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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俊:宋代乡里组织与村落社会空间

 skysun000001 2023-06-13 发布于北京
作者:傅俊
来源:“历史教学编辑部”微信公众号
原文刊载于《历史教学(下半月刊)》202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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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学苑汲古)

郑瑶、方仁荣《景定严州续志》记载了南宋咸淳年间建德县的一桩孝行故事,称“徐大发,居慈顺乡十三都朱池”。故事开头先告诉人们主人公身居何处,找到他在那个时代的“位置”,即空间归属,这是故事叙述常见的手法。元代公文纸印本《增修互注礼部韵略》纸背公文第四册叶十六上,徐廿二的户籍信息,起首便是“元系湖州路德清县金鹅乡十四都下管徐庄村七保人氏”,同样也是先明确其空间归属。宋元以来,被用来标识空间的单位,在县以下,有乡、都、管、村、团、保等,这些都与渊源甚古的乡里制度有关。帝制国家为保障赋役征派和社会治安,会将广大乡村民户再行编排联结,对于编排联结的组织,不同阶段、不同研究者用以指代的名词不尽相同,诸如乡里组织、保甲组织、乡村行政组织、乡村行政区划、基层行政单位等等,思考的起点和讨论的视角各有差别,但指称的对象却相近,而且也并不妨碍彼此之间的理解。对于用词和概念何者更为恰当,本文暂不过多品评,径以乡里组织指称。

关于宋代乡里组织的研究,成果相当丰硕,此前已有多位学者做过相应学术史的梳理,不必赘言。尤其近年来,关于制度变迁及具体实施状况中诸多模糊不清之处,讨论多见新意。文献记载的纷繁复杂,其中涉及地域差异、新旧叠加、书写虚实等问题,也已为学者们所洞见。然而,制度层面的人户编组是否包含空间要素?诸如乡、里、都、管、村、保,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文献中所指代的空间属性是否相同?它们如何影响人们对村落生活空间的认识和表达?又如何被编排在一起用于“定位”?相互之间又有怎样的关系?诸如此类的问题,仍值得进一步探析。

一、制度演化脉络中的乡村空间


宋代的乡里制度基本是在承袭前代的基础上,结合不同阶段的社会现状陆续发展起来的。长期以来,通过众多学者的讨论,乡里制度的核心内容及其流变已基本清晰。这里,我们先整合目前已有研究成果,归纳一条相对简单的脉络,并在此基础上,探析两宋乡里组织在制度设计层面的社会空间要素。

大唐令: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不]满十家者,隶入大村,不须别置村正。


关于唐代乡里制度的讨论,大多从上引“大唐令”出发,尽管内容确定的时间早晚、适用的地域范围,意见并不统一,但对于唐初确定了“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这套组织体系,学界基本取得共识。在这套体系中,“乡—里”担负乡村主要的管理职能,尤以赋役为重。“乡”“里”之间属上下层级关系,“里”作为这套体系的核心,标准建制单位均是户数,而非空间上的幅员。“邻”“保”也以家、户为单位,虽然和“乡”“里”放在一起,但相互之间并无层级关系,且分属不同的体系。令文中,注明“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以户为单位的乡里组织,可根据以地理空间为基础的实际聚居形态相应调适。而这里的“村”仅是空间上“在田野”的居住形态,原非基层管理组织的建制单位。不少学者指出,唐中期以后,制度日渐松弛,随着两税法的推行,“乡—里”结构逐渐向“乡—村”结构转变,“里”逐渐演化成为地名,而作为基层管理组织的“里”逐渐被“村”所取代。但其实如果撇开名称,将乡里组织的建制单位视作某种意义上的社会空间,其层级和职掌的核心内容,并无变化,最初设计的那些组织名称此后更是一直未消逝。

宋初,朝廷针对基层组织颁布的“新制”,研究者讨论的起点基本都是这一条记载:

