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观点: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支出,如果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以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1.原则性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没说扣除凭证。) 2.发票不是唯一合法税前扣除凭证,比如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税务机关或工会组织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不以发票为扣除凭证的还的工资、五险一金、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税金、土地出让金等等。 3.发票是常见的、重要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或服务时,也就是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应以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4.相关法律、文件规定: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3)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在税前扣除。 4)国税发[2008]40号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5)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6)地方规定:宁夏地方税务局宁夏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公告规定,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5.司法判例: 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琼行提字第3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来看,发票并不是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款项支付对象不同,对合法有效凭证的要求也不一样。用于购买原材料,支付的对象是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且上述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的原材料是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应当以发票作为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 2)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吉03行终36号 ——纳税人用于购买原材料,支付的对象是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且上述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的原材料是属于增值税税收征税范围的,因此应当以发票作为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 没有哪个法律、政策直接规定没有发票就不能税前扣除,但综上所述,得出结论: 发票不是唯一合法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发票是常见的、重要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或服务时,也就是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应以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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