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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犁书 2018-03-15
  对纳税义务人一次取得几个月的奖金或加薪,一般应将全部奖金、加薪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根据从宽从简的原则,可采取以月份的奖金或加薪加当月份工资、薪金为基数找出适用税率乘以全部奖金、加薪及当月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1]    
  补充解释:关于奖金、年终加薪征税计算方法,举例说明如下:    
   某人每月工资1,000元,一至十一月份每月已纳税10元;年终时领发十二个月奖金6,000元。原应将全部奖金连同十二月份工资合并计算征税,即7,000元的税额为:7,000×30%-1,015(速算扣除数)=1,085.现根据从宽从简的原则,按一般算法:每月工资加每月奖金,找出适用税率,即:1,000元(每月工资)+500元(每月奖金)=1,500元。1,500元的税率为5%。因此,将全部奖金(6,000元)加十二月份的工资(1,000元)乘税率5%,减速算扣除数(40元)等于应纳税额。即:(6,000+1,000)×5%-40=310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1981年7月17日 <81>税外便字第65号文)
  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加当月份工资、薪金,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份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2]
  自2016年5月29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二条所附税率表一、税率表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3]
                                         
[1]财政部关于年终奖金或加薪征税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1]18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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