开宝七年,废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耆长主盗贼、词讼。


杨炎廷推测,文献记载此条诏令有缺文,当作“废[里],乡分为管”。包伟民也赞同此说。自唐末以来,乡逐渐演变为作为税区的地域单位,即税率核算单位;“里”因不断地域化,已与最初以百户为基数编排的设计相去甚远,故而宋廷不得不另立新制,在乡内,分“管”以联比人户。这里的“乡”和“管”可视作地域空间和人户编组的组合表达,不仅是前后制度的更替,也是两个体系不同概念的套叠。然目前所见的文献记载中,作为基层联户组织的“管”仅在少数地方留下痕迹,且分处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划分原则和人户规模均不明确。仅可知,某些地区的“管”所编排的户数应该比唐代“里”的要多。据北宋太平兴国年间相州的记载,每“管”主户平均户数超过四百户,相当于唐初四个“里”。而在嘉泰年间(1201—1204年)的德清县,留存的“管”则与“里”合二为一,其涉及的地域范围或民户数量尚不可知。此外,在作为赋税区的“管”之外,另有作为治安区的“耆”,其管辖范围与“管”有交叉,但不重合。通常认为,耆的范围比管要小,接近行政村,但范围及职掌均存在地区差异。如泸州地区,熙宁年间推行保甲法,便是直接在耆区内组织人户,以耆区取代管区催税。然而,仅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且模棱两可的零星记载,我们其实难以理清“管”制的流变,以及它与“乡”“里”“耆”“村”之间的真正关系。

北宋最为后人熟悉的乡里制度变革,当属保甲法的推行。类似保伍、结甲的举措其实有相当深厚的历史传统,只是由于伴随着王安石的改革,此时的保甲法尤为引人注目。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司农寺颁布《畿县保甲条制》,经过试行后,于熙宁六年(1173年),在开封府推行保甲,“以五家相近者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小保、大保、都保是以户为单位的治安保伍组织,之间层级清晰。和此前的联户组织一样,除了“五”“五”“十”递进的标准建制,亦会顾及地域空间上的距离,“各随近便”。而在“保”之外,又有敛放青苗及收税的单位——“甲”。村落中的税户,每三十户结为一甲,轮差甲头一名,催纳租税、免役等分物。“保”与“甲”原是两套不同的基层组织,但均以户数为联结原则,只是分层的基准户数多少问题。熙宁八年(1075年)以后,保甲逐渐与以耆、户长为核心的乡役混通结合。在保甲组织的基础上,以二百五十户为标准单位的都保逐渐成为乡里组织的核心。绍兴五年(1135年),知静江府胡舜陟(1083—1143年)上陈朝廷,言及北宋后期章、蔡二人在东南诸路推行保甲,“凡州县之徭役、公家之科敷、县官之使令、监司之迎送,一州一县之庶事,皆责办于都保之中”。相较熙宁年间而言,这时的都保在职责上复杂得多,诸如催征赋税、差派徭役、以及诸多州县杂务,均“责办”于都保。职责、事务越繁多,与一定地域范围内诸如幅员、距离、界限这些空间要素的关系就越密切。

乾道九年(1173年),经过修订的都保制,条令如下:

诸村疃五家相比为一小保,选保内有心力者一人为保长;五保为一大保,通选保内物力高者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通选都保内有行止材勇、物力最高者二人为都副保正。余及三保者,亦置大保长一人;及五大保者,置都保正一人。若不及,即小保附大保,大保附都保。


从制度规划上看,联结的形式、层级、与此前既已推行的保甲相近。基本以户数为划分标准,重在人户的编排,但也考虑地域的因素。“相比”的五家,空间上相对邻近;一定地域上户数、保数凑不上标准时,可“附”于相对邻近的大保或都保。而在部分地区,随着经界法的推行,客观效果上,“都保有了确切的地理空间坐标范围及准确的经纬界限”,“兼具了人户控制(编户)和土地控制(经界)的双重功能”。都保作为基层组织,不仅是人户编组,也带有地域空间分区的性质。从南宋中后期至宋末元初,乡都组织亦逐渐走向地域化。

纵观唐宋乡里制度,若综合已有研究,可简单归纳其主要演化脉络——自唐末作为联户组织的乡里体系,经过北宋前期乡管制的推行,至熙丰时期逐渐形成以乡为税率核算单位、以保甲为基层管理组织的乡都制,并成为南宋乡村基层管理体系的核心,这些几乎已是学界共识。我们在习惯于用“屡经更迭”“复杂”之类的词汇来形容乡村基层组织之外,其实也能体会朝廷在颁行制度时简单而恒常的目的与原则。对于王朝政权而言,关键在于如何能更准确地掌握民力、物力,方便选差从役人员,确保赋役征发和秩序稳定。既要尽可能地节省行政成本,又要顾及合法政权“公平”的一面。至于具体的户数组合、层级关系、组织名称,自可因地权宜。“曰都曰保,郡邑自殊称,而制卒无有异也”。

