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文号: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陕01刑初82号、(2017)陕01刑初145号、(2017)陕01刑初195号
二、被告人:
童某某,系未央区国税局税政科科长
王某某,系未央区国税局草滩税务所副所长
周某某,系未央区国税局草滩税务所税收管理员
三、法院查明的违法事实:
方某公司是一家从事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财务咨询、工商登记代理服务等业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陈某。在西安市未央区国家税务局办理增值税发票改版、增量、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涉税业务过程中,陈某为使税务机关加快办理进度,指使公司会计兼出纳陈某甲找时任税政科科长、税务所副所长、税收管理员帮忙。
其中童某某利用其担任该局税政科科长、负责税政科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方某公司提供帮助并加快申报业务的审批进度,先后十二次送给童某感谢费共计5.9万元。
王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安市未央区国家税务局草滩税务所副所长兼税收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在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增量及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涉税业务过程中提供帮助,分十次收受方某公司相关人员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8.5万元。
周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安市未央区国家税务局草滩税务所税收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在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增量及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涉税业务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九次收受方某公司出纳陈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5.2万元。
四、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童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三、被告人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