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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愧郯录.官年实年》的史料价值考

 秦王888 2018-03-10
 《愧郯录》为南宋岳珂所撰,结集于宋宁宗嘉定七年(公元1214年),现存的主要版本有日本静嘉堂文库藏宋刊本,明岳元声刻本,清道光二十三年(公元1843年)《知不足斋丛书》刻本,以及《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愧郯录》考证内容十分广博,涉及礼制、职官、科举、政令等,可作为相关史籍考订之旁证,故《四库全书》卷121《子部·杂家类五》称其“多记宋代制度,参政旧典……大致考据典赡,于史家、礼家均为有裨焉”。 
  《愧郯录·官年实年》记载了宋代官场中盛行的一种陋习——官年与实年不符。为便于讨论,现抄录原文如下: 
  今世出仕者,年至二十,始许莅官,才登七旬,即盍致仕。或不得谢,则亦隔去磨勘,弗许迁陟;又有举人年及该恩,则或得封叙选调,满六秩碍格,则不得注,令宰丞掾之属,利害互出。故世俗多便文自营,年事稍尊者,率损之以远垂年,襁褓奏官者,又增之以觊速仕,士夫相承,遂有官年实年之别。间有位通显者,或陈情于奏牍间,亦不以为非。珂考之祖宗时,此事亦有明禁。国朝会要,治平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诏劾内殿崇班部勋增加岁数情罪以闻。以其陈乞楚州监当,自言出职日实尝增十岁也。祖宗之惩欺伪,亦严矣。继勋虽终以不欺,意其职之名或皆胥吏而进楚州之监当,必缘其年之高而不得授,所以复自言而匈损焉。此则增损惟己,尤不可以不惩者。若今陈情,率是告老引年而后及之,大非求进之比,固不可以为据。要之官年实年,差别为二,形之表章,其语亦不雅驯也。 
  判断史料的价值,主要从材料的真实可信程度、材料的具体丰富程度及它所反映的历史现象的重要程度、材料的独到性及其稀见程度入手。[1] 
  一、《愧郯录·官年实年》的记载是真实可信的 
  首先,从作者本人的经历及其治学态度分析,这则史料具有可信度。岳珂一生大部分时间为官,曾任职中朝,有机会接触典章制度的典籍,对南宋的官场风气也比较了解。岳珂在《愧郯录》的序言中说:“凡其廷绅之所绪闻,谍记之所肤受,隐而不合,必求其当,博取精核,使皆有据依而后牍之。”也就是说,对《愧郯录》之所载,岳珂先进行查证,有依据后才记录在案。 
  其次,材料所记载的历史现象是真实的。官年,是指举子们或官员们填写在官方档案上的年龄;实年,是指实际的生理年龄。官年、实年现象,早在汉魏间即已存在。《三国志·司马朗传》记载:“(朗)十二,试经为童子朗,监试者以其身体壮大,疑朗匿年,劾问,朗曰:‘朗之内外,累世长大,朗虽稚弱,无仰高之风,损年以求早成,非志所为也。’”[2]司马朗不以减岁求成,从反面说明虚报年龄以求仕在汉魏时已经出现。这种现象在宋代更为普遍,“宋时有真年、官年之说,至形于制书”,[3]皇帝的诏书和臣僚的奏章里频频出现官年、实年,如杨万里在致仕奏状中提及:“臣犬马之齿在官簿,今年虽六十有六,而实年七十。”[4]徐鹿卿在致仕奏章中说:“缘某官年虽只有四十有九,实年乃五十有九。”[5]针对官年、实年不符的现象,宋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如:“因事酬奖者,当书其实年于付身文字,本路直补转者准此。”[6]即官员在受到奖励及补官、升迁时,要在付身文字(由上级官府书写官员基本信息、官员随身携带的文书)上书写真实年龄。朱熹在《答孙敬甫》中说:“然官年实年之说,朝廷亦明知之。故今年有引年乞休致者,而朝廷以官年未满却之。”[7]从这里可以看出,朝廷依据官年决定是否批准官员致仕;对官员虚报年龄的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朝廷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或充耳不闻。 
  二、《愧郯录·官年实年》的记载是丰富具体的 
  《愧郯录·官年实年》不仅点明了宋代官场普遍存在的官年、实年不符的现象,而且指出了官年、实年不符的原因。关于是否强调七十致仕的问题在宋代屡有争议,朝廷出台的政策也前后抵触,但宋代士大夫心中默认的致仕年龄是七十。或者说,宋朝沿袭唐七十致仕之制,在制度设计上是七十致仕,但在制度执行上没有严格贯彻。关于致仕的年龄,宋朝有明文规定,可见于诸多史料,如“在法:命官七十致仕;在《礼经》:大夫七十而致仕。”[8]“文臣致仕以年七十为断,而武臣年七十者犹与近地监当,至八十乃致仕。”[9]有些官员年逾七十而未致仕,朝廷或强迫其致仕,或取消致仕恩泽,如宋神宗时规定:“外任大使臣年七十以上,令监司体量,直除致仕者,更不与子孙推恩。”[10]“应年及而不退者,自知州以下,皆降为监当。”[11]出于对官位的迷恋及由官位所带来的利益考量,“年事稍尊者,率损之以远垂年”,[12]以推迟致仕。就宋代官员群体的入仕数量而言,荫补入仕者多于科举入仕者,在各种入仕途径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官员为使后代早入仕籍,便增加其岁数,形成“襁褓奏官者,又增之以觊速仕”的局面。[13]简单地说,官年、实年不符,是朝廷的制度设计与官员个人利益博弈的结果,或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岳珂在指明官年、实年不符的原因后,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说明宋朝对增减官年的官吏给予了惩治。宋英宗治平四年(公元1067年)五月二十八日,内殿崇班郭继勋申请做楚州监当,其官年超过监当任职年龄的限制,郭继勋不得不说出自己做官时虚增了年龄,结果被治罪。 
