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投资协会,英文名称:The Invest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IA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从事资本投资的各类投资主体以及相关机构和专家、学者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计,服务于会员和其他投资主体的发展。坚持改革开放,积极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发挥政府与投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严格实行行业自律;促进投资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参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工作; (二)发挥政府与投资主体、投资主体与投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政府的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为投资主体提供宏观经济信息,引导投资活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需求,提出投资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建议;组织投资主体之间的交流活动。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广泛深入开展投融资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和经验交流。重点开展为各类投资主体制定发展规划和战略、完善经营模式,提高科学决策与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研究,以满足各类投资主体的发展需要; (四)宣传国家在投融资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引导投融资活动的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 (五)为会员和其他投资主体提供法律、会计、审计、工程、监理、资产评估、资金筹集、融资申请等咨询服务; (六)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推荐投资项目,介绍合作伙伴,拓展投资渠道,协助做好招投标工作; (七)推进投资项目管理知识体系建设,推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认证制度,促进投资项目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企业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水平和投资项目效益; (八)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组织开展国家优质投资项目评优表彰活动,保证评比的公开性、公正性和透明性,以充分发挥其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此基础上,总结归纳投资项目管理经验,加强投资项目先进经验的境内外交流; (九)促进中国投资业与国际接轨,加强与境外投资机构的联系,协助做好招商引资和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工作,为会员提供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平台; (十)提供市场预测、分析评价和经济合作的中介咨询等信息服务,建立会员之间的电子信息网络,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加强信息交流,扩大对外宣传; (十一)制定并严格执行行业自律公约,加强投资主体自律建设,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二)完成主管部门交办和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并吸收个人会员。 各类投资主体和投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等法人单位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在投融资研究和投融资管理等相关行业领域有一定造诣的管理人员和知名专家学者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纪,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委托的办事机构考察审核,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协会其他会员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和本人的申述权; (六)要求本协会帮助其向政府有关部门转达诉求和解决问题意见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服从本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和服务公约要求;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者单位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依法被注销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投融资业务领域内有良好声誉和较大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党纪、政纪及相关民事、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改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发改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延长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同意,报国家发改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实行协会、专业委员会两级组织体系。各专业委员会遵守本协会章程,制定工作条例,参加本协会活动,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业务主管单位按规定核拨的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审计情况应向本协会和专业委员会及时说明。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国家发改委审查,经同意,报国家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3月28日中国投资协会第四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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