从制度的设计层面而言,唐初以来的乡里组织,均会视实际地理空间和聚居状态调适,即使不一定按标准建制整齐划一,也是在同一个体系同一个空间维度展开。而同时期的“邻”“保”另属社会治安体系,赋役征发和社会治安两种不同的联户组织,两者之间应未建立层级关系,也并未存在混淆套叠,至少制度层面是如此。至北宋颁行“新制”,便已出现两个体系、两个不同维度空间的套叠。自此,这种套叠便被冠以“便宜”“各随近便”之类的词汇一笔带过,在彼时,当也是人之常情。而随着乡里组织中核心的体系担负越来越多的职责,人户编组越来越多地向地域范围倾斜,组织名称呈现出聚落化和地域化的趋势,甚至反过来影响乡里制度的变迁。若站在社会空间的角度来看,制度的原初设计及其演化,似乎并不复杂。各个层级组织名称究竟是什么,其实不那么重要,民户的基数都脱不开“五”与“十”,涉及的家户规模基本相近。具体实施虽然可据聚居状态调适,但因距离对于交通和交往的制约,整体上并不会存在过多人力所不能及的情况。因此,制度层面的乡里组织,在时间脉络上,一直都是相似标准建制基础上的微调或“新制”;在空间维度上,无非就是地域与编户两个维度的组合而已。

二、地方志中的宋代乡里组织


王朝政权设计的乡里体系要在地方州县实践,自然需面临实际地理空间与居住形态的挑战。就制度的推行而言,既有地域差异的问题,也存在新旧制度前后叠加的复杂因素,前辈学者多有精彩论述。而所谓“差异”与“复杂”,在文献记载层面最集中的呈现莫过于地方志(见表1)。

目前留存的地方志,多半设有“乡里”“乡村”“乡都”“乡坊”之类的子目,其中以“乡里”最为多见。相关研究考察各地的乡村基层组织,也常借助这些记载。为便于讨论,这里也不妨抽样选取几部宋元方志,将其中“乡里”“乡都”之类子目下的内容及相关信息略做整理。

除表1所列,还有更多方志留下了相似或相异的“乡里”记载,仅据最为常见的几部,已足见其中包含信息的复杂多元。毋庸置疑,通过这样的整理,表面上看来能更直观地反映乡里组织存在的地区差异与复杂多样,然而已有不少研究指出,这些记载并不等同于地方基层管理组织的历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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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方志相关信息抽样表 

方志记载呈现出的复杂多样虽不见得能反映制度实施中的“差异”与“复杂”,但复杂多样的记载,却是事实,而造成这种“地方记忆”复杂面相的原因同样纷繁。除了制度实施本身,更多的恐怕与文献编修有关。

首先,“乡里”“乡村”“乡都”之类的子目表面上差不多,但反映出的编修理念与认识却不尽相同。地方志的修纂者对地方构成的看法原不一致,门类设置亦可显现其中的细微差别。如《嘉定赤城志》,“乡里”皆归于《地理门》之下;而《宝庆四明志》则在《叙赋》中列“乡村”。前者被视为一县之地理组成,后者似乎更倾向于赋税征收单位,之间的差别显而易见。不同的立意,自然会影响内容的取舍。列于“乡里”门类之下的,并非都是朝廷以赋役和治安为出发点的乡里组织,而正在推行的“都保”,也不见得会见载于“乡里”字目之下。

其次,编修时的史料来源多样。见于志书的“乡里”“乡村”,可能源于地方上的常规认识,可能有部分沿抄旧志,更多地可能来源于官方档案、籍帐。《琴川志》中的“乡都”所载常熟县各乡、都辖下的里、村以及田亩数,多半与端平二年(1235年)该县的土地经界有关。同一类目下的信息,也并非来自单一渠道。如《江阳谱》中的“乡都”记载,每一都下均载有“保—队—甲—家”貌似体系完备的组织。嘉定六年,朝廷下旨推行保甲以维持治安,于是各县“结甲申诸州”,修纂者或从中引录了这些内容。

