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酒店内部招待客户是否视同销售

 幸福在这里 2018-03-11
问:酒店内部招待客户并无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以在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能确认销售收入,相关成本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但在税收上,酒店内部招待客户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中汇(十堰)税务师群 赵辉
答:首先,在增值税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谓有偿,是指取得了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所以,一般情况下,缴纳增值税有两个前提:一是发生应税行为;二是取得了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但财税〔2016〕36号同时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酒店内部招待客户,一方面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不存在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因此酒店内部招待客户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财税〔2016〕36号同时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且明确: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因此,酒店内部招待客户即用于交际应酬相应购买货物等的进项税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在进项税的转出上,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纳税人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可将所耗用货物等按购进时己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但无法准确确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则按所耗存货的实际成本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按照实耗法转出的,存货的实际成本,不仅包括购买价,还包括运杂费等各项直接费用。在实务中,在所耗存货存在不同税率时,如既有适用17%,又有11%、6%等税率,且无法分清不同税率实际耗用的存货成本,则要从高按17%的税率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某酒店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8年3月,酒店发生内部接待客户的实际成本费用10万元,按照实耗法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为1.7万元,则应于发生的当月将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转出的进项税应当计入与之相关的成本费用或资产类科目。因此,酒店发生内部接待转出的进项税应当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列举了9个视同销售项目,虽然不包括交际应酬,但这条规定中“等用途的”字样表述说明,这一条款并非正列举。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业务性质与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等相同的,均可依此规定判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性质上等同于将劳务用于广告、职工福利,因此,酒店内部接待客户,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当按规定视同销售服务,按照销售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举例:某酒店全年发生内部接待客户实际成本为100万元,应转出进项税为17万元。由此应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17万元,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假设内部接待客户的市场消费价格应当为150万元,则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为150万元,应确认视同销售成本为100万元,由此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