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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基层组织

 懒风林 2018-03-14

中国古代社会基层制度研究 一、问题的缘起和相关讨论 20世纪40年代,费孝通、吴晗等学者围绕皇 权和绅权的关系问题 讨论。 费氏认为:乡村社会是地方绅士自主管辖的 领域 ,“分治”现象很普遍。 吴晗认为:国家官僚和地方绅士的利益是完 全一致的,两者紧密结合共同在乡村社会实 行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 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论:乡村社区是 一种“自治的社区”。国家对社会的控 制是通过中间层来执行的。 国家与社会的一元论:国家权力对乡村 社会的渗透与支配。 现代学界:国家与民众之间的力量或角 色称为:“中介”、“第三种社会力 量”、“社会漂浮力量”、“边缘性角 色”等 二、先秦时期的社会基层组织 商朝地方行政官吏依次是:侯、甸、男、 采、卫、邦伯、里君。 “里” 是最基层 组织的单位 。甲骨文中有“束尹”、 “演尹”等。“族尹”即为商朝的基层 行政官吏。 西周在划分国野的基础上,地方基层组 织分别推行乡、遂两种制度。 乡、遂组织系统: 官吏名称 行政机构(乡) 五家为比 五比为闾 四闾为族 五族为党 五党为州 五州为乡 官吏禄秩 比长 闾胥 族师 党正 州长 乡大夫 下士 中士 上士 下大夫 中大夫 卿 行政机构(遂) 官吏名称 五家为邻 五邻为里 四里为鄼 五鄼为鄙 五鄙为县 五县为遂 邻长 里宰 鄼长 鄙师 县正 遂大夫 官吏禄秩 下士 中士 下士 下大夫 中大夫 行政 家数 比 5家 机构 乡 1250 0家 乡大 夫 两 卒 旅 师 军 军队 人数 伍 5人 25人 100 500 2500 1250 组织 0人 人 人 人 军官 伍长 两司 卒长 旅帅 师帅 军帅 马 闾 族 25家 100 家 官吏 比长 闾胥 族师 党 500 家 党正 州 2500 家 州长 三、秦汉时期的社会基层组织 县以下为:乡(亭)(10里)、里(10什)、什 (2伍)、伍(5户)编制。 乡官:三老,主持乡政,负责思想教化。有秩或啬 夫,主管诉讼、刑狱,征收租税和征发徭役。 里吏:里正、闾佐、社宰,什长、伍长。 其他还有:游徼、乡佐、孝悌力田、亭长、校长、 亭父、求盗、亭侯、鼓武吏、里监门等。 乡里的社会职能 第一,维护社会治安,防范民众反抗。 第二,征调赋役,保证国家财税收入。 第三,劝导乡里,助成风化 。 第四, “乡举里选”,选拨人才。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乡村制度 北魏的宗主督护制和三长制 承认汉族居住地坞壁主对本乡的统治权力,任 命他们为宗主,以督护百姓,这就是宗主都督 护制。它是以宗族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集经济、 政治和军事于一体的社会组织。 太和十年(486)推行三长制,全国居民按照 “五家为邻,设一邻长;五邻为里,设一里长; 五里为党,设一党长”,党隶属于县。 五、隋唐时期的社会基层组织 隋唐时期,县以下的最基层政权组织是乡、里、 保、邻。 唐代实行“村坊制”的新形式来加强对基层社 会的控制。 “武德七年,始定律令:凡天下人 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每三年,县司注定, 州司覆之。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 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居者为村; 村坊邻里,递相督察。士农工商,四人各业。 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工商杂类,不得 预于士伍。” (《旧唐书》卷48《食货上》) 以长安为例:全城以皇城南朱雀大街为中轴线,分为 由万年县管辖的街东54坊,由长安县管辖的街西54坊, 共108坊。每个坊的长、宽都是300步,坊内主要是住 宅区。严格的夜禁制度,坊门都按时开关 ,违者犯法。 