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法规中,对部分行业的经营者设置了主体组织形式的限制,有的行业是在法律法规中明示仅限企业经营,有的以必须有章程、注册资本等形式限制,还有的行业法律法规虽未禁止但其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作出限制。各类规定较为混乱,给登记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小助手尝试对登记机关存在争议的行业做初步分析,撰写了系列文章,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经营煤炭? 依据2014年,国家发改委第13号令发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煤炭经营主体分两类,即企业和个人。 在已经废止的2004年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发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中,规定是煤炭经营应有许可,仅企业可办理许可。 但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顺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意见而修订,其中有两大亮点一是放开市场主体限制,允许个人经营,原《办法》中“煤炭经营企业”表述均改为“煤炭经营主体”;二是取消许可制,改为备案制。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发布的黑煤市场发[2016]67号文件对备案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因此,符合条件的煤炭经营者可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为此,2016年11月,小助手曾致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起草和解释机关,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于2016年11月30日向小助手作出书面答复。以下是答复内容: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答复中漏写了一个“体”字,小助手原文刊载,并非排版遗漏。 综上,登记机关在法律适用时,应考虑到法律法规的例外情形、转致条款和政策变化,不能简单的将不同情形的经营混为一谈,统一采用普遍性要求。 本文仅供学习研究之用,不代表登记机关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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