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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实际出资人应如何维权?

 文豪学者 2018-03-05


出于现实问题的种种考虑,目前市场上存在许多股权代持的情况: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为其代持股权。但由于名义股东身披“股东”的“外衣”,一旦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实际出资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扬远律师将通过一篇案例为您答疑解惑。

案例简介

1、2007年,岳先生为了购买C公司的股份,通过A、B公司向温先生转账577万元。实际操作为:一、A公司转账577万元到B公司,并出具《情况说明》,载明“该笔转账是用于A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先生向温先生购买C公司股份”;二、B公司向温先生转账770万元,并出具《情况说明》,载明“该笔转账用于温先生购买C公司股份,且其中包括岳先生转给我公司的577万元”。

2、2009年,岳先生与温先生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温先生代岳先生持有C公司股权500万股,如果温先生违反约定转让股权,需按照所持股权面值的100%支付违约金。

3、2012年,温先生将部分股权用于C公司核心员工的长期激励,因此温先生名义上所持的C公司股份由1000万股减少为700万股。但并无证据显示温先生曾经就此事取得岳先生的同意。

4、2014年,温先生将所持的股份转让他人,并向岳先生发送《律师函》:温先生已将股份转让他人,价格为6元/股,待他人付款后,温先生将与岳先生结算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5、岳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温先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3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法院判决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温先生向岳先生支付股权转让的价款3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法律分析

1.如何认定岳先生与温先生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从案件审理中呈现的证据显示,岳先生与温先生基于《股权代持协议》成立代持关系这一事实是十分明确的,由此法院认定双方应当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来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2.温先生向他人转让股权,是否应当向岳先生承担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如何处理因股权激励而减少的股权份额?

首先,《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合法有效,温先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现温先生既已将其代持的C公司股份转让他人,且无证据表明事先经过岳先生同意,理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岳先生造成的损失。

其次,温先生在股权代持期间虽然因股权激励方案而造成股权份额减少,但由于温先生无证据表明事先征求过岳先生的意见并征得其同意,因此对由此造成其名下股权份额的减少,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其无权将减持份额分摊给岳先生。

律师意见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发现,事先订立一份完善的合同,能够使当事人在股权纠纷中胜券在握。

但如何能使这份合同完善、以便最大程度降低交易风险呢?其一便是熟悉掌握法律规则,关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内容的纷繁复杂不必多言,必须全面掌握;其二则是熟悉市场交易风险,对风险的预判越准确、覆盖面越完善,越有利于降低交易风险。做到这两点,才有可能绕开陷阱,避免损失。

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商事团队,长期专注于公司治理、商事合同、股权转让、票据争议等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熟悉法律规则、深谙市场风险,坚持认真、严谨、专注、专业、责任的原则,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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