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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逵精·解读|关于工伤赔偿的那些事儿!

 free-flight 2018-03-15



李正

       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政府二部专职律师。擅长政府类法律事务,先后为彭州市综合执法局、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彭州市三界镇人民政府、四川省彭州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政府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业务能力扎实,专业知识丰富。执业以来一直以尽心尽职的工作态度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顾问单位广泛好评和认可。


        近年来,我国工伤认定标准的立法虽逐步走向完善,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如护理期限、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标准规定尚不明确等,致使各地法院甚至同一地法院的不同法官的审理标准也不尽相同。因此,完善我国工伤赔偿标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结合我国现行规定以及本地审判实践,针对工伤赔偿标准中的几个问题进行简要阐述,以期在工伤事故的处理中对我们有所助益。


一、在工伤待遇计算时,上一年度数据尚未公布应如何计算待遇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核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因此,对于该情形出现时,则适用上一年度的相关数据计算工伤待遇。但是待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公布后,工伤当事人还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补发差额部分。

二、医疗终结后护理期限如何确定?护理费标准多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就医伙食补助标准及规范市外转诊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就医伙食补助标准: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每天20元计发。工伤职工需人员护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安排并承担护送护理人员相关费用。”

       可见,关于护理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则一般按照举证证明存在需要护理的必要,即提供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按照证明载明的期限确定护理期限。

       关于护理费标准,根据上述两个规定,停工留薪期的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即用人单位要么派人护理,要么请护理人员护理,并没有规定没有派人护理及请人护理的情况下,按何标准支付护理费。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参考人身损害的护理费标准,即按成都市地区的护理标准即为60-80元/天。纵观彭州市人民法院近年审理的该类型案件看,彭州地区的未见有超过60元/天的,法院支持的标准存在有低于60元/天的,概因原告主张的较低,法院也就按原告主张的予以支持;而成都地区一般按照80元/天的标准计算。

三、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暂行)》第二条:“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第五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规定的对应伤情期限确定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而未列入《目录》的,则停工留薪期不应超过6个月,实践中一般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中的建议确定。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怎么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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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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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原工资待遇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奖金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司法实践的操作也不尽相同,但一般法院都是根据原告举证的证据和主张来认定原告的工资标准,也有的依据职前12个月实际收入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有的依据当年度地区的行业工资作为计算标准,但是否包含加班费的问题也各地法院也不一致:

       一部分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应该不包含加班工资,否则对其他劳动者不公平,会变成正常上班不加班拿的钱比停工留薪期休假不上班拿的工资还少。

       一部分认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应狭义理解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法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是对工伤职工的特殊保护。每个劳动者均可能遭遇工伤,因此,后一种观点并不会造成对其他劳动者的不公。而且劳动者遭受工伤,虽然有其个人原因,但更多的还是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不会对用人单位不公。此外,由于法律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作出了限制,故也不会过于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因此认为,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含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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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有人则认为,既然作为公司即直接掌握着员工的工资证据,员工自己很难证明自己的全部工资待遇情况,那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时不提交员工工资待遇的证据,是否就会对公司有利呢?对于在诉讼中原被告都未提交工资证据,彭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2民初3109号判决书中作出判例:原告作为用人单位,被告工资情况由其掌握管理,其应对被告的工资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向法庭提交证明被告工资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原告应承担不利后果,且被告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明其工资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因此,本院对被告月工资收入依法进行确定,即按2016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110.83元计算。

       笔者认为,既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再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工资组成的规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计算应当包括加班工资和奖金等。


      以上是笔者近期在处理工伤问题时收集整理并简要分析,以下一并附上笔者整理的工伤赔偿标准的计算表格,希望对大家在处理工伤问题中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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