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工信部、科技部、环保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汽企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开展以回收服务网点等形式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梯次利用。 规定自201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与之前2016年底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发生了诸多改变,新政八大看点将对规范行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重点1、明确组织管理部门 征求意见稿中总则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有关部门”明确为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重点2、将建立统一信息平台 工信部、质检总局负责建立统一的溯源信息系统,会同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动力蓄电池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 重点3、增加设计要求 在设计阶段,增加了“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规定,主动公开动力蓄电池拆卸、拆解及贮存技术信息说明以及动力蓄电池的种类、所含有毒有害成分含量、回收措施等信息。” 重点4、增加生产阶段要求 在生产阶段,由原来的“电池生产企业”修改为“电池生产企业应与汽车生产企业协同”对所生产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池应移交“综合利用企业”修改为“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 重点5、环保要求升级 在综合利用方面,更加强调环保性,在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与经济效益的同时,要“保障不可利用残余物的环保处置”。 重点6、修改监督管理条例 研究制定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标准体系,增加“安全环保”方面技术标准;取消“信息备案制度”,而是改为“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上传制度”,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定期通过溯源信息系统上传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等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再需要定期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本地区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信息。 重点7、激励政策 激励政策由征求意见稿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财税优惠、产业基金、积分管理等激励政策,”改为“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基金”,政策主导向市场主导过渡。 重点8、修改处罚条款 取消了征求意见稿的第五项罚则分类,归总为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质检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过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暂停企业强制性认证证书、公开企业履责信息、行业规范条件申报及公告管理等措施,对有关企业落实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近期发布的《电动汽车储能技术潜力及经济性研究》报告显示,2017年全国电动汽车产量为79.4万辆,全国电动汽车保有量超过170万辆。伴随着电动汽车产能的不断扩大,业内分析,今年起我国即将迎来车载动力电池的大规模退役,由此带来的环境风险和商业机遇并存。 电动汽车百人会理事长陈清泰曾指出,“如果车载电池使用十年,储电能力降到80%的时候退役,由退役的电池组成储能电站,可以储能两亿多千瓦。”也就是说,无论是从绿色发展的角度,还是从经济性的角度来看,动力电池回收体系都需要尽快建立起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推出给行业正规发展指明了方向,通知中透露后续将出台包括拆卸、包装运输、余能检测、梯次利用、材料回收、安全环保等详细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标准,相信行业步入快速路指日可待。 来源:北京国发智慧能源技术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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