再次,地方志中存留至今的“乡里”信息,存在不同时期制度的叠加与不同类别信息的混淆,已有学者论及。此外,修纂方志过程中,抄录旧志、新修续添,都存在不同时代史实杂糅的情况,而在方志辑佚过程中,因脱字漏字或有意无意地增补造成信息不明的现象更加普遍。

我们有理由相信,多数志书都存在上述编修、辑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这些因素会让地方记忆中留存的“乡里”信息看起来更显纷繁复杂,自然也增加了研究者贴近历史事实的难度。仅从文献本身而言,编修理念、体例、内容来源、叙述情境等方面的多元化,均需要我们仔细斟酌其中包含的信息。所谓方志记载中乡里组织实践复杂多样,在很大程度上毋宁说是编修者地方性知识和书写的纷繁,而前后叠加的信息,有时也不完全是一个地域范围内制度实施本身,也有人们记忆或书写的叠加。

抛开文献编修的因素,尚有更多林林总总的历史状况,相较分辨相互之间制度实施上的差异,追寻共同相通之处有时更有意义。对于地方基层而言,其中的共同相通之处,脱不开社会空间。综合不同地区的地方记忆,若要对宋代地方的“乡里”空间面貌总结若干共同点,至少可以概括如下:第一,一县所辖之广大乡村,空间上都会被分划成若干个“乡”,这些“乡”并非唐初规定的人户编组,而是县以下的地域分区,有着明确的地理方位和界至,诸如版籍修造、税率计算等行政事务仍会以乡为单位展开。即使已非制度层面的组织,也仍会被地方知识体系视为一个空间单元。第二,乡以下一般还有一个或两个层级的空间分区,诸如里、团、都、保、村,但各个名词书写的先后并不代表相互之间存在层级上的统属,也不见得存在空间上的包含。先后书写的“某保某村”可能是并列的存在,也可能是完全相反的统属关系。不同的名词指代的可能是同一个空间,如《嘉泰吴兴志》所载德清县金鹅乡的“嘉育里庆平管”;而同一个名词可能跨越几个空间单元,如《琴川志》所载常熟县感化乡分属第一、二都的“小山”里。第三,见载于“乡里”中的各种组织名称,有时既非制度层面的“乡里”,也无空间实指,仅仅是存于地方记忆中的一个名词。

三、“乡里”与村落


乡里组织结构的基础依户数多少而设定,而家户需于一定的自然地理空间中存在,并因其聚居状态形成不同规模的村落。“乡里”与村落均存在家户联结,指向和形成机制却完全不同。

北宋吕南公(1047—1086年),曾在与友人的书信中写道:

今之民居无常定也。有团落之间杂数十百家者;有五里三里寂无一家者;有东西相望而阻以山川者;有悬绝之聚止于三两家者。此皆户名著在官书,而其远近疏密则官所不能知也。知之者,其里之长正而已。


北宋居民团落,聚散不一、规模不等,地方官府行保甲时,则根据簿籍编排民户。吕南公在此基础上,批评保甲的弊病,“有相邻而属异者,有极远而属同者,皆按籍遥点之效也”。推行保甲,原为的是“有事则相知觉应援”,但真正取得的效果会是:

西邻有急,而东邻坐听也。问之则曰:我版属异矣。而使其遥遥者来,来何益哉!


从字面上看,吕南公并不觉得保甲制全然不可行,只是强调具体实施上应该结合民户居住的空间特性。他所批评的主要是由坐于衙门“庑下”的胥徒“按籍遥点”的做法,因为空间上人们居住的远近疏密,“官所不能知”,熟悉村落空间状态的是“其里之长正”。反过来说,对村落空间和人们聚居状态的认知,对于“乡里”组织编排至关重要。

双目可及的村落,空间有大有小,却不一定因其大小存在隶属或层级。而“乡里”通过组织架构出的社会空间,第一,有层级和分层原则,且可能因不同的事务形成不同维度的层级,相互交融错杂,并影响地方和人们的空间记忆;第二,“乡里”单位空间分区所涉及的地域范围,有的可能与自然村落重合,有的会将同一村的民户分析为几个联户单元,有的则同一分区不得不跨山越水。如同吕南公在另一封书信中所总结的:

