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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发票是必须的扣税凭证

 魏春田 2020-05-16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进行了规定,发票不再成为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虽然如此,但在一定的条件下,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只能用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以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1、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

2、企业支出项目按规定缴增值税;

3、销售方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例如,甲企业在境内销售机器设备给乙企业,设备价值10万元,甲企业提供机器设备并具发票,乙企业收货支付货款。由于乙企业的经营活动满足了以下条件:

1、乙企业的支出在境内;

2、乙企业支出项目按规定缴增值税;

3、甲企业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因此,所得税税汇算清缴时,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只能是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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