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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纪答疑]监察委的12项调查措施如何运用?

 大刘9148 2018-03-04

老纪答疑——纪律审查那些事


监察委的12项调查措施如何运用?   

小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12项调查措施。请问这些调查措施具体如何运用?

老纪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是监察委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可以采取的措施。这些调查措施,分别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予以运用,有些措施作为取证手段使用频率较高,如谈话、询问、查询、调取;有些措施的使用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如讯问、留置、扣押、冻结;有些措施只在必要时使用,如搜查、查封、鉴定和勘验检验。通常,这些调查措施分别在以下情况下使用:

1. 谈话。通常在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时使用,使用对象一般是监察对象。

2. 讯问。通常在立案以后调查时使用,用于查明事实、获取证据,使用对象是监察对象和涉案人。

3. 询问。可在开展调查的各个阶段使用,询问对象一般是证人和其他知情人(包括监察对象)。

4. 查询。在调查的各个阶段使用,用于查明事实、获取证据,适用于所有自然人和组织。

5. 冻结。只适用于冻结涉案财产,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6. 调取。用于收集证据,经履行规定手续,可在开展调查的各阶段使用。适用于所有可以提供案件相关证据的单位和个人。

7. 查封。应在立案以后使用,查封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予以退还。

8. 扣押。应在立案以后使用。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予以退还。

9. 搜查。通常在立案以后,必要时才采取,适用于重要案件当事人和涉案场所及其物品。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10. 勘验检查必要时使用,适用于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在一些情况下,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11. 鉴定。为了查明案情,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用于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

12. 留置。用于替代“两规”措施,但比“两规”运用范围广,不限于监察对象,可以是其他涉案人。通常在已经查明被调查人的违纪违法问题涉嫌犯罪,还有其他问题需要查明,或者被调查人可能逃匿,或者证据可能灭失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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