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受聘货车司机与被挂靠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神州国土 2018-03-10

    □ 李婷

    基本案情

    于某、孙某将其所有的两辆挂货车挂靠在双龙公司名下,双方约定于某、孙某向双龙公司缴纳车辆服务费,双龙公司为于某、孙某代办各种车证、缴纳规费、参加保险等,并约定于某、孙某在车辆经营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交通事故等均与双龙公司无关。于某、孙某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并雇佣张某、王某为该车司机,张某、王某听从于某、孙某的管理,由于某、孙某发放工资。一日,张某驾驶该车送货时,因车辆侧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副驾驶座位上的王某受伤。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确认王某与双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决定后,双龙公司不服,以其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将该案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双龙公司与被告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王某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沧州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于某、孙某与双龙公司签订挂靠协议,双龙公司向于某、孙某收取管理费,不参与经营,双方系形式挂靠。王某是于某、孙某雇佣的司机,由于某、孙某支付工资,负责日常管理。王某与双龙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龙公司也不向王某支付工资,不进行管理,没有实质上的隶属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双龙公司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注解

    挂靠协议的效力问题。《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从事货运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这基本上排除了个人获得货运道路运输许可的可能。《行政许可法》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以上两个条文明确告诉我们,车辆挂靠经营行为是违法行为。那么这种挂靠协议是不是无效合同呢?《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谓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是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目前,尚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挂靠合同为无效合同,且该类合同的存在明显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挂靠合同是有效合同,这就排除了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是内部委托授权关系(即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属于劳动关系)的错误认定,也排除了因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进而认定受雇司机与被挂靠单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的错误认定。

    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分析。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劳动关系”这一概念下定义,只有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引出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并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借鉴了大陆法系的从属性认定标准,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强调劳动者听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对于自己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不能自行支配。经济从属性强调劳动者没有独立经营的目的,而是从属于用工单位,为用工单位的目的劳动,由用工单位发放劳动报酬,因而不具有经济上的独立性。组织从属性强调的是劳动者是用工单位的组织成员。从从属性认定标准来分析,本案中王某与双龙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至于于某、孙某与王某之间,也不是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

    本案引发的法律思考。我国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是从属性认定标准,该标准的依据就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而尴尬之处就在于该通知只是一个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那么,为什么沧州两级法院的判决书中却是依据从属性标准来认定王某与双龙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呢?笔者认为两级法院除了借鉴以往司法裁判的内容外,更多的是考虑到合同相对性原则、公平原则及社会效果这三个方面。首先,双龙公司对王某的存在毫不知情,所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宜认定王某与双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如果仅仅是因为收取了挂靠车辆少量管理服务费用,就认定王某与双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明显对双龙公司不公平。最后,如果认定王某与双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会给运输行业施加过重的负担,影响运输行业的正常有序发展。

    最后,虽然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无法认定受聘司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笔者认为,为了保护受聘司机的权益,应当认定受聘司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主要原因是保护劳动者历来是各国劳动法所奉行的宗旨。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明确指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受聘司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认定受聘司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挂靠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无法为受聘司机缴纳各项保险,受聘司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作者单位:青县人民法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