另:长安东西两市,由市令管理。市之南北14条街, 东西11条街。 唐代基层政权组织的官吏有乡长、里正、村正和坊正, 大多由县选用六品以下的勋官和当地的富户白丁担任。 六、宋代的社会基层组织 第一,乡里时期。(北宋建立960年到熙宁三 年1070,王安石变法前,设乡、坊(城厢)和 里、户 )。 第二个时期是:保甲时期。(神宗熙宁三年 (1070)到哲宗元祐元年(1086))。 第三个时期是:“乡里”、“保甲”混杂的 时期 。(哲宗元祐以后直到南宋灭亡 )。 保甲制度 熙宁三年十二月,北宋政府颁布《畿县保甲条制》: 全国人户不分主客一律按规定加以编制:每十家为 一保,选出主户中有才干心力者一人为保长。五保 (50家)为一大保,选出主户中有心力及物力最高 者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500家)为一都保,选出 主户中最有行止(德行)、心力才勇(才能、胆量) 为大家所佩服,物力又是最高者二人为都保正和副 保正;每一大保要逐夜轮流差遣五人,在保内巡警。 乡治管理模式的变革 秦汉隋唐的乡官制治理方式,即所谓“役 民者官也,役于官者民也。郡有守,县有 令,乡有长,里有正,其位不同而皆役民 者也。”(马端临《文献通考· 自序》) 宋代推行户役制,役法制度规定,全国民 户都必须替国家服差役(又名职役),也 就是轮流充当官差并供应财物。 宋代的职役分为二类: 一是州县役。如衙前、手力、库子、弓手、狱 子等数十种至多。 二是乡役。如里正、户长、乡书手、耆长、弓 手、壮丁等。 同时他们又是宋朝基层政权组织中的“公 吏” 。 宋朝户籍称“五等版籍”,主户按田地和 财产多少分为五等。政府规定:里正由第 一等户轮流充当,户长由第二等户轮流承 担,乡书手由第三、四等户轮流充当,耆 老由第一、二等户轮流,壮丁之类则由第 五等户轮流担任。 由此可见,乡村的基层政权基本是掌握在第 一、二、三等户,即地主阶级手里。他们 承担职役,既是对国家尽义务,又是国家 授予他们的一种特权。 基层管理制度由乡官制转变为职役制的 原因分析: 生产关系的某些变化,引起社会结构的 变化。 乡野居民的村落化也是导致乡治方式变 迁的重要原因之一。 宋朝城市的行政管理 宋代厢、坊是为城市的基层政权组织。 宋初,东京八厢,每厢设公事所,厢官四人, 所由四人,街子三人,行官四人,厢典一人。 (每厢500户以上设都所由一人) 厢之下为坊,共辖121坊。每坊设坊正一人 , 坊下为户,设户长管理居民 。 七、元代的村社制度 至元七年(1270)颁布《劝农立社事理》: “诸县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为一社,不以是 何诸色人等并行入社。凡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 事有兼丁者立为社长。如一村五十家以上,只 为一社,增至百家者另设社长一员。如不及五 十家者,与附近村分相并为一社。若地远人稀 不能相并者,斟酌各处地面,各村自为一社者 听,或三村或五村并为一社,仍于酌中村内选 立社长。” 《元典章》卷23 元代“社”的来源主要有三: 北方农村中的“义社”——互助互救组 织。 金元之际北方农村的“锄社”——农耕 互助结社。 南宋以来的“社仓”——朱熹所创 朱熹所创“社仓” “朱熹于建宁府崇安县因荒请米,既建社 仓,乃立保甲法。其法以十家为首,五 十甲推一人通晓者为社首,逃军无行不 得入甲。凡得入者又问其愿与不愿。惟 愿者开其大小口若干,共登一簿,以便 稽察。”——徐栋辑《保甲书》卷4《原 始》 元代社会的基层组织是以自然村落为基础结 成的民间乡村组织,称为村社,它具有农村 民众互助和政府基层行政组织的双重性质, 在乡村发展史上有重要意义。 村社的基本职能:征办科差;劝农;教化; 互助;治安等。 八、明清时期的里甲和保甲制度 明朝的里甲制度 ,乡(坊)之下为里,里辖 十甲,设甲长一人,里老一人。甲辖十户, 设甲首一人。 里甲的基本职能就是为政府提供赋税和征发 徭役。 明代乡里制度的特点 : 第一,老人责任重大,地位显要。 第二,比较重视粮长 。洪武四年,在各地设 立粮长,“督其乡之赋税” 。 第三,从制度上来看,政府对乡里的控制更 严,乡里的自治性越来越弱。 吕坤的乡甲约规定:各州县做竖牌十面,长 二尺,宽八寸,凡不养父母,时常忤逆者牌 书‘不孝某人’;骨肉无恩、尊长无礼、夫 妻无情、父子生分牌书‘不孝不义’;偷鸡 没狗等‘做贼某人’‘赌博某人’、游手好 闲的“光棍某人” 生事殴人者“凶徒某人”、 贪婪利己阴险害人者“奸民某人”,骗财骗 色的“无耻某人”。