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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长安排无证叉车工开叉车,撞死人,二人均被判刑!

 CBYQ 2018-03-15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道明,男,1965年12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系苏州某织造有限公司生产厂长,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人熊道明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8〕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道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洪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道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被告人熊道明在担任苏州某织造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某路某号)厂长期间,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排无叉车作业证的徐某(已判刑)在苏州某织造有限公司从事叉车运输岗位工作,同年12月31日中午,徐某无证驾驶叉车运输货物时,违反操作规程,且疏于观察,将被害人沈某撞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苏州某织造有限公司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73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熊道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道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史某、王某1、郑某、王某2、周某、陆某、丁某、陈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记录、事故调查报告、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门诊病历、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道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熊道明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熊道明所在单位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熊道明的犯罪情节及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对被告人熊道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道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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