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导读】 近几年,随着中央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关于受贿罪的研究与争议也不断加深,本文通过对最高法院公布的相关案例的整理和编辑,梳理受贿罪的相关裁判规则。
规则一: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慰问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收受下级单位“慰问金”的,构成受贿。 规则二: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行为如何定性? ——界限在于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还是利用个人技术换取报酬。 规则三: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如何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规则四:国家工作人员以“合作投资房产”名义收受贿赂如何认定?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参与“合作投资房产”未实际出资,后收受投资本金和收益的,构成受贿罪。
【规则详解】 一、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慰问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收受下级单位“慰问金”的,构成受贿。
关键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慰问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姜杰,男,48岁,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区分局局长。1999年7月至200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姜杰多次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660元和日产学习机1台,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观点: 被告人姜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实务要点: 在社会生活中,下级单位逢年过节期间出于各种不同的目的,以给上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放所谓的“奖金”、“福利”、“慰问金”等名义送钱送物的情况较为普遍。收受钱物的一方是否构成受贿?对此,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结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即是否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点来加以具体认定。仅仅出于人情往来,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及行为,属于不正之风,应按一般的违纪处理,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如借逢年过节这些传统节日之机,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或者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的,则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均应认定为受贿行为。
案例来源: 姜杰受贿案,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慰问金”的行为如何定性,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9集。
二、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界限在于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还是利用个人技术换取报酬。 关键词: 受贿罪 国有事业单位 劳务报酬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方某,男,1962年7月14日生,大专文化,原系X市园林管理处副主任,利用职务之便,为绿化建设及养护施工单位X市XX园林有限公司提供方便,于2002年12月5日收受该公司经理施某送的人民币12万元。
法院观点: 本案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方某参加了X市西大门景观绿地建设工程的施工指挥和指导,故被告人方某与施某之间即使曾形成口头聘用合同,也因未实质履行而自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本案被告人方某与施某之间借支取劳务报酬之名,行贿赂之实,足以认定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实务要点: 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本质在于职务便利与金钱交易,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仅仅是利用个人的技术、管理专长为他人提供服务,收取相应报酬的,因为没有职权与金钱交易性质,故该报酬属于合理收入,不应认定为受贿。界限在于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还是利用个人技术换取报酬。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把握:是否确实提供了有关服务;接受的财物是否与提供的服务等值。
案例来源: 方俊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行为的定性,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1集。
三、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如何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 基本案情: 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潘玉梅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受让金桥大厦项目减免100万元费用提供帮助,并在购买对方开发的一处房产时接受该公司总经理许某某为其支付的房屋差价款和相关税费61万余元(房价含税费121.0817万元,潘支付60万元)。 法院观点: 请托人许某某向潘玉梅行贿时,要求在受让金桥大厦项目中减免100万元的费用,潘玉梅明知许某某有请托事项而收受贿赂;虽然该请托事项没有实现,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不同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项,就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 实务要点: 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予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只是受贿的情节问题,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案例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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