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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责任下不必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神州国土 2018-03-10

    □ 陈君

    基本案情

    王某、汤某二人因生产经营急需用钱,先后两次向刘某借款共计100万元,由齐某为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王某、汤某未偿还借款。于是,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齐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及利息。被告齐某对此辩称,应追加王某、汤某为被告。

    裁判结果

    经依法审理,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齐某返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某、汤某追偿。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与王某、汤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齐某签订的担保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借款到期后,王某、汤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刘某要求被告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履行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法院对被告齐某提出应追加王某、汤某为被告的辩论意见不予采信。

    案例注解

    本案处理的焦点在于,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保证人要求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的请求。

    是否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首先要区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按照担保方式的不同,保证责任分为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担保责任,要求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基于这一规定,法院在本案中没有支持齐某追加王某、汤某为被告的请求。

    (作者单位: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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