  《愧郯录·官年实年》记载了宋朝官场官年实年不符的现象,分析了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也记录了朝廷惩治此类行为的事例。也就是说,这则史料不仅简单地叙述现象,而且透析了现象背后的前因后果,因此是丰富具体的。此外,这则史料透过官年实年不符,反射出宋代官僚体制的弊端及一些官员的心态。通过这则史料,可以对宋代的入仕制度和致仕制度有一个全面了解。 
  三、《愧郯录·官年实年》具有独特的史料价值 
  《愧郯录》如前述,有几个版本,并不罕见,但《愧郯录·官年实年》记载了宋英宗治平四年(公元1067年)五月二十八日的一个具体事件,而这个事件来自国朝会要,就比较珍贵了。宋朝前期由崇文院三馆官员编纂本朝史事,后期于秘书省设立会要所,专修会要,原书大部散佚,明修《永乐大典》所收录的已不是原书。《宋史·英宗本纪》中未见郭继勋因虚增年龄而受到惩罚的记载。 
  与同类史料相比,《愧郯录·官年实年》显示出独特的史料价值。《容斋四笔·实年官年》对宋朝官年、实年不符也有过记载,原文如下: 
  士大夫叙官阀,有所谓实年、官年两说,前此未尝见于官文书。大抵布衣应举,必减岁数,盖少壮者欲藉此为求昏地;不幸潦倒场屋,勉从特恩,则年未六十始许致仕,不得不豫为之图。至公卿任子,欲其早列仕籍,或正在童孺,故率增抬庚甲有至岁数者。然守义之士,犹曰儿草甫策名委质,而父祖先导之以挟诈欺君,不可也。比者以朝臣屡言,年及七十者不许任监司,郡守、缙绅多不自安,争引年以决去就。江东提刑李信甫,虽春秋过七十,而官年损其无,坚乞致仕,有旨官年未及,与之外祠。知房州章騆六十八岁,而官年增其三,亦求罢去。诸司以其精力未衰,援实未请,有旨听终任。知严州秦焴乞祠之疏曰:“实年六十五,而官年已逾七十。”遂得去。齐庆胄宁国乞归,亦曰实年七十而官年六十七,于是官年、实年之字,形于制书,播告中外,是君臣上下公相为欺也。掌故之野甚矣,此岂可纪于史录哉! 
  《容斋四笔·实年官年》记载了宋朝官场官年、实年不符的现象,并且分析了背后的原因,但没有记录宋朝对此类行为所采取的惩罚措施。而《愧郯录·官年实年》通过一个具体事例指出了政府对虚报官年的官员采取了惩治措施。此外,《容斋四笔·实年官年》没有点明七十致仕对官年、实年不符产生的影响,仅从官员们千方百计地延长为官时间这一个方面叙述现象背后的原因。而《愧郯录·官年实年》从制度设置与官员寻找制度漏洞这两个方面分析官年、实年不符的原因,正是在二者的博弈中,官年、实年不符风行于宋代官场。 
  清代士人王士禛所撰《池北偶谈》中也有关于官年、实年不符的记载,原文如下: 
  三十年来士大夫履历,例减年岁,甚或减至十余年;即同人宴会,亦无以真年告人者,可谓薄俗。按洪容斋《四笔》,宋时有真年、官年之说,至形于制书。乃知此风由来久矣。独寇莱公不肯减年应举,又《司马朗传》:“伯达志不减年以求成。”则汉、魏已有之。 
  《池北偶谈·实年》的记载回溯了官年、实年不符的历史,将其追溯到汉、魏间,未涉及官年、实年不符产生的原因。 
  从《愧郯录·官年实年》与《容斋四笔·实年官年》、《池北偶谈·实年》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到,《愧郯录·官年实年》的记载丰富详细,不仅从制度设计与官员钻制度漏洞这两个方面解释宋朝官年、实年不符产生的原因,而且通过国朝会要所记录的一个具体案例指出,朝廷对官员虚报年龄并非无动于衷,而是采取了一定的惩罚措施的。因此,可以说《愧郯录·官年实年》具有独特的史料价值。 
  四、结语 
  如上所述,《愧郯录·官年实年》记录了宋朝官僚体系中盛行的官员官年与实年不相符的现象,具备真实可信性、丰富具体性、独特性,是研究宋代致仕制度和官场痼疾的不可或缺的史料。 
   
  参考文献: 
  [1]皮明勇.谈谈如何分析史料价值.历史教学,1986,(11):45. 
  [2][晋]陈寿撰.[宋]裴松之注.《三国志》卷15《司马朗传》.中华书局,1959:465. 
  [3][清]王士禛撰.文益人校.《池北偶谈》卷2《官年》.齐鲁书社,2007:37. 
  [4][8][宋]杨万里.《诚斋集》卷70《陈乞引年致仕奏状》.宋集珍本丛刊,线状书局,2004:783. 
  [5][宋]徐鹿卿.《清正存稿》卷2《七年丁未春正月乞归田里状》.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892. 
  [6][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47宋神宗元丰七年七月戊午条.中华书局,2004:8334. 
  [7][宋]朱熹.《晦庵集》卷63《答孙敬甫》.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566. 
  [9][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77之57.中华书局,1957:4461. 
  [10][宋]脱脱.《宋史》卷11《神宗本纪》.中华书局,1977:270. 
  [11][宋]赵汝愚.《宋朝诸臣奏议》卷74《上神宗乞致仕给四分俸钱》:806. 
  [12][13][宋]岳珂.《愧郯录》卷6《官年实年》.中华书局,198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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