今保甲所在,有相去十里者,甚者至十五里;有隔山阻水,有异保殊坊者。而并居一聚之民,则都大析碎,宜合此而反附彼者矣。


在类似的言论中,矛盾的焦点在于分区内征税派役时的困境,并非分区或编组本身。

其实,如前文所述,从制度设计层面而言,无论是唐初的乡里制、熙宁年间开始推行的保甲法,还是南宋调整后的都保制,都曾指出具体推行时可因地而宜,并非完全忽略实际的聚居状态。如前引南宋时期的规定,若邻近的只有十五户,可以按一大保来设大保长;一百二十五户也可以按一都保来设都保正。

复杂的村落布局与规模,无疑会影响乡村民户编排和乡里组织空间分区,并进而决定其掌控乡村的方式与成效。制度规定虽以户数为基准、兼顾邻近因素;具体操作时却是在村落的基础上参考民户多寡来开展。原本通过“乡里”架构出的社会空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经过不断调整、改造,会逐渐固定化为一类地域观念。“乡”在标记地域范围上的意义,已无须再论。南宋的都保,也由初设时的民户编排,慢慢具备了地域空间分区的特性。朱熹(1130—1200年)在《晓示经界差甲头榜》中曾要求各都当役保正副,“先纳逐都四至之内围径几里(东至西几里,南至北几里)”。起初作为联户组织的“都”,已是有四至的实质上的空间单元,甚至有地方立碑刻石以记之。类似对于乡里的空间认识,不会仅停留在意识的层面,它可以通过地图更为直观地展现。淳熙年间,袁燮(1144—1224年)任江阴尉,曾负责江阴荒政,他就要求“每保画一图”,田地、山水、道路、桥梁、民居都在图上标注,“合诸保为一都之图,合诸都为一乡之图,又合诸乡为一县之图”。这些图除了使行政更为便利外,也进一步强化了乡、都(保)、大保在地域空间上的意义。

因为具备了相对固定的地域空间性质,都、保也成为地方官府登记土地、山川、渠堰的一种单位,成为实施赈济、教化等政务的分区。反过来又因为这些政务的推动,强化了乡里组织在空间分区上的意义,并且有可能通过人们在行政事务上的接触和信息传递,形成村落间更广泛的认识。由于官方的土地登记会明确其都保,民间处理与土地有关的事务,同样会按法定的形式注明地理位置。诸如宋元间诸多舍田碑、置田记中的记载,都会注明其所在乡都(保)。当人们发生纠纷诉诸官府时,判文中也常以乡、都(保)注明涉案人的归属。

从人户编组基础上演化出的地域空间分区,毕竟不同于自然聚落,然其会否在日常生活中被接受、运用则是另一回事。《绍兴十八年同年小录》记载了当年330名进士的户贯,除却16名宗室子弟外,其余314名士人中,有85%以“××府(州、军)、××县、××乡、××里”来标示,乡、里被用作标注户贯的称谓。然而这并不能说明宋人的地域观念即是如此,而是与士人应举的制度规定有关。

斯波义信曾对《夷坚志》中各类地名的使用频度做过计算,据其统计的数据来看,在县以下的地名中,乡、里、保、村、市的出现次数分别是37、7、1、106、38。此外还有几百个五花八门的地名。从这一数据中或许可以看出宋人讲故事时指明人们来自何方或身居何处的惯用手法,但无法据此认定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认识社会空间的主要倾向。

淳祐九年(1249年),台州黄岩县庆善寺因遭火灾,寺钟被毁,于是由官民捐资重铸,钟上的铭文记录了近千位捐资人的情况,包括姓名、捐资金额等。其中亦有不少涉及村居者的地域空间归属。诸如:

