该案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全国首例法院判决支持惩罚性赔偿的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加强对行政机关违法不行使职权、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和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本案首次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并得到法院支持,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并提出在当地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是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办案的优秀范例。同时,加强了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和对行为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一并追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来源:检察日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