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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费用无法取得正规发票不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法律依据及文件

 jialing147 2018-03-06


先说观点: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支出,如果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以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1.原则性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没说扣除凭证。)
2.发票不是唯一合法税前扣除凭证,比如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税务机关或工会组织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不以发票为扣除凭证的还的工资、五险一金、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税金、土地出让金等等。
3.发票是常见的、重要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或服务时,也就是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应以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4.相关法律、文件规定: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3)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在税前扣除。
4)国税发[2008]40号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5)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6)地方规定:宁夏地方税务局宁夏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公告规定,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5.司法判例:
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琼行提字第3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来看,发票并不是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款项支付对象不同,对合法有效凭证的要求也不一样。用于购买原材料,支付的对象是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且上述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的原材料是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应当以发票作为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
2)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吉03行终36号 ——纳税人用于购买原材料,支付的对象是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且上述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的原材料是属于增值税税收征税范围的,因此应当以发票作为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
       没有哪个法律、政策直接规定没有发票就不能税前扣除,但综上所述,得出结论:
       发票不是唯一合法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发票是常见的、重要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或服务时,也就是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应以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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