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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行政诉讼法上的“法定职责”

 大曲好喝 2018-03-13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处的法定职责,系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求的职责,不应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层级监督、内部管理职责。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有管辖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满意,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投诉、举报、反映,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监督、督促具有相应管辖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也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但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以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为被告,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一般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监督范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55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顾亚萍,女,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再审申请人顾亚萍诉嘉善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嘉善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浙04行初89号行政裁定,对顾亚萍的起诉不予立案。顾亚萍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浙行终917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顾亚萍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白雅丽、汪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顾亚萍诉请的事项属于程序性的告知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顾亚萍的起诉不予立案。顾亚萍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基于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顾亚萍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裁定;2.撤销嘉善县政府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答复;3.判令嘉善县政府重新查处并作出书面答复。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顾亚萍是对嘉善县国土资源局滥用补正权的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和要求查处,与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处的法定职责,系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求的职责,不应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层级监督、内部管理职责。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履行信息公开,一般应当向直接具有管辖职权,能够直接解决其具体请求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有管辖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满意,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投诉、举报、反映,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监督、督促具有相应管辖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也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但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以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为被告,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一般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监督范畴。本案中,顾亚萍向嘉善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25项信息,嘉善县国土资源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不明确,让其补正,嘉善县政府作出相应答复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顾亚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顾亚萍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白雅丽

审判员  汪 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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