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典型违规案例剖析(2017年度)》 图书众筹项目现已启动 “点击阅读原文参与众筹” welcome 内幕信息,指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实就是,不管是好消息坏消息,那些让人蠢蠢欲动想买卖股票的、但上市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就是内幕信息。 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叫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能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是建议他人买卖股票。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事项,为证监局现场检查时重点关注的事项,多家公司因为各种原因而被证监局要求整改。我们通过一些整改报告,找出上市公司容易忽略的点,帮助上市公司更好地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一、哪些事项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我们发现,对于通常意义上的重大事项,比如重组或非公开发行等等,上市公司并不会忘记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但对于其他事项,就常有遗漏。比如,证监局现场检查时指出,某公司没有对分配股利、董事及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发生变化的情况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再比如,某公司原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11%股份转让给第三方,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未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某公司进行账务处理,冲回长期应付职工薪972.27万元,占最近一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2.01%,公司在审议和操作上述冲回长期应付薪酬事项时,也未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除了《证券法》,以及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事项有要求外,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沪深交易所规则也有相关要求,详见本文附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清单。 在实践操作中,要求又有一些不一样。例如,以定期报告来说,上交所规则上要求“年报披露前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但其实很多时候,上市公司也会将董监高等信息进行登记报送。 另外,我们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都需要向交易所报送,但根据证监会的要求也需要登记。本文附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清单中,列举了需要公司报送交易所的涉及事项。 二、该登记哪些人员? 根据《证券法》,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第一类: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第二类: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虽然规则复杂,但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时,会根据一个大的逻辑去判断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是否全面,那就是: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是否符合事项实际进展?填报人数是否符合常识、是否明显偏少? 根据我们查找的案例并总结发现,上市公司最容易漏掉并常被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竟然是……中介机构相关人员。 例如,某公司未将参与公司2017年1月重大资产重组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的部分会计师进行登记;某公司2016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未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组除签字会计师的其他参与人员及事务所内核人员的信息包括进去。其实这是非常容易判断出来的,因为给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基本不太可能只有签字会计师。 诸如此类的还有,某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牌》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与该事项所需的审批权限明显不匹配;某公司财务部每月初向控股股东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填报;某公司子公司与山东省某市政府于2015年11月10日签订协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人员未包含该市政府知悉人员信息;某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季报、半年报和年报事项过程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仅限大股东、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签字会计师,未涵盖公司内部因履行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个人。上述情况均被证监局指出,并要求上市公司整改。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内容包括哪些? 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要素 虽然交易所方面现在已简化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的要求,例如上交所只需要填报名称、知情人身份、所在单位部门、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等等,但由于证监会相关规定仍在执行,所以我们建议公司按孰严标准执行。 根据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证监局现场检查过程中,指出部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全的问题。例如某公司收购耗材资产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知情人档案中,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未登记内幕信息知悉时间、地点、方式,所处阶段等必备项目;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按规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某公司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填写错误,公司董事于2015年3月12日通过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获悉公司2014年度年报数据,但2014年年度报告知情人档案登记上述人员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2015年3月28日。 2、基本填报原则—一事一议 根据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3、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兄弟——交易进程备忘录 交易进程备忘录也是容易忽略的。部分需要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事项,同时也需要做交易进程备忘录。也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需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附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清单 证监会《证券法》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上交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工作的通知》 上市公司发生如下事项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 (二)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 (三)分立、回购股份; (四)其他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事项。 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合并的,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 上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 上市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后,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在线提交交易进程备忘录,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任职单位与部门、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职务或岗位、身份证件号码,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第四章 定期报告披露》 年报披露前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于其年报披露后10个交易日内将对外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情况报交易所备案。此外,交易所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公司报备相关内幕知情人情况。 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 5.3.4 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本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时,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上市公司应当在向本所提交重大合同公告时,同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其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等相关信息,并在重大合同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其近亲属从知悉该事项至重大合同公告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自查结果。 — End — 转载授权请联系微信 infaithjinjin(信公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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