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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叉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法院: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草灰CHLH 2021-03-04

青铜安全课堂 · 百万安全官聚集地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无证驾驶叉车致人死亡的案件,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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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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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专家课程回顾——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解读》

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什么是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成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有上岗要求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来源:上海金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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