西浦桥北保余廿八娘……

修礼乡林氏五娘……

三童保杨七六娘……

寄居黄岩江北杜村冶匠陈圆清……

兴华军莆田县感德乡安乐里许伯政……


铭文中的地域名称,无疑是捐资者自己留下的。他们各自选择的地理标识方式,有的用“乡”,有的用“保”,有的用“村”,有的用“乡—里”,有的用“乡—里—保”,其中就有三十余位捐资者都来自“临海县钦田里水家洋邵奥保”。虽然我们不清楚这里的“某某保”是不是自然聚落,但可以确定是一个社会空间,而且发挥了一定的凝聚作用,不仅被个人用以表示自身所出,也会被一群人视为共同的空间归属。这样的例子在其他的碑刻中,还有很多。再如行状、墓志铭中对逝者籍贯或葬地的空间表达方式也一样纷繁多样,暂不一一列举。
当宋人在日常生活中需要表明自己是哪里人时,除了村落以外,无论是地域化了的“乡里”,还是仅存于社会记忆中的组织,都可能会是他们的选择。这种在空间上的认同和接受,不仅显示了“乡里”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意义,也有助于我们了解村落社会空间构建多元化的一面。乡里制度在地方社会的实践会因地域空间和聚居形态有所调适,反过来村落空间构造会受乡里组织的影响,人们对村落社会空间的认知和表达会因这两方面的因素变得多元。这些都是不难理解、甚至是相对简单的认识。问题在于生活中的人们在标注自己来自何方、身居何处时,其中显现出的对村落社会空间的认识,远比制度层面和地方志记载层面展示的“乡里”信息要复杂得多。毕竟,人们为何选择、如何选择对空间的表达,可以有千百种情境、目的,乃至个人习惯。

四、结语


乡里组织是传统帝制国家保障赋役征派和社会治安、进而实现其对乡村基层社会统治的重要基础。纵观唐宋乡里组织变迁,从制度设计层面而言,虽为家户基础上的人户编组,但均可视实际地理空间和聚居状态做相应调整。在时间脉络上,一直都是相似标准建制基础上的微调或“新制”;在空间维度上,无非就是地域与编户两个纬度的组合。而地方志中关于各地乡里组织的记载,看似纷繁复杂,却不完全是制度实施过程中地域差异的体现,除了制度实施本身因素外,更是编修者地方性知识和书写的多样叠加。文献记载表面呈现出的复杂多样,若站在地方社会空间的视角去仔细梳理,不难发现其中存在若干共同相通之处,这些共性对于王朝国家统治下的乡村社会而言,比“差异”更有意义。乡里组织要在具体的聚落中实践,不同的社会因素相互交织形成的历史状况有很多面相,社会空间仅是其中一个侧面。若站在村落社会的角度,无论是制度本身,还是人们对于村落社会空间的认识和表达,都有助于我们了解宋以降村落结构的日渐多元;若站在国家角度,乡里组织则往往会与地域、观念相互杂糅、相互加固,形成便于制度推行的村落社会空间。

总而言之,乡里组织在王朝政权的最初设计中,无非是掌控人力、物力,实现帝制统治垂直一体化的工具。但在不同的地方社会里,这种组织制度会转化成地域上的空间分区,也会被吸纳形成不同的习惯和观念。一方面,村落间自然聚居的种种特性,以及它们屡屡对乡里组织制度的改造与转化,会成为官府基层组织设计的参考。另一方面,原本来自官方的组织单位,多多少少为人们所接受。即使它已不具备最初作为乡里组织的功能,仍可能因人们的习惯传承被当作地域空间名称长期沿用,甚至直接以之指称自然聚落。再者,制度层面原本分野明晰的两套体系,在人们的空间认识和表达中也可能会相互错杂。也正因为如此,当我们面对“钦田里水家洋邵奥保”这样的记载时,很难判断它到底是基层组织、还是自然村落。然而我们可以感受到,王朝统治下的村落社会空间不只是单纯的聚居场所。源出于组织的“里”“保”和字面贴近自然地点的“洋”,会相互组合,成为一个群体共同的空间知识。有意思的是,类似本文开头所引标注湖州德清徐廿二所属“位置”的“金鹅乡十四都下管徐庄村七保”,这些看起来最初出现于不同时期、分属不同系统的组织或地域名词,究竟是怎样被串在一起用于表达的?类似更多与空间相关的议题有待另行撰文进一步讨论。

作者单位:浙大城市学院历史研究中心

注释从略,完整版请参考原文。
编辑:水 寿
校审:子 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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