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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商标纠纷实务知识汇总(上)|聚法案例

 贾律师 2018-03-15

1、实务中法院的判决往往认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商标还没有达到驰名的程度,但也有一定的知名度,也可以作为知名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名称主张权利,法律也给与保护;如果未注册的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可以以侵害企业名称权的方式主张权利,寻求法律保护。


现实生活中,有的企业认为既然商标没有注册法律也会给予保护,那就没必要主动的注册了。但是,上述未注册也受保护的商标往往是使用时间比较长,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没有被他人抢注,对方的使用存在恶意等条件完全满足的情况下,才有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性。因此,上述企业“偷懒”的想法会存在如下风险:


首先,商标知名度的问题属于主观认定,主审案件的法官不可能去市场调查商标的知名度,主要是根据提交的证据和法官本人对这个商标的了解程度来进行判断的。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年龄段、消费偏好、知识领域等都会影响他关于商标知名度的认定。更何况,实践中不乏一些地区性知名商品在外地被侵犯商标,而受理案件的外地法官没有听说过此类产品,那么这种地区性知名企业很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其次,企业使用的商标不尽快注册,很有可能被竞争者抢注。


2、商标抢注者大致分为两种:一是纯粹为获利,如舒蕾、雕牌、雅芳等13个在内陆极具知名度的洗化用品商标,这些商标被同一家香港公司注册,其欲以高价转让商标谋利的可能性较大;二是抢注者(往往是国外企业)为阻止我国企业的产品进入其市场,而采取此种有效的规避方法。


如果商标还没有注册,企业应当尽早注册。如果存在不同类别申请同一商标的情况,申请日早的可以取得注册,其他人的驳回。如果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他人抢注,就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提起商标异议、商标无效、诉讼等方式抢回自己的商标,实际上,恶意抢注的商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如果实在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权,还是要积极协商,以尽可能的合理价格购回商标,以节省企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从长远角度来看,这也是十分有必要的。


3、经营者使用的商标与一些知名品牌有些近似,可能是巧合,也可能是借鉴,实践中这种使用构成侵权吗?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这几种情况属于侵犯商标权的主要形式,包括: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在近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后三种情况需要造成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性。


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比较复杂,很多商标近似的判断是由商标局审查员或者法院法官根据自己的认知水平判断的,这就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性,也是诉讼中的焦点问题。


在“丰田株式会社与吉利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对于汽车商标的纠纷,法官认为:


判断商标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上述案件中,汽车应属于高价位商品,他们对于所购买或所使用的汽车的品牌、性能、价格、制造厂商,一般都要进行较为仔细的了解,购买前也会在相同或不同档次的汽车品牌之间进行充分费比较和反复的选择,深思熟虑之后才会购买,所以对于上述争议商标,其二者之间具有较强的区分性。吉利汽车在其制造的美日汽车上使用美日图形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建议企业在申请或者使用商标之前,先进行检索,尽可能使自己的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商标区别明显,减少日后的风险。如果需要借鉴知名品牌的某些要素,那么一定要相当谨慎,毕竟只要借鉴了别人的商誉就有可能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实践中,企业可以委托一家比较权威的调查机构对两个商标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进行调查,因为判断是否造成混淆误认是要从相关公众的角度来看,而不是仅仅由法官根据个人的经验进行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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