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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行政诉讼履职之诉,把握这两点,不会超出起诉期限

 芝士独角兽 2022-08-17 发布于上海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要求政府履职的情形。比如,开车不小心发生交通事故,拨打110电话报警;购入一套房产后需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失业后向社保部门申领失业金;房屋被拆迁后要求拆迁部门给予拆迁补偿……

一般来说,这些履职要求往往与我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一旦我们的履职要求被政府相关部门的拒绝处理或者拖延不处理,提起行政诉讼,往往是一条重要的维权途径。但是,有些朋友去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后,却被法院告知“超出起诉期限,不予立案”,并因此丧失了起诉权利。

那么,对于要求行政机关履职类诉讼,我们究竟该在多长时间内起诉呢?我们一起来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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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依申请的履职之诉,需在履职法定期

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里的履职期限即我们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职要求后,行政机关的最长处理时限

一般来说,根据相应法律规定,不同的履职申请对应不同的履职期限。比如,拨打110报警电话申请出警的履职期限,根据各地110接警规范,一般在10分钟到半小时不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履职期限,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超出上述最长处理时限不处理的,申请人就可以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如果某项履职申请,法律没有规定最长处理时限,那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从申请日起满两个月视为履职期限届满,相对人可从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紧急情况下的履职申请,不受履职期限届满才能起诉的限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常见的如:要求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的履职申请,虽然上海对于拆除违法建筑的履职期限规定是一个月,但是如果该违法建筑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存在现实危害,行政机关拒绝履职或拖延履职的,那么申请人无需等待一个月,可以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2)超出起诉期限可通过申请行政程序重开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一般来说,超出6个月的起诉期限后,申请人就丧失了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那么此时我们就只能束手无策了吗,其实也不一定。根据最高院(2017)最高法行申6100号判例观点,在特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再次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职申请的方式启动行政程序重开,如果此时行政机关拒绝或怠于履职的,那么我们可以从履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常见的如,对于被他人冒用身份办理公司登记行为,被冒用人在超出起诉期限后发现其他人以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依然可依据《公司法》第198条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启动行政程序重开,撤销或更正原错误登记,而行政机关此时若拒绝或怠于履职的,被冒用人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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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依职权的履职之诉,不受行政诉讼

起诉期限的限制

所谓依职权的履职,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当事人主动申请,行政机关即应主动履职的行政行为。常见的如: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部门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故给予被征收人予以安置补偿就属于征收部门应当依职权履行的法定职责。

此时,根据(2018)最高法行申9030号裁判观点:“一般情况下,只要行政机关存在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即持续负担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特别是在相对人已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申请时,行政机关更应及时有效履行。此外,行政机关对其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亦不因行政相对人的履行申请而转变为依申请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即此种情形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起诉期限。

所以,以上两种不同的履职之诉的起诉期限,你弄清楚了吗?如果你有其他观点和想法,欢迎私信与小芝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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