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此类情况,即进行房屋买卖后,没有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或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中,房屋被卖方债权人起诉保全查封。对此,救济途径就是提起执行异议,但并不是所有的执行异议都能获得支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支持。 司法实践中,房屋转让分从开发商手中购房和二手房转让两种情形。 一、对于从开发商手中购房,注意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获得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对于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保全异议的,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并能提供证据证明,就应该能够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二、对于二手房买卖,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同样,在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的,案外人只要在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并能提供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就应该予以支持。 作者:李亚飞,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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