淫荡破家者为“败子某 人”,各同大字钉于本犯门左,每会跪约听 讲,街民不与往来。(明吕坤《实政录》卷5 《乡甲约》、《乡甲事宜》) 清代实行“保甲”与“里甲”相辅相成的双轨 乡治制度。 保甲制度:县以下分为保、甲、牌三级组织。 即每十户编为一牌,设牌长(头)一人;十牌 为一甲,设甲长一人;十甲为一保,设保长 (正)一人。 保甲以人丁为主——察明人口流动情况,以便 监视和控制, 里甲则以户为主——查清每户的田粮、丁银, 称编审册,以便于征收赋税。 清代乡里制度的特点: 第一,对常住人口的流动进行严格的管理。 第二,对流动人口严加约束 。 第三,在东北、蒙古、新疆和西藏等地建 立各不相同的基层政权组织。 参考书 1、吴晗、费孝通等《皇权与绅权》,天津人民出 版社1988年。 2、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 人民出版社2000年。 3、(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 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 4、(美)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 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5、(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 中华书局1986年。 问题思考 1、专制国家与乡村社会 2、地方精英与乡村控制(地方精英是乡村社 会的实际管理者和支配者,其社会职能:对 于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和实施;乡村组织掌 控者;公益事务和机构的倡导、组织和管理 者;司法纠纷的调解和仲裁者;维持地方治 安组织者;意识形态的塑造者和维护者。) 3、地缘关系与血缘关系(血缘组织是宗族; 地缘组织是村庄) 从总体上说来,传统中国的乡村组织模式经 历了一个从乡官制到职役制的转变过程。 具体说,从秦汉到唐代,在县以下设立的乡 里组织的首领基本上由官府委派,其身份属 于官僚性质, 从宋代以后乡村组织的身份便不再属于地方 政府任命的乡官,而成为由人丁和财产较多 的人户承担的职役。 这就充分说明专制国家最终很难阻止政治权 力由国家政权向地方权势集团转移。 《周礼》中说:“九夫(即九家)为井, 四井为邑”,即一邑共三十六家。西周 时的井田,一般是“方里而井”,《谷 梁传》说“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 所以,井田制既是基层的社会组织,又 是生产和军事组织,是西周政治制度赖 以建立的基础。 关于“村”到底起源于何时?它作为乡村基层组织 得到统治者的认可是何时呢? 《三国志· 郑浑传》中首次出现“村落”称呼 齐涛《魏晋南北朝隋唐乡村社会研究》(山东人民 出版社1995年版)讨论了:村的起源、村的基本特 点以及村在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能等。 侯旭东的《北朝村落考》(《何兹全教授九十华诞 祝寿论文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和 《北朝乡里制与村民的生活世界——以石刻为中心 的考察》(《历史研究》2001年6期) 在中唐以前用“城市”和“乡村”的概 念不太合适的。所以这时的“城市”即 “邑”,跟后来的城市意义是有区别的。 因此从经济方式上来说,那时没有城市 与乡村之分,城郭居民与乡村村民一样 的受田,一样的耕作。 唐宋社会是中国历史上变迁最大的时期之一。 在社会结构上,以往扮演政治社会主导者的 世家大族(日本学者称之为“豪族共同 体”),被通过读书应举,进入仕途的新兴 士人家族所取代,这也是旧秩序解体,新制 度建立的转换时期。 所以,乡治方式的变化是贵族制社会衰落的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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